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法學會
江西省法學會
13、反映全省廣大會員和法學界、法律界的意見與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二、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的理事組成,任期五年。會長主持本會工作,對外代表省法學會。
江西省法學會是中國法學會的地方組織,是在中共江西省委領導下、由省委政法委員會管理,接受中國法學會指導的人民團體,是全省法學界、法律界的群眾團體和學術團體。省法學會按照《中國法學會章程》並結合本省實際開展工作。
江西省法學會成立於1981年5月。30年來,省法學會積極組織全省廣大法學、法律工作者大力開展法學研究和法學交流,積極參與立法活動和法律實踐,為推進我省法治建設做出了積極貢獻。省法學會已先後召開過五次會員代表大會,2009年8月28日,省法學會成功召開了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新一屆理事會。
團結全省法學、法律工作者,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理論聯繫實際,開展多學科、多門類的法學研究和法學交流,為繁榮法學研究,推進依法治省,建設和諧平安江西服務。
組織全省法學、法律工作者認真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國家法律,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繁榮法學研究,推進法學理論、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創新,為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提供理論支持和實踐指導;參與科學決策和民主監督,對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中的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開展學術研討,提出對策和建議;參與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的起草、修改、諮詢、論證工作;組織評選和表彰法學研究優秀人才和優秀成果,營造尊重人才、鼓勵創新的良好環境;開展國內外法學交流與合作,發揮法學交流的主渠道作用;參與法制宣傳,辦好會刊和網站,編輯出版法學、法律圖書和資料;參與法學教育,培養法學、法律人才;發揮人才、智力優勢,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律服務;指導、協調團體會員的工作,反映會員的意見與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指導各直屬研究會和市縣法學會開展工作。
根據《中國法學會章程》以及《關於加強地方法學會建設的意見》(政法[2004]5號)、《關於江西省法學會由省司法廳管理調整為省委政法委管理的批複》(贛編辦文[2008]20號)等有關規定,確立江西省法學會職責如下:
法學會是黨領導的人民團體和學術團體,是政法戰線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力量。
一、省法學會在省委政法委的領導與中國法學會的指導下,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全省廣大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學習和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2、引領、繁榮全省法學研究,推進法律理論創新、法律制度創新和法律文化創新,為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提供理論支持;
3、參與政治協商、科學決策和民主監督,對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中的重大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進行學術研討,提出對策和建議;
4、組織全省廣大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實際進行調查研究,反映新情況,研究新問題,加強信息交流和傳播;
5、參與國家和地方立法總體規劃的研究和法律、法規的起草、修改、諮詢與論證工作;
6、組織評選和表彰省內傑出法學家、優秀法學成果的活動,營造尊重人才、鼓勵創新的良好環境;
7、開展同各國、各地區和國際組織間的法學學術交流與合作,發揮對外法學交流的主渠道作用;
8、參與全省法制宣傳,主管主辦本會法制、法學報刊和網站,編輯出版法學法律圖書、資料;
9、參與全省法學教育,培養法學、法律人才;
10、發揮人才、智力優勢,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律服務;
11、指導、協調省內團體會員的工作;
12、履行主管省內法學研究和法學交流社團的職責,做好監督和管理工作;
13、反映全省廣大會員和法學界、法律界的意見與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省法學會下設兩個處,分別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1、會員處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會員的發展、管理、聯繫和服務工作;對會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負責與有關法學會的聯繫,了解掌握各地開展法學研究的工作情況;協助做好省法學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其理事會的籌備工作。
2、調研處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制定法學研究重點選題計劃和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與社會各界、各學科、門類研究會及有關法學會研究機構的聯繫;組織協調和參與學術研討活動;組織對法律法規草案的諮詢、認證;組織學術研究先進單位、傑出法學家和優秀學術研究成果的評選、評審;參與法制宣傳工作。
一、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及其產生的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領導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由個人會員代表和團體會員代表組成,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延期或提前舉行。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超過半數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項;選舉本會理事。
二、理事會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的理事組成,任期五年。理事會會議根據需要一至兩年舉行一次。理事會議必須有超過半數的理事出席始得舉行。
理事會的職權: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項;審議本會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必要時可增免理事會成員。
三、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任期五年。常務理事會議必須有超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始得舉行。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召集理事會會議和會員代表大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項;必要時可增免常務理事會成員,提請下次理事會會議確認;聘請本會學術委員會委員。
四、會長辦公會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專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負責決定本會重大活動、重要工作和相關事宜。
會長主持本會工作,對外代表省法學會。常務副會長、專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五、研究會
本會根據法學研究的需要,批准設立、撤銷、調整各直屬研究會及其換屆選舉等重要事項。各直屬研究會設理事會,任期五年。理事會由組成該研究會的代表會議選舉產生。理事會推選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和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決定本會重要事項。會長對外代表研究會。各研究會在本會領導下負責組織相關學術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
六、內設機構
贛編辦文[2008]20號、[2009]50號文件明確:省法學會內設會員處和調研處,編製9名,配備1名專職副會長(副廳級)領導職數,配備3名正處領導職數。
會員處主要職責:負責會員的發展、管理、聯繫和服務工作;對會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負責與有關法學會的聯繫,了解掌握各地開展法學研究的工作情況;協助做好省法學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常務理事會的籌備工作。
調研處主要職責:負責制定法學研究重點選題計劃和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與社會各界、各研究會及有關法學研究機構的聯繫;組織協調和參與學術研討、學術交流活動;組織對法律法規草案的諮詢、認證;組織學術研究先進單位、傑出法學家和優秀學術研究成果等評選、評審;參與法制宣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