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圖炳

王圖炳

王圖炳(1668-1743):清朝江南華亭縣(今上海市金山區)張堰鎮人,一品大學士王頊齡之子。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御賜進士,選庶吉士,授編修,官至禮部侍郎,降官侍讀,加詹事銜。清代著名詩人、書畫家。

人物簡介


王圖炳(1668-1743),字澄川,號麟照、慎悔道人,清·江南華亭縣(今上海市金山區)張堰鎮人,太常寺博士王頊齡之子。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御賜進士,選庶吉士,授編修,官至禮部侍郎,降官侍讀,加詹事銜。工詩、書,善畫。書得董其昌筆意,名聞於時,兼善寫生,花卉用筆工整,設色絢麗。學有根底,詩詞清逸,為康熙時詩壇“江左十五子”之一。清代著名詩人、書畫家。

生平大事記


康熙三十八年(1699)31歲的王圖炳中舉人,被舉薦,候補為替朝廷起草詔令的中書舍人(從七品)
康熙四十六年(1707)康熙帝南巡,幸臨張堰鎮王鴻緒宅“賜金園”,王圖炳為皇上進詩,獲康熙帝讚賞,即命隨駕入京,供奉內廷,編修《方輿全覽》(全國地圖)
康熙五十一年(1712)御賜44歲的王圖炳為進士,選庶吉士(翰林院研修生),欽賜進士,以其才能得康熙喜愛,提拔為禮部侍郎(外聯、宣傳、教育、文化副部長,從二品)為皇帝侍讀,加正詹(輔導太子的老師,正三品)銜
康熙五十二年(1713)45歲的王圖炳受御書“寶訓堂”匾賜贈。又升為右中允、侍講、右庶子、日講官起居注等職
康熙五十八年(1719)王圖炳51歲,又獲賜御書“漱芳”兩字
雍正元年(1723)世宗繼位后,對55歲的王圖炳更加重用,先後出任國子監祭酒(從四品,管理考試)、詹事府正詹事(正三品,太子宮老師)、都察院左副都御史(監察院副院長),屢次上書,均是有利於民生吏治之言,提拔為禮部右侍郎,又轉左侍郎
王圖炳后因一次偶然的“條奏”(小報告)失誤被削職。直到乾隆帝繼位后被召復出,補編修、進侍讀。以老病乞休,詔給詹事府“詹事”銜
乾隆八年(1743)王圖炳去世,終年75歲。根據乾隆、光緒年間出版的《金山縣誌》:詹事府正詹王圖炳墓在金山縣五保(現金山區張堰鎮

文化成就


傳世畫作

書法風格類似趙孟頫、董其昌,名聞於時,兼善寫生,花卉用筆工整,設色絢麗。傳世畫作有《梅花盆景圖》冊頁,圖錄於《歷代梅花寫意畫風》。學有根底,詩詞清逸,為康乾時代詩壇“江左十五子”之一。江蘇巡撫宋犖編為《江左十五子詩選》其佔有一集。詩富於情思,精於錘鍊,尤以近體詩表現最為明顯,語言精巧,對仗工切,聲律和諧,藝術成就較高。生平在《昭代尺牘小傳》、《甌缽羅室書畫過目考》等有傳。

詩詞作品

王圖炳學有根底,詩詞清逸,為康乾時代詩壇“江左十五子”之一。江蘇巡撫宋犖編為《江左十五子詩選》其佔有一集。詩富於情思,精於錘鍊,尤以近體詩表現最為明顯,語言精巧,對仗工切,聲律和諧,藝術成就較高。著有《授香書屋詩集》、《授香書屋文集》等傳世。

給雍正上奏,管理 “度僧制度”


時代背景

清朝統治者為了有效管理僧、尼,建立了較為完備的“度僧制度”。它的中心內容就是為想出家的人設置一定的“門檻”,藉以控制僧眾的人數,防止社會上出現過多的寄食者而對大清王朝的專制統治、財政收入、社會秩序等產生不良的後果,以便實現封建王朝的長治久安。清朝在度僧方面的主要管理措施如規定出家條件、限制女性出家和嚴禁、懲治私度等。
雖然清初統治者不斷打擊私自剃度的行為,但成效並不顯著,私度現象依舊存在。
王圖炳給雍正帝的一份奏摺涉及上述三個方面。保留了資料的完整性。

奏摺全文

日講官起居注、詹事府詹事兼翰林院侍讀學士加一級臣王圖炳謹奏:
為請嚴僧、道、女尼披剃冗濫之禁,以清姦宄,以正風俗事。
竊惟四民各有恆業,男事耕讀,女勤織絍。有不卒教流於匪僻者,閭黨宗親皆得規勸誡飭之,俾相安於教化之中,共為良善之氓,獨有僧、尼、道士,寄跡方外,放誕不羈,有禮法所不能約束者。夫鰥、寡、孤、獨,身無依倚,自願度為僧、道,亦必矢志焚修,恪守清規,庶不負沙門、羽士之高尚,原無害於治世之政教也。乃近有釋、道中之奸滑,欲其徒侶眾多,以為香火興盛之計,每勾引親鄰幼稚之童。或託言命犯孤辰,合為僧、道,以消災厄;或田其父母貧困,以利誘合,強之披剃,收為徒子。初非其人本懷,及至出家之後,不遵戒律。愚弱者,漸流為邪盪;強驁者,遂習於凶頑。奸盜抗法之事,竟至肆行無忌矣。
更有尼僧、道姑,並非饑寒驅迫,少年漓棄親黨,托居庵、院,亦有坐擁厚貲,修葺精舍,甚至蓄髮道裝,潛通姦淫,以致仇—殺人命、身罹法網者,往往而有。臣於九卿秋審時,見各省重囚招冊內,僧、尼犯姦殺之罪者頗多。其為民風世俗之蠹,莫此為甚。我皇上聖仁御宇,德化風行。三年之間,士農工賈,咸感奮振興,各思去其舊污,日遷於善信。豈容二氏之徒,猶復承其流弊,不知愧悔於堯天舜日之下乎!
臣請嗣後民間凡有男、婦情願出家者,不許私自;投師披剃,務須報明裡長,轉報州、縣官,驗准果系孤貧無靠,自願於某寺、某庵披緇修行,方准給與度牒。僧綱、道紀司俱著出結造冊,送州、縣官存照。如有僧、道、女尼敢違例私收平民男、婦為徒者,事發治以重罪,僧、道官一併嚴加處治,庶民俗日正而奸匿日消矣。臣識見淺陋,所奏未知.是否當理,伏祈皇上訓示。謹奏。

積極意義

王圖炳所奏涉及年幼出家、女性出家、私度、僧人招徒等度僧方面的諸多事宜。他同樣從儒家士大夫的立場出發,請求雍正帝嚴格管理僧、尼的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