稅收成本

稅收成本

稅收成本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稅收成本是指征納雙方在徵稅和納稅過程(該過程開始於稅收政策的制定,結束於稅款的全額入庫)中所付出的一切代價(包括有形的和無形的)的總和,具體包括徵稅成本、納稅成本及課稅負效應三個部分。狹義的稅收成本僅包括徵稅成本。

涵義


徵稅成本

指政府為取得稅收收入而支付的各種費用,包括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
(1)直接成本是指稅務部門的稅務設計成本(包括稅法及相關政策的設計和宣傳等)、稅收的徵收成本和開展納稅檢查並處理違規案件的查處成本這三個部分。
(2)間接成本則是指社會各相關部門及團體、組織等為政府組織稅收收入而承擔的各項費用。

納稅成本

指納稅人為履行納稅義務所付出的耗費。納稅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按稅法要求進行稅務登記、建立賬冊及進行收入與成本的記錄和核算等的支出;
(2)因申報納稅而聘請會計師或稅務顧問所花費的時間、精力和貨幣支出;
(3)繳納稅款時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及耗費的時間和精力;
(4)為合理避稅進行稅務籌劃及發生稅務糾紛時聘請律師發生的支出。
(5)因了解稅制而發生的學習成本。一般而言,納稅成本要比政府的徵稅成本大的多。

課稅負效應

主要指政府課稅對經濟運行和納稅主體決策會產生不可避免的扭曲,從而造成超過政府稅收收入的額外經濟損失。如我國目前
實行的生產型的增值稅,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則企業會因資本有機構成不同、材料投入和勞務投入比例的不同而承擔不同的稅負,從而造成資源配置的扭曲,阻礙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我國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所有地區、所有行業全面推行增值稅轉型改革,即由生產型增值稅改為消費型增值稅

