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由國家發改委,國家工信部和財政部發布,中央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於支持中小企業專業化發展、與大企業協作配套、技術進步和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等方面的專項資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

簡介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的規範、安全和高效使用。
專項資金的申報和立項周期為每年一次,申報時間為上半年,每年的項目內容都會略有不同。

支持重點


(一)固定資產建設類項目
1.企業技術改造項目
(1)結構調整項目:以輕工、紡織、電子信息行業中小企業為重點,支持採用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促進產業升級、推進產業轉移的技術改造項目。
(2)專業化發展項目:重點是為裝備製造、汽車、船舶、鋼鐵、有色金屬、石化行業、軍工企業生產配套產品的中小企業技術改造項目。
(3)節能減排項目:重點支持中小企業應用節能減排產品的技術改造項目;生產節能產品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產業集群中進行集中治污減排的技術改造項目。
(4)增加就業崗位項目:重點支持產品有市場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增加就業崗位的填平補齊技術改造項目;增加就業崗位的農產品深加工項目;A級以上(含A級)風景區旅遊企業安全及資源環境保護等基礎設施改造項目。
2.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以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技術、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車等產業為重點,支持新興產業和配套企業的建設項目。
3.服務環境改善項目
(1)小企業創業環境改造項目:重點支持小企業創業發展所需場地及相應的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等改造項目。
(2)生產性服務業企業改造項目:重點支持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服務企業的改造升級項目;產業集群、產業集聚區、工業園區內主要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的物流企業倉儲條件改造和物流信息平台建設項目。
(二)擔保(再擔保)業務補助項目
1.擔保業務補助項目: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2010年開展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給予補助。
2.再擔保業務補助項目: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以下簡稱再擔保機構),2010年開展的為擔保機構提供一般責任保證和比例風險分擔業務(以下簡稱再擔保業務)給予補助。
3.保費補助項目:在不提高其他費用標準的前提下,對擔保機構2010年開展的低收費融資擔保業務給予保費補助。
(三)企業提高素質活動補助項目
1.提升企業管理水平補助項目。重點支持中小企業在日常辦公、財務、庫存、生產過程式控制制、銷售等方面應用信息管理系統,提高企業管理水平的項目。
2.提升企業研發能力補助項目。重點支持中小企業技術研發機構(部門)開發、購置用於研發的設備、儀器、軟體,以及為適應研發要求對相關場地及設施改造的項目。
3.企業專利申請補助項目。重點支持中小企業開展專利開發、申請的項目。
對我國境內參加第八屆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博覽會(以下簡稱中博會)的中小企業的展位費給予補助。

申報條件


申報企業必須符合《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第九條要求,申報項目必須按照《關於做好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監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進入項目庫,且符合產業政策和本通知支持重點。每個企業只能申報一個項目,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可以同時申報擔保業務補助項目和保費補助項目。
(一)固定資產建設類項目申報條件
1.企業資質
申報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須為2009年6月前設立,申報戰略性新興產業建設項目和服務環境改善項目的企業須為2010年底前設立,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2010年末從業人員數低於2000人、產品銷售收入低於3億元、資產總額低於4億元。
2.項目基本條件
項目須是經過具有投資項目審核職能的部門或機構核准或備案,2012年底前建成且建設期不超過2年的在建項目。項目建設期以核准或備案文件中的時間為準,若核准或備案文件中未註明建設期,項目建設起始日期為核准或備案時間。
申請無償資助的項目,項目總投資不超過4500萬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不得超過3000萬元;申請貸款貼息的項目,項目總投資不超過6000萬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不得超過4000萬元。
3.其他要求
(1)結構調整項目中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是指企業採用與申報項目相關的有效期內的專利技術,或者具有國家重點新產品證書、2008年以來獲得的省部級新產品鑒定證書的技術。其中購買技術應提供相關購買證明。
(2)專業化發展項目,企業2010年協作配套產品銷售額應佔全部銷售收入50%以上。
(3)節能減排項目中節能產品是指列入《國家重點節能技術推廣目錄》、《工業領域節能減排電子信息應用技術導向目錄》,且已進入推廣應用階段的產品。
(4)增加就業崗位項目完成後,企業新增就業人數須超過現有職工人數的15%。
(5)小企業創業環境改造項目是指不新徵用土地,對現有廠房、基礎設施等資源條件進行改造的項目。
(6)生產性服務企業改造項目是指能夠幫助企業開發新產品、開拓市場、爭取訂單、穩定就業、增加就業崗位的項目。
(二)擔保(再擔保)業務補助項目申報條件
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必須符合《擔保資金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要求。
(三)企業提高素質活動補助項目申報條件
1.企業資質
申報企業須為2009年6月前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010年末從業人員數低於2000人、產品銷售收入低於3億元、資產總額低於4億元。
2.項目要求
(1)提升企業管理水平補助項目,項目2009年建成,2010年運行良好;與項目相關的存貸周轉率應收賬款周轉率、營業利潤率、銷售增長率等指標顯著提高。
(2)提升企業研發能力補助項目,2011年底前建成且建設期不超過2年,總投資不超過3000萬元的在建項目,技術人員占企業總人數比例不低於15%,研發投入不低於企業銷售收入的2%,新產品銷售收入不低於企業全部銷售收入20%。
(3)企業專利申請補助項目。企業在2008年至2010年期間獲得國家專利局受理和授權的專利技術超過10項(其中發明專利超過5項),且專利技術已在產品中使用。
(四)中博會補助項目申報條件
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並參加2011年中博會的中小企業。

