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性國有資產

資源性國有資產

資源性國有資產,是指通過開發能夠帶來一定經濟價值的國有資源。這種資源展於國家專有,經過開發利用可以產生收益。

在人們現有的知識、科技水平條件下,對某種資源的開發,能帶來一定經濟價值的國有資源.

特點


(1)品種的稀缺性。資源品種稀缺是指我國在迄今為止的勘探工作中,國家建設很需要的那些資源品種的特殊擁有狀況,或者表現為空白,或者表現為稀少。
(2)數量的有限性。資源數量有限性是指某些資源與我國經濟建設對這些資源的需求量和耗用量相比,是不足的和短缺的。
(3)品質的複雜性。我國的各類資源中,有許多優質資源,但在相當多的礦種中,存在富礦少、貧礦多的現象。而且我國的礦產資源中有許多是共生礦、伴生礦,使採選工作複雜化。
(4)分佈的失衡性。我國的資源分佈很不平衡,如水資源大部分集中於西南,鐵礦則一半以上集中於華北、東北和四川等地。總的狀況是欠發達地區資源比較豐富,而經濟發達地區的資源,特別是礦產資源比較匱乏。

分類


按照資源是否可耗竭劃分,可以分為可耗竭資源和不可耗竭資源;按資源是否可再生劃分,可以分為可再生資源和不可再生資源;按資源投入使用的方式劃分,可以分為直接利用類資源和需投資開發類資源;按資源存在的物質形態又可以分為以下六類:
1.國上資源。國土資源是指一個國家主權管轄廠的一切陸地、河流、湖泊、內海等資源的總稱,包括耕地、林地、草原、園地、內陸水域、沿海灘塗、城鎮農村用地,以及名勝古迹、自然保護區和其他未開發利用的土地資源等。
2.國有森林資源。國有森林資源是指國家依法所有的天然森林以及林區內的野生動、植物,國家投資或全民所有制單位在所用上地內營造的林木、國家徵收集體所有的林地,等等。
3.國有礦產資源。國有礦產資源是指包括呈固體、氣體、液體的各種金屬、非金屬、燃料、地下水資源的總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4.國有草原資源。國有草原資源是指陸地上生長的能夠作為放牧的飼用植物,以及割草的場地,包括草山和草地。《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規定:草原資源屬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草原除外。
5.國有水資源。國有水資源是指各種呈固態、液態和氣態分佈於海洋、陸地,以及大氣中的各種水體。一般情況下,水資源主要是指陸地上的水,即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包括江河水、湖泊水、土壤水,以及存在陸地的冰川等;地下水是指分佈於地表以下的水。《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除法律規定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塘、水庫中的水以外,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依附於土地的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因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6.國有海洋資源。國有海洋資源是指分佈在屬於我國管轄的海域內的各種資源,包括各種海洋生物資源、水資源、海底礦藏資源、海底石油和天然氣資源等。

地位和作用


1.資源性國有資產是國家主權的體現
國家主權是對內高於一切和對外保持獨立自主的固有權利。國家經濟主權是國家主權在經濟上的體現。它表明:國家對其主權範圍內的所有經濟資源擁有權利。具體表現為國家對主權範圍內的自然資源履行管理職能。因此,凡是在國家主權範圍內自然界天然形成的,並且成為資產供人類利用的自然資源都屬於國有資源性資產,對其進行管理是維護國家主權的體現。
2.資源性國有資產是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社會商品的生產納人市場經濟的軌道。自然資源是商品生產的基本要素,也應當符合商品經濟的原則。因此,國有資產應當作為商品進入市場,實現資產化和商品化。
3.資源性國有資產是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保證
經濟可持續發展,是指國民經濟始終保持較高的增長速度。依靠科學技術挖掘資源潛力,充分運用市場經濟機制和經濟手段配置資源,實現資源的高效、節約利用,並使資源的開發、資源保護與經濟發展同步,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
4.資源性國有資產是我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