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投資,是指公司通過向其他公司投資而成為其他公司股東的行為。
公司轉投資,是指公司通過向其他公司投資而成為其他公司股東的行為。公司轉投資對分散
經營風險、調整產業結構、節約
交易成本有著重要意義,然而轉投資也不可避免地給債權人帶來一些負面效應。主要是公司轉投資可能引起資本空洞化及資本虛增,造成假像;通過轉投資形成關聯企業集團;使債權人債權懸空。
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第十五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
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可以預見,大量的空殼工具公司和關聯企業集團必將出現。商業銀行要防範債權懸空的風險有以下幾條途徑:一是要求接受
貸款的公司主動作出限制對外投資的承諾並在章程中明確記載;二是做好盡職調查,摸清企業關聯關係,嚴格執行銀監會關於關聯企業集團貸款的風險控制制度,嚴守風險監管指標;三是要求債務人完善對外投資的決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