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關係
行政管理關係
行政組織是行政管理的主體,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動都是通過行政組織來推行的。因此,行政組織是否精幹高效,直接關係到行政職能的實現和行政效率的高低。本文將從行政組織的概念入手,闡述分別西方行政組織理論和馬克思主義行政組織理論的演變。
目錄
1.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的區別所在。
2.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內部的組成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託執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務的組織的區別。
3.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具體表現,也是—個組織成為行政主體的必備條件。
在我國,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關係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的個人或組織。我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我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都可以作為行政法律關係的行政相對人主體參加行政法律關係,享有一定的權利,並承擔一定的義務。
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表現為:(1)行政相對人是行政主體行政管理的對象。 (2)行政相對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參與人。(3)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救濟和行政法制監督法律關係中可以轉化為救濟對象和監督主體。
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包括行政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和行政程序法上的權利義務。
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有:申請權,參與權,了解權,批評,建議權,申訴,控告,檢舉權,陳述,申辯權,申請複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請求行政賠償權,抵制違法行政行為權。
行政相對人的義務有:服從行政管理的義務;協助公務的義務;維護公益的義務;接受行政監督的義務;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遵守法定程序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