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

地方稅

地方稅是“中央稅”的對稱。由地方政府徵收的稅。它屬於地方財政的固定預算收入。按照1988年財政管理體制的劃分,屬於地方稅的稅種主要有:城市維護建設稅、屠宰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車船使用稅、契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筵席稅等。我國地方稅的基本管理權仍屬於中央,地方可以在中央確定的稅種範圍內,決定開徵停徵,核定本地區適用稅率,並制定具體徵收管理辦法。

類型


世界各國對於地方稅管理許可權的劃分大體有三種類型:①立法權與管理權完全屬於地方,地方政府可以決定課徵地方稅收。②立法權屬於中央,地方政府有較大的機動許可權。③立法權和基本管理權均屬於中央,地方政府只負責徵收管理。

西方國家


在主要西方國家,地方稅在全國稅收收入總額中的比重一般不高,而且通常由一些收入零星且不穩定的稅種組成。美國的州和地方政府享有相對獨立的徵稅權,銷售稅和財產稅是美國州和地方政府的主要地方稅種,地方稅的比重約佔40%;英法兩國的地方稅征管權更小,地方稅比重僅佔20%左右。

中國


在中國,明確劃歸地方管理和支配的地方稅份額比較小,而且稅源分散,收入零星,但對於調動地方政府組織收入的積極性和保證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解決地方特殊問題有一定意義。1984年以前,國家明確劃為地方稅的有屠宰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契稅等少數幾個稅種。1985年實行新的財政管理體制后,又陸續增設了一些地方稅種。現行地方稅主要有: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筵席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等稅種。此外,還將下列稅收列作地方固定收入:①地方國營企業所得稅、地方國營企業調節稅;②石油部、電力部、石油化學總公司、有色金屬總公司所屬企業的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以其30%作為地方財政固定收入;③個人收入調節稅、獎金稅、建築稅、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等。上述地方稅的立法許可權屬中央,地方享有程度不同的機動權。

種類


地方稅包括下列稅種:
1、繳交營業稅的地方企業所得稅(不含上述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2、個人所得稅,
4、資源稅
5、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部分),
6、房產稅,
7、車船稅,
8、印花稅,
地方稅書籍
地方稅書籍
9、屠宰稅,(2006年2月17日起廢止)
10、農牧業稅,
11、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的農業稅(簡稱農業特產稅),
12、耕地佔用稅,
13、契稅,
14、筵席稅,(已失效)

職能


簡介

地方稅
地方稅
1、貫徹執行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上級機關制定的各項稅收制度和辦法,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有關地方稅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
2、地方稅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
3、組織實施地方稅徵收管理;編報地方稅年度計劃;對稅收法律法規進行過程中的一般性問題進行解釋;在規定的範圍內,組織辦理地方稅收減免報批等具體事項。
4、負責系統稅務信息化工作的規劃和實施。
5、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負責稅務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
6、負責系統幹部隊伍的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組織稅法宣傳和稅收理論研究。
7、承辦市地方稅務局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體系建立

