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

專業術語

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是專業術語,拼音為yǐ tān yú chéng běn jì liàng de jīn róng zī chǎn。2017年3月31日,財政部修訂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等三項金融工具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或新準則)。新準則將金融資產分類由原來的“四分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改為“三分類”(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分類及條件


金融資產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
1、企業管理該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
2、該金融資產的合同條款規定,在特定日期產生的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
企業一般應當設置“銀行存款”、“貸款”、“應收賬款”、“債權投資”等科目核算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