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審民事裁定書

第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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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審民事裁定書】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過程中,為解決程序問題作出的書面決定,其目的是為了保障民事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由三部分組成:一、首部。1.標題和案號。2.當事人的身份概況:與“第一審民事判決書”相同。二、內容。包括案由、事實、理由(為一段)、主文(另起一段),駁回起訴的,寫明案由、駁回的事實、理由和民事訴訟法的條款,駁回起訴;採取訴訟保全的,寫明案由,申請的理由和民事訴訟法的條款、裁定的訴訟保全的具體措施;採取先行給付的,寫明案由、決定先行給付的理由和民事訴訟法的條款、裁定的先行給付的具體內容;准予或不準撤訴的,寫明案由、決定準予或不準撤訴的理由和民事訴訟法的條款,以及裁定的結果;中止或終結訴訟的,寫明案由,中止或終止訴訟的理由和民事訴訟法的條款,以及裁定的結果;補正判決書的失誤,寫明案由,發現失誤,予以更正的裁定。事實敘述要簡單、明了,引法要準確,主文表述要簡單、準確。另起一行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三、尾部。寫明上訴期(不服訴訟保全、先行給付的裁定,寫明有權申請複議),合議庭組成人員或獨任審判員署名等各項,與“第一審民事判決書”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