模範納稅戶
模範納稅戶
現行的地方稅體系是1994年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時建立的,其後在收入劃分方面雖有多次調整,但基本框架未變。1994年稅改初步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現代稅收制度,對促進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強化中央宏觀調控能力,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稅改出台時特定的歷史背景,為了改變財政收入佔GDP比重持續下降、中央財政收入佔全部財政收入持續下降的局面,這次稅改較多地考慮了增強中央可控財力,在地方稅制的設計與建立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體現在地方稅缺乏主體稅種,收入規模小、稅源零星分散,調節經濟的力度弱等,一定程度上出現了財權上收、事權下移的趨勢,導致地方財權與事權的不對等。在新一輪稅制改革中,應建立完善地方稅體系,既考慮中央的宏觀調控效果,也要考慮地方的發展需求,充分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促進地方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地方稅體系建設有望加快
業內人士建議,需注意稅制改革帶來的中央地方博弈問題,加速構建地方稅體系。
專家認為,對現有的稅收體制而言,“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進意味著營業稅這一地方主要稅收將受很大影響,增值稅大部分上繳中央將進一步影響地方稅收。按目前稅制,除個別部門外的營業稅稅收由地方所有外,增值稅按25%:75%比例分屬地方和中央。數據顯示,2011年增值稅和營業稅相加佔全國總稅收的42.5%。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院長高培勇認為,“營改增”表面看是兩個稅種的歸併,但實際會倒逼財稅體制改革的配套,推進建立新的地方稅體系。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營改增”后要穩定地方財源,不能完全依賴於中央財政,而是需要建立一些獨立的稅種增強地方財政自主能力。
在消費稅徵收環節上,許善達建議,把消費稅從生產環節徵收改為從消費環節徵收,如此將遏制地方為擴大稅源而盲目投資的行為。將轉移后的消費稅劃歸地方稅的主體稅種,有助於解決地方稅主體稅種問題。
高培勇認為,消費環節徵收和地方利益掛鉤,地方對稅收征管會進一步加強。“生產環節徵稅稅源往往分佈不均,但是如在零售環節徵收,就是在哪個地方消費,哪個地方納稅,這個稅源就分佈均勻了。”
在房地產稅方面,相關立法工作和清費立稅工作有望加快推進,有望成為地方稅體系重要組成部分。專家認為,我國房地產市場有明顯的區域性,北上廣等地房價很高,但一些二三線城市房地產市場已出現供過於求局面。因此,未來房產稅徵收要因地制宜,考慮地區差別,給地方政府比較大的自主權,根據地方情況作出決定。
在資源稅改革中,消息人士透露,煤炭從價計征時機成熟,財政部門已將其列入近期工作計劃。對磷礦石從價計征改革推向全國在財政部門考慮中。
環境保護費改稅將進一步推進。目前,相關部門已將現行排污收費改為環境保護稅提上日程,將綜合考慮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實際治理成本、環境損害成本和收費實際情況等因素確定稅率。

特點

地方稅如果沒有體現“地方”特點,就談不上地方稅。現行的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地方共享稅體系中,一些地方稅有演化為共享稅的趨勢,共享稅也不規範。地方稅首先應突出“地方”特點,適應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的現實,地方稅制在適應一般地區的普遍性安排的同時,還應有適應老、少、邊、山、窮地區的特殊性制度安排。地方稅應有區域特點,可以省或大區域為界。在統一稅法的前提下,賦予地方相對靈活的稅權。尤其是對民族區域自治地方適當下放稅收管理許可權的問題,民族區域自治法早已有原則性規定,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又進一步授權。但是,在實踐領域進展不大。國家出台稅收政策,當然應以全國的普遍情況為背景來設計,但也應儘可能照顧各地區發展的不平衡性和差異性,適當考慮一些特殊地區的特殊利益和需求。在新一輪地方稅改革中,希望在統一稅法的前提下,賦予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更多一些相對靈活的稅權,以便更好地發揮稅收對少數民族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

稅制完善

地方稅制的改革完善要納入新一輪稅制改革的整體設計中,全面規劃,分步實施。第一完善地方稅的稅種。現行地方稅法規、政策有的滯后,不適應變化了的經濟社會形勢,有的又過於超前,可操作性不強。稅制改革要有階段性目標,先從容易做的開始,逐步推進。當務之急是把現有的地方稅種完善起來。地方稅的法規條例有的還是上世紀50、80年代的,已不適應現狀。第二拓寬地方稅的稅基,擴大地稅規模。在時機成熟時開徵一些新稅種,如物業稅、環境保護稅、社會保障稅等,適當擴大資源稅的徵收範圍。一些相對固定的政府收費項目,也可劃歸地稅管理。以後各地地稅系統的工作應是兩個方面,一是地方稅收,一是比較固定的行政收費。各自為政,造成收費成本過高,徵收不規範,管理相對人奉行十分不便。費改稅改一批,這不是為部門利益考慮,而是為了節約行政成本,優化行政服務,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有的地方非稅收入高出稅收收入40多個百分點。
“營改增”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頭戲。迄今為止,這項改革已進行了兩年,由於順應了我國經濟演進和加快服務業發展的客觀規律,取得了明顯的經濟和社會效應。隨著營業稅退出歷史舞台,地方政府將失去當前最大、佔比最高的主體稅種。“營改增”全面到位之日,就是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重新劃分之時。

