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級行政區

鄉級行政區

鄉級行政徠區,即行政地位與鄉相同的行政區,包括街道、鎮、鄉、民族鄉蘇木、民族蘇木、縣轄區,為四級行政區,由縣級行政區管轄或由地級行政區(僅限於地級市、自治州)直接管轄。

中國共計38895個鄉級行政區,包括8773個街道、21157個鎮、7847個鄉、962個民族鄉、153個蘇木、1個民族蘇木、2個縣轄區。

行政區簡介


中國大陸現行的鄉級行政區屬於縣級行政區的行政區劃單位,若按省級、縣級、鄉級三級行政區劃制度劃分,則屬於第三級地方行政單位;
若按省級、地級、縣級、鄉級四級行政區劃制度劃分,則屬於第四級地方行政單位。
鄉級行政單位類型包括鄉(及民族鄉)、鎮、街道等。
鄉可升為鎮,鄉和鎮統稱為鄉鎮,這一機關叫鄉政府或鎮政府。
鄉、鎮下轄村。
在改革開放以前,鄉叫人民公社或公社。

行政分類


鎮——是縣級行政區管轄的基層行政區域。1955年國家頒布關於劃分城鎮標準的規定,設置鎮的主要條件是縣及縣級以上政權所在地,其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其中非農業居民佔50%以上。1984年制定了新的建鎮標準,放寬了條件,工商業比較集中的地區可以設鎮,並實行了鎮管村的體制。
徠鄉和民族鄉——鄉是中國農村的基層行政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設鄉人民政府,受縣人民政府領導。1958年農村人民公社化后,鄉政權一度由人民公社行使,鄉制撤銷。1982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憲法規定恢復鄉建制,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鄉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1983年開始建鄉。民族鄉是少數民族聚居的鄉一級行政區域。
蘇木和民族蘇木,內蒙古自治區特有的鄉級行政區,類似於鄉和民族鄉。
縣轄區(其管理機構為區公所)——中國於1928年開始設區。新中國成立後繼續設區,承擔縣、鄉之間許多行政任務。1955年全國有15000多個區。隨著農業合作化的發展,開始撤區並鄉,1956年底,區減少到10000多個,1957年進一步減少到8000多個。1958年下半年,全國除少數地區外,各省、自治區基本上都撤銷了區的建制。60年代以後,有些省、自治區又恢復了區的建制,它管轄幾個人民公社和鎮,但不設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而設立區公所。它不是一級政權組織,而是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