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稅
廣告稅
廣告稅是瑞典選擇稅的一部分。徵稅範圍包括準備在瑞典境內發行的印刷廣告和其他準備在瑞典廣泛傳播的廣告。印刷廣告是指在印刷品中重複印刷某項內容的廣告; 其他廣告是指除印刷廣告以外的用其他方式傳播的廣告,如招貼、電影廣告、建築物上的招牌等等。廣告稅以發表印刷廣告和其他廣告以及製作應稅廣告的人為納稅義務人,一般以納稅人取得的廣告費收入為計稅依據。印刷廣告則以廣告費收入減去印刷費用后的凈收入為計稅依據,實行從價定率計征。1985年7月1日起,一般報紙中的印刷廣告稅率為4 %,其他廣告稅率為11%。
什麼是廣告稅?約翰·穆勒將其歸人信息傳遞稅。對於廣告稅的課徵,他認為會受到責難,因為“廣告對工商業活動是有用的,可以使工商業者和消費者走到一起,而如果廣告稅很重,嚴重妨礙人們做廣告的話,它就會延長貨物庫存和資本閑置的時間。”
但現實生活中廣告的發布實際上也構成了一種壟斷和惡性競爭。因此隨著2000年1月1日開始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辦法第40條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可據實扣除2%;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是否意味著廣告稅即將出台?有學者指出,之所以出台限制措施,一是因為廣告浪費資源的論點影響了決策者,再就是個別企業的廣告招致了包括高層人士在內的相當多人的反感。但他認為從稅收上對廣告加以限制沒有必要。因為做廣告畢竟是企業行為,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很正常、很必要的手段。
因此該辦法出台主要目的並非在於限制一般性的廣告發布,而是一方面對廣告行為進行規範,防止企業無限制將各種支出攤入廣告費用在稅前扣除,導致國家稅收流失;另一方面廣告培育企業或產品品牌,實際上屬於無形資產,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明文規定用於無形資產的開支不得在稅前扣除。
同時該辦法只在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繳納而非廣告稅,只是日常征管中的一條政策,完全在國稅總局的職權範圍之內,並不等於開徵一個新稅種。而該辦法出台的最大爭議並非是否開徵廣告稅,而是該規定認定過於寬泛,涉及面過大,缺乏清楚的法律界定,比如變相的廣告發布如何扣除等問題。實際上是從方便管理者監管的角度出發,更受質疑的則是出台程序上的不公開與非透明。
2001年8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提高部分行業廣告費用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通知規定一些例如製藥、食品、家電等特殊行業的企業提高廣告稅前比例。但目前這些都不能稱之為廣告稅,只是在廣告費用的稅前扣除上的一些具體實施辦法,還是屬於所得稅的範疇,並非對廣告行為本身徵稅。
國外廣告稅的徵收並非少數。俄羅斯廣告稅的稅率為5%,以廣告費為基數。中亞許多國家如烏茲別克、吉爾吉斯斯坦共和國以及法國、奧地利、日本等其他國家也將其作為地方稅的組成之一。
世界上最早徵收廣告稅的國家:1912年,美國開始徵收廣告稅。
廣告稅有利於規範廣告市場的正規化管理和運營。
1.概念
廣告稅是對在瑞典境內發表印刷廣告和其他廣告以及製作廣告的人徵收的一種稅。其稅率從1987年7月1日起調整為印刷廣告4%,其他廣告11%。
2.徵稅對象
在瑞典境內利用公開出版物發行的印刷廣告以及可通過其他方式廣為散發的其他廣告。印刷廣告指在印刷品中重複印刷某項內容的廣告;其他廣告指除印刷廣告以外的用其方式傳播的廣告,如海報、廣告板等。
3.納稅義務人
①通過公開出版物或其他方式進行商業廣告業務的法人組織或個人為納稅義務人;
②受雇於商業廣告組織從事廣告製品散發的人,如果在進口時未交廣告稅者為納稅義務人;
③從歐共體以外的國家進口廣告製品的進口商,應向海關報稅。
4.計稅依據和稅率
廣告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取得的廣告費收入,通常為雙方協議價格。如果沒有協議價,或協議價明顯低於商場上的同類價格,將按照正常交易價格進行計稅。
廣告稅實行比例稅率徵收,其中通過報紙進行的廣告業務稅率為4%,其他廣告的稅率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