稅收稅種

分稅制后,稅收收入按稅種分別劃分為中央、地方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按收入歸屬,理論上現有稅種被分為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和地方共享稅。但現實中,各稅種之間的銜接、協調仍有許多欠缺。在稅基方面,一些稅種有交叉;在一些具體規定上也有許多方面需要補充完善。如一個納稅人同時欠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地方共享稅時,應按什麼順序清繳(包括是先清欠稅款,還是先清繳滯納金)呢?而當企業資金不足以同時繳納中央稅、地方稅、共享稅時,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就會發生衝突,國、地稅系統之間就可能發生競相對納稅人施壓以求爭先入庫的矛盾。如對納稅人流轉稅的減免不能列入所得稅扣除項目准予扣除,又構成應稅所得計征所得稅,使盈利納稅人實際上享受的流轉稅減免額少於批准額。另外,各稅種的稅目、稅率之間也應協調配套。

優惠政策

減免稅優惠政策對改善投資環境、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從長期看對稅收的增長也是有利的。但減免稅也影響了當期稅收的增長,在一些貧困地區,財政支出壓力大,減免稅若沒有相應的轉移支付政策相配套,地方財政難以承受。如廣西有一個市糖業是其支柱產業,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製糖企業所得稅由33%降為18%,由於財政政策不配套,該市財政缺口很大,只好打報告要求延緩兩年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這種情況在發達地區是不可想象的。而在廣西一些貧困地區,財政十分艱難,地方政府呼籲執行稅收優惠政策、減少地方財政收入時要考慮地方的承受能力,與財政政策相配套。如取消農業稅、屠宰稅,調高營業稅起征點,導致鄉鎮財政收入銳減,但鄉鎮黨政機構改革滯后,人員沒有相應精簡,財政負擔依舊,因財政轉移支付跟不上,鄉鎮級黨政機構缺乏穩定的財力支撐,一些鄉鎮財政舉步維艱。

國外分稅制

國外實行分稅制,有很多成熟的經驗,一些方面完全可以洋為中用。如在大的原則方面,事權、財權和稅權相匹配,給地方以一定的稅收自主權,這一分稅制的基本原則,就很有借鑒價值。稅收自主權可因稅種的不同、地區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中國的政策表面上看一視同仁,其實由於各地客觀條件存在差異,造成事實上的不公平,不利於經濟社會落後地區的發展,這也使中國稅制的科學性、公平性受到影響。

外國體系


地方稅體系是指由多種地方稅種組成的,具有一定的收入規模,明確的稅權劃分,相對獨立的徵收管理機構的統一體。因而,地方稅體系由地方稅種、稅收收入規模、稅權劃分和徵收管理機構等四部分組成。儘管這四因素在地方稅體系中的地位和影響不同,但它們是密切聯繫的完整統一體,對一個科學合理有效的地方稅體系是不可或缺的四要素。文章將從四個方面出發,對國外地方稅體系進行比較分析。

