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監會

電監會

電監會即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原屬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現已被整合到新組建的國家能源局。2013年3月,根據《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將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國家能源局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能源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不再保留。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授權,行使行政執法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履行全國電力監管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國電力監管工作,建立統一的電力監管體系,對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的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二)研究提出電力監管法律法規的制定或修改建議,制定電力監管規章,制定電力市場運行規則。
(三)參與國家電力發展規劃的制定,擬定電力市場發展規劃和區域電力市場設置方案,審定電力市場運營模式和電力調度交易機構設立方案。
(四)監管電力市場運行,規範電力市場秩序,維護公平競爭;監管輸電、供電和非競爭性發電業務。
(五)參與電力技術、安全、定額和質量標準的制定並監督檢查,頒發和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協同環保部門對電力行業執行環保政策、法規和標準進行監督檢查。
(六)根據市場情況,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調整電價建議;監督檢查有關電價;監管各項輔助服務收費標準。
(七)依法對電力市場、電力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電力市場糾紛。
(八)負責監督電力社會普遍服務政策的實施,研究提出調整電力社會普遍服務政策的建議;負責電力市場統計和信息發布。
(九)按照國務院的部署,組織實施電力體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議。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國際合作部)。
組織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公文處理和新聞宣傳工作,承辦重要會議;管理機關財務、檔案、資產、保密、安全保衛、後勤服務和其他行政事務;負責電力市場統計,統一對外發布信息,負責組織建立電力監管信息系統;負責電力監管機構的內部審計工作;負責電力監管國際比較研究;管理電力監管派出機構的涉外事務和有關國際合作項目;負責組織國際交流合作活動、安排人員出訪和接待國(境)外人員來訪;負責辦理人民來信來訪。
(二)政策法規部(電力體制改革辦公室)。
草擬電力監管法律法規,提出制定或修改建議;負責授權範圍內的電力法律法規的解釋和宣傳工作;統一審核會內各類規章、規則和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對電力體制改革的決定和部署,組織實施電力體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議;組織辦理涉及電力監管機構的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的應訴工作。
政策法規部內設專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專家委員會的組織協調工作。
(三)市場監管部。
制定發電業務許可證管理辦法,頒發和管理髮電業務許可證;擬定電力市場運行規則;審定電力市場運營模式和電力調度交易機構設立方案;監督檢查容量電價的執行情況;監管電力調度交易機構的調度、信息披露、結算等行為;查處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參與制定電源發展規劃;參與制定發電企業技術、安全、定額和質量標準並監督檢查;監管非競爭性發電業務。
(四)輸電監管部。
制定輸電業務許可證管理辦法,頒發和管理輸電業務許可證;參與制定輸電企業技術、安全、定額、質量標準並監督檢查;監督輸電企業無歧視和公平開放電網;監督檢查輸電企業成本規則和輸電電價執行情況;參與制定並監督實施電網發展規劃,監督電網企業的投資行為。
(五)供電監管部。
制定供電業務許可證管理辦法,負責指導供電營業區的劃分,頒發和管理供電業務及其相關業務許可證;參與制定供電企業技術、安全、定額、質量標準並監督檢查,制定供電服務投訴及處理程序,監管電能及供電服務質量;監督檢查供電企業成本規則和銷售電價的執行情況;監管供電企業信息披露;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電力普遍服務計劃並監督實施。
(六)價格與財務監管部(稽查局)。
研究提出容量電價、輸電配電電價和銷售電價的定價建議;監管各項輔助服務收費標準;按照國家規定,擬定輸電和供電企業成本規則;協同環保部門對電力行業執行環保政策、法規和標準進行監督檢查;按照公平競爭原則,對電力企業兼并重組提出建議;負責電力行政執法;擬定電力爭議糾紛解決程序,處理投訴、申訴和電力爭議糾紛;組織調查電力市場違法違規案件並提出處理意見,執行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對違法違規案件的處理決定。
(七)人事培訓部(機關黨委)。
擬定機關及派出機構的人事管理制度;承辦幹部調配、任免、考核、培訓、獎懲、交流、出國政審以及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離退休幹部管理等工作;管理人事檔案;負責機關、派出機構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負責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和代管單位的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