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邊界
山脈、河流等自然特徵劃分的國界
自然邊界,又稱天然邊界或自然疆界,是指利用山脈、河流、湖泊、海洋、沙漠等自然特徵所劃分的國家邊界,一般由有關國家以協議形式明確規定。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自然邊界用於國家邊界時,有些一般性的規則作為補充,如山脈以分水嶺為界,通航河流以主航道中心線為界,不通航河流以河流中間為界,其他標誌一般以中間(線)為界。
自然邊界即自然邊界線,又稱天然邊界,是指以山脈、河流、海峽、湖泊、灘塗、谷地、斷裂帶等自然形成的標誌劃定的國家邊界。
根據國際法規則,當兩個鄰國間決定以自然地理實體為邊界時,山脈一般以分水嶺為界,但也有以一側的山麓為界的。河流分為通航與不通航兩種:通航河流以主航道中心線(即水流最深處)為界;不通航河流以河道中心線為界,界河中的島嶼分屬於界線兩邊的沿岸國。河流上的橋樑大多以中間為界。湖泊以中心線或兩岸陸上邊界端點連成的直線為界。海峽也有通航不通航之分,劃界方法與河流相同。此外,領海、領灣、領峽的邊界依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習慣確定,即:領海最寬度不得超過12海里;領灣灣口和領峽寬度不超過24海里,但歷史性海灣不受此種限制。
國際法上自然邊界與國際政治上的自然邊界說的概念不同。自然邊界是指標明國家邊界線所經之處的自然標誌,而國際政治上的自然邊界是一種侵略擴張的政治主張。它認為國家應以大自然賦予它們的自然屏障作為其領土界限,沒有此種屏障的國家有權尋找、取得此種自然屏障,並以其作為國家的自然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