許可權

表彰先進
表彰先進
一般來講,完整意義上的稅收許可權應涵蓋四個方面的內容:①稅收立法權,即稅法的制定、頒布和稅種的設立權。稅收立法權在稅收許可權中處於核心地位。②稅法解釋權:即依據稅收基本條例,對基本法進行補充規定和制定實施細則的一種許可權。③徵收管理權:包括稅種的開徵與停徵權,以及對稅收稽徵過程中產生的若干爭議問題進行裁決的許可權、徵收機構的許可權。④稅收調整權:具體包括增加或減少徵稅品目,調整徵稅比率,減少稅負等方面的許可權。稅權劃分是分級財政體制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各級稅收體系協調機制的有機組成部分。當我們論及地方稅稅收許可權問題時,實際上討論的是稅收許可權在中央與地方之間集中與分散的程度,而不是絕對的中央集權或絕對的地方集權。具體則是指以上四種許可權中中央集什麼權、地方分什麼權的問題。從國外地方稅體系的情況看:
1.強調中央稅權的主導地位是各國稅權劃分上的共性。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單一制國家,還是聯邦制國家,無論是實行集權式分權模式的國家還是實行分散式分權模式國家,各國大致上都將中央稅權置於地方稅權之上,使地方稅權受到中央稅權的制衡。比如,儘管美國地方政府有高度自治權,但在稅權上仍然存在著“雙重製約”,即聯邦對州和地方以及州對地方在稅收許可權上的制約。
2.從稅權集中與分散的程度看,稅權劃分有三種模式:
①分散型:分散型的特點是各級政府都被賦予很大的稅收許可權,最典型的代表是美國。美國聯邦、州及地方政府均各自行使相對獨立的稅收許可權,包括立法權、解釋權、開徵停徵權、調整權和優惠權等,這是形成統一的聯邦稅制與各異的州與地方稅制並存這一獨特格局的根本原因。這一模式的優點在於保證各級財政尤其地方財政自主地組織和支配財源,實現各自的財政職能和財政目標,但同時它對各級稅權關係的協調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②適度集中、相對分散型:指將某一部分稅權劃歸中央,其餘部分歸地方,如立法權集中、執行權分散,這一類如德國與日本。在德國,絕大部分稅種的立法權集中在聯邦,各州在聯邦尚未行使其立法權的範圍內有一定的立法權,但州以下地方當局則無稅收立法權。而征管權方面,除關稅及聯邦消費稅外的其他稅收的征管權均分散給州及地方政府,尤其集中於州一級。日本與德國類似,稅收立法權大多集中於中央,管理使用權分散在地方,但中央對地方的稅許可權制更詳細具體一些,地方政府在執行《地方稅法》的操作中要受到許多相關規定的制約,如課稅否決制度、對特定稅種稅率規定上限甚至統一稅率等。該方式若處理得當,可以體現出集權而不統攬,分權而不分散的優點。
③集中型:指基本稅收許可權集中於中央,地方只有較少的許可權,如在英國、法國、印度和韓國,不論中央稅還是共享稅或地方稅的立法權均集中於中央,地方只對其專有稅種享有一定的調整權和征管權等機動權力。
由上可以看出,一國政治體制是影響稅權劃分模式的重要因素,集權型稅權劃分模式大致分佈在單一制國家和集權制國家,分散型模式則多數分佈在聯邦制國家和分權制國家,而界於集權與分散之間的適度集中、相對分散模式既存在於單一制國家,又存在於聯邦制國家。
3.就稅收許可權的四項內容看,首先,對於立法權各國基本上都將其集中於中央,特別是對主要的地方稅種立法權更是如此,即使在聯邦制國家(除美國以外),稅收立法權的分散也主要是指一些零星小稅種的立法權由地方擁有,如德國除了娛樂稅、狗稅、漁獵稅和許可證稅以外的稅種立法權歸州級政府外,其他稅種立法權均集中於聯邦。而在印度,無論中央稅、地方稅還是共享稅的立法權無一例外均集中於中央。至於中央政府掌握的立法權內容是對地方稅的徵收範圍和稅種名稱僅有原則性規定,還是十分具體的對地方稅徵收方面,如徵稅對象、納稅人、稅率、徵收方法等都規定得十分詳細,集權制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一般採取后種做法。在前一種情況下,一些稅權還有分散的餘地,但後者則沒有。其次,除立法權外的其他稅收許可權,在分權制國家往往分散在地方,而在集權制國家除征管權外則相對集中在中央,使地方稅稅收許可權有了相當程度的擴大,帶來了地方稅收收入規模的提高。如韓國地方稅佔全國稅收總額的比重經歷了從1975年10.2%、1985年12.2%以至1995年21.2%的上升過程,地方稅規模的這一顯著變化反映了地方稅稅收許可權的擴大。
4.稅權劃分的法制化與規範化:從各國的實際情況看,以法律的形式將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確定下來是一種普遍做法,如美國憲法中對聯邦及各州、地方的稅權劃分有明確的原則性規定,日本與韓國地方稅權則是以《地方稅法》的形式加以確定的。這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稅收管理與執行中的盲目性和隨意性,有利於保障地方政府的合法稅權的實施。

