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
立法
“立法”(Legislation),一般又稱法律制定。西方國家的學者對立法概念的理解有所不同。古代中國與現代意義上的立法含義也有所不同。立法通常是指特定國家機關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認可反映統治階級意志,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的活動。
1. 建立法制;制定法令條例。
《荀子·議兵》:“立法施令,莫不順比。”《史記·律書》:“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軌則,壹稟於六律。”宋陸遊《上殿札子》:“若賦不加輕,則用力雖多,終必無益,立法雖備,終必不行。”
2. 樹立規範;規定法則。
明王守仁《傳習錄》卷下:“德洪 之見,是我這裡為其次立法的,二君相取為用,則中人上下,皆可引入於道。”清李漁《閑情偶寄·詞曲上·音律》:“調聲葉律,又兼分股、限字之文,則詩中之近體是已……前人立法,亦云苛且密矣。”
中國當今法學中,對“立法”一詞有四種理解。
從狹義的解釋來看,根據我國現行憲法,立法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關制定和變動法律這種特定規範性文件的活動。
從廣義來看,立法是指從中央到地方一切國家機關制定和變動各種不同規範性文件的活動。
兩者之間的解釋,立法是指一切有權主體制定和變動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活動。
北大教科書解釋:立法是由特定的主體,依據一定職權和程序,運用一定技術,制定、認可和變動法這種特定規範的活動。
1.提出法案
2.審議法案
3.表決和通過法案
4.公布法案
現代社會,各國的立法權一般都是掌握在議會,各國的議會制度也不相同。三權分立的國家,議會單獨掌握立法權。議會除了具有立法權外,通常都具有運用稅款的權力。兩院制的議會制度國家,一般下院掌握最根本的賦稅權,能以否決政府財政預算的方式控制稅款的運用。
在美國,立法權和行政權完全分離,互不干涉,互相牽制,各自單獨選舉。行政權首腦 - 總統對立法有部分否決權,但如果經議會2/3多數通過,總統無權干涉。經常有總統的反對派掌握議會多數的情況。
在日本,議會多數黨首自動接管行政權,擔任首相,所以行政和立法互相配合。要犯了錯誤,大家一起下台。
荷蘭女王不僅是禮儀元首,尚掌握部分立法權。
芬蘭總統不僅是行政機構首腦,也掌握部分立法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僅是立法機構,而且是最高權力機構,掌握任命行政長官- 總理和司法長官的權力,但不單獨掌握全部立法權,行政機構 - 政府也有部分立法權,在一定範圍內可以單獨頒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
院制
現時大部份國家的議會都可分為兩院制或一院制兩種。兩院制的來源通常有兩種:英國式或美國式。英國式是源於英國國會建立初期,貴族和平民的利益無法平衡,於是設立由貴族組成的上議院和以平民組成的下議院以互相制衡。美國式是源於合併成美國的州份各有自己的淵源和文化,為避免人口多的州份侵害人口少的州份的利益,於是設立參議院,各州不論人口均派有兩名代表,以平衡以人口比例分配的眾議院。一院制的好處則是簡單,實行的多是人口少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