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審民事判決書
法律文書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判決書應當寫明:(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二)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上述規定是製作第一審民事判決書的法律依據。
首部應當依次寫明製作機關名稱、文書名稱、文書編號、訴訟參加人及其基本情況以及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
1、標題
標題應當分兩行居中寫明人民法院名稱和文書名稱。
2、文書編號
3、訴訟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4、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
應當寫明案件來源、案由、審判組織、審判方式和到庭參加訴訟人以及審理經過等內容。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的,具體可以表述為:“……(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或依法由審判員×××獨任審判),公開(或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寫明本案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①選民資格案件,可以表述為:“起訴人×××不服×××選舉委員會關於……(寫明決定的標題)決定,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年××月××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以及公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②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可以表述為:“申請人×××要求宣告×××失蹤(或死亡)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③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可以表述為:“申請人×××要求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④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可以表述為:“申請人×××要求認定財產無主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⑤指定監護人案件,可以表述為:“起訴人×××不服指定監護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事實部分應當寫明案件的事實要素,即寫明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原因、結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文書樣式的要求,可以分為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1、概述原告提出的具體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2、概述被告答辯、代理人發表意見的主要內容;
3、概述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主要意見;
4、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上述內容,可以根據案情分段來列寫。通常第1、2、3部分內容可以列寫為一個到多個自然段,以“原告訴稱:……”、“被告辯稱:……”、“第三人述稱:……”的形式來列寫。第4部分內容可以分為一個或兩個自然段來列寫,即證據部分可以單獨在一個自然段列寫。以“經審理查明:”和“上述事實,有……證明,足以認定。”的形式列寫。
理由主要是根據法院認定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闡明法院對糾紛性質、當事人的責任以及如何解決糾紛的看法。理由應當全面、完整、準確。可以分為法院認定當事人之間糾紛性質等的事實依據和法律根據兩個部分。
判決結果應當明白、肯定、具體、完整地根據具體案情來敘寫。明白就是語義明白,表達清楚。肯定就是語言果斷。具體就是必須對當事人必須履行的具體事項作出明確規定,即應當履行什麼、如何履行、何時履行等。完整就是對案件應當涉及的責任、義務等應當全面敘寫,不應當有遺漏。
1、寫明訴訟費的負擔;
2、寫明當事人上訴權、上訴期間以及上訴審法院;
3、審判人員署名;
4、製作日期及院印;
5、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的戳記;
6、書記員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