稅種

稅種的劃分是地方稅收收入的保證,也是一個在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分配稅源的問題。從各國地方稅種的比較中,我們可以發現:
1、稅種性質方面:地方稅種大都是稅源較分散,流動性較差,對宏觀經濟影響面較小,收入規模也相對較小的稅種,或一些零星的稅種,但也有一些國家將所得稅、流轉稅等稅源較集中,流動性較強,收入規模較大的稅種劃歸地方稅,如美國和日本。顯然一國地方稅稅種的性質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地方稅權大小決定的。
2、稅種劃分形式方面:地方稅中既有地方專有稅種,也有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源的稅種。一般來講,各國地方政府都有其專有稅種,這些專有稅種有獨立的徵稅對象,稅源劃分也清晰,同時也有一些國家設有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源的稅種或共享稅,如經濟合作發展組織中有美國、德國等九個國家對所得稅、貨物稅和勞務稅在中央與地方之間進行了分割。這類稅種的分割增強了地方稅稅源的彈性,同時也使地方從中獲得了相當的財力。
3.稅種類別方面:總的來講,各國地方稅種幾乎涵蓋了包括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等在內的所有稅種,但各國情況差異很大,具體地講:
(1)財產稅類:這類稅收主要有車船稅、房產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由於其很強的地域性且對宏觀調控影響不大,各國一般將其劃為地方稅。聯邦制國家財產稅在州稅中比重不大,在地方稅收中比重較大,但對財產稅中的遺產稅和贈予稅,許多國家將其列為中央稅,如美國、日本、英國、韓國和印度等,但也有一些國家將其列為地方稅,如德國將遺產稅列為州稅。
(2)所得稅類:
①對於個人所得稅,一般國家的地方稅中並無個人所得稅或相對中央政府來講,地方個人所得稅微不足道。但也不乏將個人所得稅置於地方稅重要地位的國家稅收,如美國兩級地方政府均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收入佔到了州政府稅收收入的28%(1992年),占州以下地方政府稅收收入的5%(1992年);德國將個人所得稅設為共享稅,日本兩級地方政府稅收中均存在居民稅且是主體稅種之一,韓國市郡級稅中也以居民稅作為主體稅種之一。
②對於地方公司(企業)所得稅:在州一級開徵公司所得稅的只有美國、日本等少數國家,而在地方政府一級開徵企業所得稅的較多,如美國、日本、印度和德國等。除企業所得稅外,有些國家地方政府還向企業徵收與所得有關的其他稅收,如法國的職業收入稅,對國內經營工商業的個人或法人組織所得利潤徵收。
(3)商品稅類:大部分國家將重要的商品稅(包括增值稅、消費稅、銷售稅等)劃為中央稅,如印度、法國、英國,或劃為共享稅,如德國。而有些國家將它們列為地方稅,如美國的銷售稅,印度的營業稅。有時單環節課徵的商品稅種往往劃歸地方,主要的消費稅都劃歸中央,而將一些不重要的特別(種)消費稅劃歸地方也是許多國家的普遍做法,如日本、韓國、德國。
(4)資源稅類:主要有土地稅、資源稅等。如美國、日本、德國、韓國、印度的地方政府都開徵了土地類稅收。這類稅的開徵一方面為地方政府提供了財源,另一方面,也促進了地方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
(5)其他稅種:國外地方稅收中還有許多小稅種,包括特定目的稅、行為稅等各有特色的零星稅種。如法國、印度、德國地方政府都開徵的娛樂稅,法國和印度都開徵的廣告稅等。
4、主體稅種:主體稅種的建設是各國地方稅體系建設的主要內容,各國根據本國的稅種設立情況、稅源分佈、地域特點及地方政府的需要等複雜因素,選擇了不同的稅種或稅種組合作為地方主體稅種。
從各國地方稅主體稅種類別上看,許多國家選擇了財產稅,如在美國,財產稅收入約佔州以下地方政府稅收收入3/4 ,日本財產稅占市町級稅收收入37%,法國地方稅收收入結構中建築稅、住宅稅分別佔44%和26%.財產稅作為地方政府重要收入來源的原因主要在於兩點:①稅基穩定,納稅面寬,且徵收方法簡便,透明度高;②財產稅充分體現了受益原則,即不論個人財產還是企業財產都享受著地方財政公共支出的利益,因而理所當然應該納稅。正是基於以上兩點,財產稅在許多國家地方稅中佔據著重要地位。
除財產稅外,把所得稅作為地方稅主體稅種是國際發展的新動向。如日本都道府縣稅收收入40%來源於事業稅,市町村稅收收入中51%為居民稅收入。韓國市郡級稅也以居民稅為主體稅種之一。根據IBM的統計,其25個成員國中所得稅成為地方稅主體稅種的國家有11個。所得稅適於作地方稅的特點主要有:①稅源潛力大;②依能課稅,能更好地體現公平原則;③較好地體現受益原則。但與財產稅不同的是,所得稅要求地方政府有較高的稅收征管水平。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所得稅成為地方主體稅種的進程。