稅收成本畸高


稅收不完善
1、現行稅率過於複雜。我國目前採用的是差別稅率而非單一稅率,並較多地使用了累進稅率,這將直接提高稅制的複雜性。例如,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對不同的所得項目規定了三種不同的稅率,即工薪所得適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其他的應稅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採納累進稅率雖有利於實現稅負公平,但卻大大增加了計徵稅收的複雜性,從而會提高徵稅成本。不僅如此,累進稅率還會產生高邊際稅率,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鼓勵納稅人投入大量的時間和資金研究避稅,從而增加了其納稅成本。
2、稅制設計上的主觀性和隨意性較大,對現行的稅收征管條件考慮過少。1994年進行分稅制改革以來,對稅法的解釋隨意性較大,有的甚至超越稅法條例而作為行政解釋,如有的省改變增值稅法定稅率,制定增值稅的預征率;有的將福利企業所享受的所得稅減免擴大到鄉鎮企業;有的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採取征6%,發票開17%的辦法等(虞拱辰,1996)。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稅法的嚴肅性和規範性,人為地造成了稅法的多變性和複雜性,給稅收征管帶來了諸多不便和麻煩,增加了稅收的徵收成本。
3、稅收政策連續性不強,變化過於頻繁,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浪費。例如,從2000年到2001年不到一年的時間裡,我國國家稅務總局將部分行業的廣告費用稅前扣除標準先後修訂了兩次,即從當初的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除特殊企業外),到2000年出台的“2%”標準(銷售收入2%以內的廣告費支出可據實扣除),再到2001年將傢具建材商城、房地產開發、製藥等企業據實扣除的標準提高到銷售收入的8%3.稅收政策變動如此頻繁,不但加大了稅務機關的徵收難度,也使納稅人的納稅成本大幅提高。
我國現行的稅收征管體制不合理
1、稅務機構設置不協調
我國於1994年進行稅制改革以後,設置了國、地稅兩套稅務機構,這雖然對確保中央和地方的稅收收入有一定的效果,但卻大幅度提高了稅收成本。各地國、地稅局分設自己的稽查分局、征管分局以及辦稅服務廳,不但增加了基建成本,使徵收成本提高,而且納稅人要分別到國、地稅辦稅服務廳進行納稅申報,提高了納稅成本。不僅如此,國、地稅稽查分局還要按照各自的稅收管理許可權分別進行稅務稽查,出現了國、地稅務機構對同一企業重複檢查的局面,不但增加了企業的負擔進而增加其納稅成本,同樣也增加了稅務部門的檢查成本。
2、稅務機構布局不合理
我國當前按照行政區劃設置的稅務機構,與經濟稅源的狀況聯繫不大,在經濟稅源不足且較分散的經濟欠發達地區,設置與經濟發達地區同樣的稅務徵收機構,會造成高成本、低效益的狀況。例如,福建省龍岩市所屬2003年年稅收收入任務100萬元以下的12個山區基層分局中,有6個分局管轄的一般納稅人在5戶以下,5個分局沒有1戶納稅戶達到起征點;而按照“一窗式”管理模式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防偽稅控系統管理要求,僅有1戶一般納稅人的分局也要進行數據資料整合,設置一窗二人式窗口和安裝防偽稅控系統,從而使得該市這12個分局的稅收成本居高不下,這有悖於成本效益原則。
環境欠佳
1、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及法律意識不強。納稅人缺乏自覺履行納稅義務的意識,甚至採用各種途徑以偷逃稅款,從而加大了稅務機關的徵收和查處成本。2002年,我國稅務部門通過專項檢查和對大要案的查處,查補偷逃稅款共計350億元。
2、稅務機關的稅收成本觀念淡薄。長期以來,由於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與粗放型經營方式的影響,各級政府部門對稅收成本的問題重視不夠,往往只注重稅收收入的完成情況,而忽略課稅的費用支出。對稅務機關的考核,主要側重於業務指標,而往往將稅收徵收成本指標排除在外。稅務機關從提高稅收收入目標出發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加強徵收,並制定嚴密的征管制度來從各方面控制納稅行為,這大大增加了徵稅成本,而且繁瑣重疊的規定也給納稅人增加了困難進而提高了納稅成本。
3、稅務機關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我國目前稽查管理制度還不完善,同時又缺乏必要的制約機制,稅收舞弊行為時有發生,人情稅、關係稅屢禁不止,造成國家稅收流失嚴重,提高了稅收成本。
4、稅收工作外來干預大。一些地區和部門從局部利益出發隨意越權減免稅,妨礙稅務機關依法徵稅,從而造成稅收人為流失,增加了稅收成本。據統計,2000年查出各地越權制定的涉稅違規文件600多份,所涉及的違反稅收制度金額超過19億元。
5、稅務機關與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缺乏有力配合。為嚴密控管納稅人的經營情況,打擊偷逃稅行為,需要稅務、工商、海關等職能部門之間通力配合、數據共享,尤其是上述機關所擁有的有關企業經營情況資料可以為稅務監管提供極大便利,但目前稅務部門與工商、銀行、海關等相關職能部門仍然無法實現數據共享,各自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進行數據收集,使得稅務機關的信息成本大大提高。
降低成本建議
降低稅收成本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在稅制建設、機構布局、稅源涵養、稅收征管等多個環節加以考慮。具體建議從以下幾方面控制稅收成本:
(一)優化稅制結構,完善稅收政策,建立簡繁適度的稅制體系
1、調整稅率。對累進稅率應在堅持成本效益原則的基礎上,適當簡化稅率的檔次。可逐步縮小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的稅率級次,拓寬應稅收入級次;區別勤勞所得與非勤勞所得適用稅率,以體現社會公平。
2、科學合理地設置新稅種。國家出台新稅種時,要充分考慮稅收成本的高低,盡量選擇稅源比較集中、徵收難度較小的稅種,以降低稅收成本。此外,稅種的設置也要適當兼顧稅收的調節和監督職能。
3、稅收立法權必須高度集中。稅收立法權應高度集中於中央,以避免地方保護主義下的政出多門問題,確保國家推行的稅收政策的權威性和連續性。
(二)精簡稅務機構並調整其布局,實現減員增效的目標
1、根據經濟區域劃分來合理設置稅務機構。應當堅持“精簡、高效”的原則,對一些地理上相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近的落後地區,可逐步將其征管機構予以合併以減少徵收成本;而對於征管力量相對不足的經濟發達地區,應進一步充實其征管力量並加強征管,避免稅款的流失。
2、實現國、地稅機構工作的協調統一。同一地區的國地稅可聯合成立一個辦稅服務廳,使納稅人可在一個地方按次序完成國、地稅的納稅申報;建立國地稅的聯合稽查制度,以避免對納稅人的重複稽查。這不但有助於減少納稅人的納稅成本,也可大大降低稅務機關的檢查成本。
(三)培養稅收成本觀念,凈化稅收征納環境
1、通過形式多樣的稅收宣傳,提高納稅人自覺納稅的意識;加強對各級黨政領導的稅法宣傳解釋工作,力爭減少各級政府的行政干預行為;切實遏制部門爭利、稅費不分和以費擠稅等現象的產生;提高稅務人員的執業素質,規範稅收執法程序,確保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加強與工商、銀行、海關和公安等相關部門的配合,建立較為完善的協護稅網路。
2、稅務機關必須牢固樹立全面的稅收成本觀念,通盤考慮徵稅成本、納稅成本和稅收負效應。首先,稅務機關應將稅收成本引進稅收決策和征管工作中,建立稅收成本核算監督制度,加強稅收成本的核算、分析和控制;其次,在考核稅收業績時,應當將稅收征納成本,特別是徵收成本,也作為一個重要的考核指標,並建立相應的獎懲機制,以有效促使稅務機關加強管理,努力實現稅務資源包括人力、物力、財力的合理配置,提高稅收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