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易地建設費
人防易地建設費
人防易地建設費,應為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按規定“所有民用建築項目均要按規定同步建設防空地下室”,確因地質、地形、施工等客觀條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經批准不修建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繳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易地修建。
目錄
人防易地建設費
城市建成區、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不包括上述區域以外的其他城市近郊區、規劃控制區和除縣級政府所在城鎮以外的其他建制鎮,具體城市及縣城名單詳見附件。
民用建築包括住宅、旅館、招待所、商店、大專院校教學樓和辦公、科研、醫療用房,不包括廠房及構築物。
二、防空地下室建設堅持以建為主的原則,下列新建民用建築應當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十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置深度達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築,以及居民住宅樓(包括整體拆建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規定抗力等級的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築,地面總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築面積的確定比例修建規定抗力等級的防空地下室;
(三)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除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築,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築面積的確定比例修建規定抗力等級的防空地下室;
三、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確因下列地質、地形、施工等客觀條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許可權部門批准后,按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具體標準詳見附件),由人防部門統一組織易地修建:
(一)採用樁基且樁基承台頂面埋置深度小於3米(或者不足規定的地下室空間凈高)的;
(二)按規定指標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只佔地面建築首層的局部,結構和基礎處理困難,且經濟很不合理的;
(四)因建設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設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採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四、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是人防戰備建設的專項資金。省以下各級人防主管部門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設費應按規定比例上繳省、市,用於省、市人防重點建設項目補助,具體上繳比例為:縣級上繳省級3%,上繳市級2%;市級(含區)上繳省級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