規模

地方稅規模反映了地方稅權的真正實現程度,國際上有多項衡量一國地方稅規模的指標,本文主要從以下兩項指標出發對國外地方稅規模進行比較分析:
1、地方稅佔全國稅收總額的比重:
從大多數國家稅收分配的情況看,集權制、單一制國家這一指標的數值較小,如英法兩國地方稅多年來所佔比重只有10%左右,韓國作為單一制國家其地方稅所佔比重才達到20%左右。而分權制、聯邦制國家這一指標的數值則較大,如美、德兩國地方稅所佔比重分別在35%和52%左右。值得注意的是,聯邦制國家地方稅在全國稅收總額中的比重也出現了下滑的趨勢。
但中央在稅收分配中占絕對比重卻是大多數國家稅制的共性,最高的英國為90%,其次法國85%、印度70%、日本65%、美國66%。主要財力集中於中央,有利於增強中央對地方的宏觀調控能力和保證經濟整體的健康發展。
2、地方稅佔地方財政收入的比重:
西方發達國家的地方財政收入從構成上看一般包括地方稅收入、中央補助收入、地方政府有償服務收入、債務收入等,而以前兩項為主。如美國州及州以下地方政府的地方稅收入占本級財政收入的比重分別達到了70%和24%,在日本的都道府和市町村兩級財政收入結構中地方稅比重分別達到了36%和38%,而包括交付地方稅、讓與地方稅和國庫支出金的中央補助收入占財政收入比重分別達到了40%和27%.與發達國家有所不同,發展中國家地方財政收入主要由地方稅、中央撥款、借款、規費收入等組成,但地方稅比重很小,地方財政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中央的撥款和借款。如在印度,中央通過下撥共享稅、提供補助和貸款等方式,向地方提供的資金近幾年約佔邦財政收入的40%(1989-1990年度預算中這一比例達到了49.29%)。韓國地方政府支出不足部分也主要靠中央補助金解決。1989年,中央對地方的補助佔全國稅收收入的28%,超過了地方稅9個百分點。
可見,地方稅佔全國稅收總額的比重指標並沒有一個固定的模式,比重的大小取決於多方面的因素。首先,一國地方稅的必要收入規模由地方財政支出的需求來決定。但其現實可能規模卻受經濟稅源的制約。同時,一國的政治體制,地方稅權大小,不同財政收入形式的籌資效率對地方稅收入規模的形成也會產生重要影響。總之,地方稅的收入規模必須依本國國情而定。

征管機構設置

地方稅征管機構是實施地方稅征管權的組織保證。外國地方稅征管機構的設置,大致可以總結劃分為兩種情況:
1、地方政府設立地方稅徵收機構,並獨立徵收地方稅,地方稅務機構與中央稅務機構相互獨立,職責分工明確。這一種情況又有兩類,一類是地方稅務機構單獨設立,如美國,與分級分稅體制相適應,分別設有三級稅收征管機構,分別獨立征管劃歸本級征管的稅收,三級稅收征管機構工作上相互協調配合,實行信息共享,不存在領導與隸屬關係。一類是並不設立獨立的稅務機構,地方稅的徵收由設在地方財政部的相應機構徵收管理,如英國的地方稅由各郡、區財政局下屬的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2、分稅但不分機構,全國只有一套稅務機構,地方稅務機構作為國家稅務總局的派出機構,受上級領導與管理,如在法國,全國只有中央一套稅務機構,地方政府無相應的征管機構,地方稅由中央稅務總局和公共會計局設在各區、省和市的下屬機構負責徵收。除此之外還有許多獨特的征管機構設置方式,如在德國,稅收的征管不是通過設立國稅與地稅兩套體系,而是由聯邦與州財政部共同在州設立的財政總局內分設的聯邦機構和州機構兩個系統來完成。這個系統中最重要的聯邦機構是海關,而州機構下設州稅務局,不但徵收大部分聯邦稅,還負責徵收除進口增值稅外的共享稅和州政府的專享稅。地方稅務局作為州的派出機構,只征地方稅,並向地方政府負責。
可見,地方稅務機構的設置呈現多樣化,分稅制並不意味著一定分設機構,地方稅務機構也不一定單獨設置,即使單獨設立也不一定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置,一切都應根據本國政體、經濟體制、經濟發展水平、征管水平、稅源分佈等因素來決定。