資金支持


(一)固定資產建設類項目
採取無償資助方式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戰略性新興產業建設項目資助額不超過該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0%和企業已投入的自有資金總額;服務環境改造項目資助額不超過該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的30%和企業已投入的自有資金總額。每個項目最高資助額不超過300萬元。
採取貸款貼息方式的,貼息期限不超過兩年,每個項目最高貼息額不超過300萬元。
(二)擔保(再擔保)業務補助項目
對符合條件的業務按業務額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擔保期不足一年的業務按年折算。
1.擔保業務補助項目
補助範圍為2010年新發生的,單筆貸款擔保額1500萬元(含)以下的,為中小企業提供的貸款擔保業務。單筆貸款擔保額300萬元(含)以下的,補助比例不高於2%;300萬元至800萬元(含)的,補助比例不高於1%;800萬元至1500萬元(含)的,補助比例不高於0.3%。
2.再擔保業務補助項目
補助範圍為2010年新發生的,單筆貸款擔保額1500萬元(含)以下的再擔保業務。單筆再擔保責任金額1500萬元(含)以下的再擔保業務,一般責任保證再擔保業務補助比例不高於貸款擔保額的0.1%,比例風險分擔再擔保業務補助比例不高於貸款擔保額的0.5%。
3.保費補助項目
補助範圍為2010年新發生的,單筆貸款擔保額1500萬元(含)以下的,擔保費率低於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的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業務,補助比例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與實際擔保費率之差。
單個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最高補助額按《擔保資金辦法》規定執行。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收到的補助資金,納入一般風險準備金管理,用於彌補代償損失。
(三)企業提高素質活動補助項目
1.提升企業管理水平補助項目和提升企業研發能力補助項目。補助額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額(軟、硬體)的50%,單個企業最高補助額不超過200萬元。
2.企業專利申請補助項目。2008年至2010年期間獲得的專利(含已受理專利),每個專利補助額不超過5萬元,單個企業最高補助額不超過200萬元。
(四)中博會補助項目
境內中小企業租用的每個標準展位補助3000元。各參展企業按此補助標準減交展位費。

項目申報


(一)按《監管通知》規定,已進入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庫中的項目單位可提出申報請求。項目申報資料採用網上填報和紙質文件上報兩種形式。項目申報單位使用申請入庫時的用戶名和密碼(擔保機構使用填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信息報送系統”的用戶名和密碼)登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管理系統”,按使用說明填報相關信息。網上填報信息應做到數據準確、資料齊全、掃描圖像清晰。同時,項目單位還需按照屬地化原則,向註冊地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項目申請,按項目申報資料要求(詳見附件1)提供相關資料。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管理辦法》規定開展項目組織和審核工作,對每個申報項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及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提出審核意見。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固定資產建設項目數不超過40個(含服務環境改善項目10個),企業提高素質活動補助項目不超過20個;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申報固定資產建設項目數不超過20個(含服務環境改善項目5個),企業提高素質活動補助項目不超過10個。
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擔保(再擔保)業務補助項目數不超過40個,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申報項目數不超過20個。
中博會補助項目補助展位數不超過4500個。
(四)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管理辦法》和《擔保資金辦法》開展工作,並於2011年5月23日前向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請報告和項目資料(各1份),項目資料包括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超過規定時限上報的不予受理。
(五)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保存項目申報單位提供的全部資料以備查。
(六)項目申報過程中企業如有任何疑問,請諮詢當地工信部門。
(七)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材料編寫詳情請查閱《國家資助項目申報與融資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