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許可證

證明消防安全的文件

凡符合國家有關規範,資料齊全,手續完備的場所,申辦消防安全許可證時,建築面積2000平方米(不含2000平方米)以下的三日內辦理完畢,建築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五日內辦理完畢。

資格認定


一、辦理消防安全許可證的範圍
(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具有文化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酒吧;
(三)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四)洗浴中心場所;
(五)室內遊藝、遊樂場所;
(六)其他公共娛樂場所。

辦理條件


(一)建築面積2000平方米(不含有2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娛樂場所,由當地消防科(大隊)負責審核發放消防安全許可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除外。
(二)建築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以上的,由支隊負責審核發放消防安全許可證。

辦理材料


(一)應填寫文化娛樂場所消防安全審批表;
(二)凡新建場所要出示《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三)疏散指示標誌和火災事故照明燈等消防產品應出示該產品消防合格證;
(四)可燃裝修進行阻燃處理時要出示檢驗報告及消防產品合格證;
(五)具有建築消防設施的場所出示檢測合格的《建築消防設施檢測報告》;
(六)洗浴場所應出示鍋爐產品檢驗合格證;
(七)歌舞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不得超過核定人數。

辦理流程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證》發放程序
1.申報單位出具申請報告,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領取《公安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證申報表》。
2.填寫好《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證申報表》,申報單位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將填寫好的申報表和申請報告送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支隊所管轄的重點單位直接送支隊防火處)。
3.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接到申請單位的報告和《申報表》后7天內,派分管參謀進行現場勘察,按審核內容進行審核,合格的,各縣(市)市由分管參謀簽署意見,交大隊主管領導審批並加蓋公章,按規定收取辦證費,然後由大隊內勤負責填發《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證》。
4.支隊防火處在接到城市各區消防大隊審核的(申報表)和有關資料后10天內,即派分管參謀進行勘察、審核合格的,簽署審核意見,報防火處長,支隊主管領導審批,並加蓋公章,按規定收取辦證費,然後由防火處內勤負責填發《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許可證》。
5.審核內容:(1)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環境和場所;(2)有經過消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3)有健全的消防安全組織和制度。
(此文僅供參考,各地情況可能略有不同,詳情請詢問當地辦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