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小兵
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原董事長
常小兵,男,漢族,1957年3月出生,河北涉縣人,中共黨員,畢業於南京郵電學院電信工程系,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曾任中國電信集團公司董事長、黨組書記。
2017年5月31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常小兵受賄案,對被告人常小兵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常小兵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1982年至1996年06月,常小兵歷任安徽省六安地區郵電局技術員,江蘇省南京市電信局、江蘇省郵電管理局網管中心工程師,江蘇省郵電管理局電信處副處長,南京市電信局副局長;
1996年06月至2000年02月,常小兵歷任中國郵電電信總局副局長、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副局長;
2000年02月至2000年04月,常小兵擔任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局長;
2000年04月至2004年11月,常小兵擔任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副書記;
2004年11月至2008年,常小兵擔任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董事長、黨組書記;
2008年至2015年08月,常小兵擔任聯通集團與網通集團合併后的中國聯通董事長;
2015年08月至2015年12月,常小兵擔任中國電信集團公司董事長、黨組書記;
常小兵獲得“2010CCTV中國經濟年度人物”。
常小兵當選十六屆中央紀委委員、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中共十八大代表。
違紀被查
2015年12月27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現中國電信集團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常小兵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辭去職務
2015年12月30日,辭任中國電信執行董事、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
依法雙開
經查,常小兵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干擾中央專項巡視工作,沒有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對中央巡視組反饋的問題整改落實不力;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國有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默許親屬利用其職務影響謀取私利;嚴重違反工作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常小兵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和中央管理國有重要骨幹企業主要負責人,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常小兵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6年8月9日,據最高檢消息,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常小兵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7年3月9日,河北檢察機關依法對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常小兵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常小兵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移送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已向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常小兵利用其擔任郵電部電信總局副局長、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開審理
2017年4月18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常小兵受賄一案。保定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常小兵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保定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8年至2014年,被告人常小兵利用擔任郵電部電信總局副局長、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在項目承攬、設備訂購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單位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76.288 01萬元。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常小兵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常小兵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常小兵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法院宣判
2017年5月31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常小兵受賄案,對被告人常小兵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常小兵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4年,被告人常小兵利用擔任郵電部電信總局副局長、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請託單位謀取利益,收受請託單位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76.28801萬元。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常小兵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常小兵到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事實,真誠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扣押在案,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