地稅與國稅


中國分稅制改革、國稅地稅機構分設快20年了,國稅地稅合併傳言不斷說明人們至今仍然沒有搞清楚國稅地稅分設的原因及其必要性,說明財稅理論基礎知識宣傳不夠到位。筆者認為,無論從理論上看,還是從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方向看,不僅國稅地稅不存在合併的可能,而且隨著稅制改革的深化,地稅部門業務會更加繁忙,兩套機構分設會更為徹底。
從中國經濟體制市場化趨向改革大的背景看,分稅制改革是中國經濟體制市場化取向改革的前提和基礎。毫不誇張地說,沒有分稅制改革,經濟體制市場化取向改革就是一句空話。而分稅制改革的核心是,在劃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權的基礎上,劃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財權。通俗地說,按照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在確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該管的事之後,各自去“找錢”完成這些事,各自設立自己的徵稅機構按稅法徵稅獲取收入去完成各自的事,這就是國稅地稅機構分設的根本原因。國稅地稅機構分設是分稅制內在的構件,必不可少。在計劃經濟體制條件下,政府要做的事統一由中央政府指揮和分配,財權自然統一由中央政府安排和配置,徵稅的事統一由一套直屬中央政府的稅務機構來管。如果國稅地稅機構合併,那麼就變成要麼中央政府承擔了本應由地方政府負擔的徵稅成本,要麼地方政府承擔了本應由中央政府承擔的徵稅成本,而且背離了分稅制改革的方向,背離了市場化經濟體制改革的方向。因此,國稅地方機構合併只有一種可能,那就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倒退,中國分稅制改革倒退,重新回到計劃經濟體制,重新回到集中型的財稅體制。
從國際經驗看,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國家,絕大多數都設立國稅地稅兩套稅務機構,尤其是在大國模型中,無一例外地都分設國稅地稅機構。美國、日本、英國等發達國家都分設了國稅地稅機構,許多發展中國家也都是分設國稅地稅機構的。儘管世界上實行分稅制的各國都有各自的具體國情,但在分設國稅地稅機構這件事卻是驚人的一致。而且,從歷史上看,沒有一個實行分稅制的國家分設國稅地稅機構后又合併兩套稅務機構的。更為有趣的是,國外在財稅改革方面的“傳言”集中在稅制改革方面,沒有見到過“傳言”國稅地稅機構合併的現象。作為同樣實行分稅制的國家,中國國稅地稅機構並不是獨創,而是借鑒國際經驗,中國分稅制模式更多的是參考了德國分稅制模式。
國內曾有一種觀點,將國稅地稅機構合併且統一納入地方政府管理的框架中。這種觀點不僅忽略基本市場經濟發展規律,而且忽略了基本政治規律。稅權的掌握、稅務機構管理權的隸屬是一個國家權力完整的象徵,是中央政府政權穩固的前提所在。古今中外經驗表明,任何一個國家的中央政府都不會放棄稅權、不會放棄對稅務機構的管理。即便是像美國這種聯邦制的國家,其中央政府仍牢牢地掌握著對“國稅”機構的管理。
中國正在推動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試點,由於營業稅是地稅部門征管的重要稅種,有觀點認為隨著稅制改革的深入,地稅部門業務會大幅萎縮,地稅部門無獨立存在的必要。這種觀點沒有認清中國稅制改革的方向。隨著稅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地稅部門業務不僅不會縮小,而且會有所擴大,地稅部門的作用會更加突出。因為,中國未來分稅制改革的方向是,中央與地方事權與財權更加匹配,地方支配的財政收入會有所增加。隨著房產稅改革的深入,房產稅征管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未來地方稅務部門稅收征管的主要任務是進行房產稅征管。如果中國將來實行遺產稅制度的話,地方稅務的任務會更加繁重。

總結


綜上所述,從對外國地方稅體系的比較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國家政體、經濟體制、經濟發展水平、歷史傳統是影響甚至決定一國地方稅體系模式選擇的重要因素。地方稅體系的建設不僅涵蓋了地方稅權、地方稅種、地方稅規模、地方稅征管機構設置等多方面內容,而且它們之間交互影響、互相作用,如后三項內容的在一定程度上既由地方稅權決定,體現地方稅權的內容,又在地方政府稅收活動中深刻影響地方稅權的實現程度。因而一國地方稅體系的建設具有複雜性和系統性,這些對於我國地方稅體系的建設和完善無疑有十分重要的借鑒和啟發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