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林業廳

省政府組成部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陝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23號),設立省林業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2018年,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批複的《陝西省機構改革方案》,新組建的陝西省林業局,不再保留省林業廳。

人員編製


省林業廳機關行政編製71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總工程師1名(副廳級),處級領導職數2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職數1名)。
省森林公安局機關政法專項編製36名。其中:局長、政委各1名(副廳級),副局長2名(正處級),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專職副主任1名(正處級)。

領導班子


黨組書記、廳長:薛建興
巡視員:郭道忠
巡視員:王建陽
副廳長:唐周懷
秦嶺國家植物園園長:張秦嶺
總工程師:范民康
副廳長:黨雙忍
省森林公安局局長:馬利民
紀檢組組長:雒鳳翔
省森林資源管理局局長:楊林
副巡視員:白永慶
副巡視員:王季民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優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全省濕地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的職責。
(三)加強組織指導全省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方針、政策,起草林業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林業行政執法工作,開展普法宣傳教育。
(二)組織開展全省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評估和管理,指導全省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全省造林綠化工作。擬訂全省造林綠化計劃,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辦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負責林木種子的管理,指導全省林木種子苗木基地建設。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負責陝西省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四)承擔全省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編製並監督執行全省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應由省政府、國務院批准的林地徵用、佔用的初審工作,管理省屬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負責省屬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批工作。
(五)負責全省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省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協調有關國際濕地公約在省內的履約工作。
(六)負責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擬訂全省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組織開展重大沙塵暴災害監測,制定沙塵暴災害應急預案,指導沙塵暴災害應急處理工作。協調有關國際荒漠化公約在省內的履約工作。
(七)負責全省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複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省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省境。負責瀕危物種進出省境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省境的審批工作。
(八)負責省內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在省內的履約工作。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九)承擔推進全省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政府關於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十)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制定全省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赴境外森林資源開發的有關工作。指導山區綜合開發。
(十一)負責全省森林公安和森林防火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負責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指導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省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
(十二)參與擬訂全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組織、指導全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製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中央、省級財政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預算建議,負責提出全省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及中央、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省林業規劃內和年度計劃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製全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劃。監督管理全省林業國有資產和林業建設資金。
(十三)組織指導全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省林業隊伍的建設。
(十四)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林業廳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秘與公文管理、辦公自動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政務信息及宣傳、新聞發布、機要、保密、檔案、車輛、安全、保衛、信訪及接待等工作;指導全省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相關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處。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廳黨組管理的領導班子考核和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等具體工作;組織實施目標責任制考核工作;負責本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草擬本省林業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負責廳機關規範性文件審核和備案工作;組織開展林業政策、法律、法規、林業經營體制改革等方面的研究工作;負責林業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協調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林業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執法聽證相關工作;負責林業行政許可相關工作。 (四)造林綠化管理處(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擬訂全省造林綠化、防沙治沙、森林經營方面的規劃計劃,擬訂有關技術操作和管理規程、規範,並監督執行;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負責全省種苗、造林和營林質量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各項林業重點工程造林項目的實施,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組織指導全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擬訂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負責省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科教外事處。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指導基層林業科技機構及林業技術推廣體系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林產品質量監督和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工作;管理監督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擬訂全省林業專業技術人才及林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林業的對外交流、合作和智力引進工作;參與履行國際植物新品種公約、生物安全議定書。
(六)森林資源管理處(省木材行業管理辦公室)。組織開展全省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評價,發布相關信息;擬訂全省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程;組織編製並監督執行全省森林採伐限額和年度採伐計劃,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負責木材經營加工管理工作;負責林地林權有關管理工作;監督林地徵用、佔用和林地開發利用工作,承辦依法應由省政府、國務院批准的林地徵用、佔用的初審工作;負責重點林區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批。
(七)發展規劃與資金管理處。編製全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省林業重點工程營造林生產計劃和固定資產投資建議計劃;負責各項林業資金及省級林業基金管理;編製和組織實施部門預算;指導建立和實施全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監管廳直單位林業國有資產,組織開展全省林木資產評估工作;負責林業統計信息工作。
(八)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處。負責全省森林、陸生野生動物資源和濕地資源類型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工作;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複發展;組織全省陸生野生動植物、濕地資源普查、專項調查,指導保護監測體系建設;監督管理全省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及其專用標識、疫源疫病監測;承辦生物多樣性保護及其履約的有關工作;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進出省境;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的有關工作。
(九)農村林業改革發展處。負責組織指導全省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工作;指導、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政策的落實;組織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監督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
(十)省森林公安局(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負責全省森林火情監測,發布森林火險預報和森林火災信息,協調指導重特大森林火災撲救工作;
組織、指導、協調全省專業森林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和森林防火設施建設;負責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指導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隊伍;
指導、協調、督促、承擔全省破壞森林資源案件的偵破、查處工作;負責全省森林公安機關的裝備建設和警用器械的管理;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處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 按有關規定設置。

其他事項


省森林公安局設立三個直屬森林公安分局,使用政法專項編製。省森林公安局第一分局人員編製69名,省森林公安局第二分局人員編製63名,省森林公安局第三分局人員編製52名。

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