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指國家對行政違法者依其所應負的行政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措施。行政制裁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類。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係給予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的一種懲罰措施,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留用察看、開除。
國家行政機關或企業事業單位依照行政法規或內部規章對違法亂紀,但尚未構成犯罪的法人或公民的處罰或處分。
指國家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者所實施的法律制裁。即根據法律或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規章制度,對犯有輕微違法失職行為但尚不夠刑事處分,或違反內部紀律的人員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性措施。
行政制裁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係,對違反行政法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實施的行政制度,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形式;行政處罰是指由特定的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實施的行政制裁。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七種形式。
正文
依據制裁者與被制裁者的隸屬關係,行政制裁分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凡由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如公安、稅務、海關等機關)對個人或法人採取的制裁措施叫行政處罰;而由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根據法律賦予的許可權給予其所屬人員的制裁叫行政處分,在中國亦稱紀律處分。
①只涉及違反行政法規和內部規章的責任問題,不涉及諸如刑事或民事責任問題。如果一個行為同時引起上述兩種法律關係,則應分別給予行政制裁或司法制裁,兩者不能互相代替;
②不涉及公民的政治權利;
③行政制裁由國家行政機關或國家授權的企事業單位的行政領導作出;
④行政制裁適用行政程序。
給予行政制裁的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3個條件:
①違反行政法規或內部規章制度確定的義務或紀律;
②行為人(包括組織和個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即有故意或過失;
③違法失職行為已經超過了批評教育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