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庭服務業行業協會

上海市家庭服務業行業協會

上海市家庭服務業行業協會,成立於2009年3月,接受上海市婦女聯合會、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簡介


上海市家庭服務業行業協會由第一批70餘家會員單位組成,並在二OO八年十二月五日選舉產生:會長陳錫珠;副會長周珏珉、劉冬晗;秘書長孫士珍和15家理事會成員。上海市家庭服務業行業協會在積極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形勢下,協會按照《章程》建立行業規範、推進行業自律;建立信息平台、促進行業誠信管理;建立運行機制、加強行業自身建設;開展合作交流,推進家庭服務業理論研討;創建學習型組織,增強社會責任意識。協會力爭在新的發展機遇中做出貢獻,發揮上海市家庭服務業行業協會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會員管理


會員條件
吸收單位會員,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家庭服務的企業等相關經濟組織和機構;
(二)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願意為本會的發展作出貢獻。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和申請表(可在本網站下載,下載后填寫完整並加蓋紅章),營業執照複印件(須加蓋紅章);
(二)請把提交資料送到東方路8號13D室良豐大廈,送前請打58400889聯繫,聯繫人:王老師。
(三)由本協會理事會審核同意,併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會員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和報表。

協會章程


上海市家庭服務業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上海市家庭服務業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HOUSEHOLD SERVICES ASSOCIATION。縮寫SHSA。
第二條上海市家庭服務業行業協會,是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精神組建,是從事家庭服務的企業等相關經濟組織和機構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協助政府從事行業管理,規範家庭服務業機構業務活動,維護家庭服務業機構合法權益,加強協調、督促自律,維護家庭服務業市場秩序,推進家庭服務業機構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婦女聯合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會接受上海市婦女聯合會、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本會的任務: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家庭服務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做好家庭服務行業的管理,促進行業的發展;
(二)開展行業自律、行業協調、行業服務,代表協會成員向政府部門反映家庭服務業機構的意見和建議,與政府部門建立溝通聯繫的渠道;
(三)參與建立並負責管理家庭服務誠信管理平台;
(四)建立行業准入制度和准入標準,針對行業特點開展調查研究,積極協助政府對有關家庭服務業機構進行資格認定,為政府宏觀管理和決策提供信息和建議;
(五)建立基本的行業規範和服務標準,引導規範家庭服務行業市場秩序;
(六)組織評定示範性家庭服務業機構,組織開展星級評定,推進樹立家庭服務業機構良好的社會形象;
(七)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內企業和機構的合法權益;
(八)組織開展家庭服務業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加強國內外科研院校和有關學術團體以及專家學者的聯繫,推廣先進的家庭服務業管理理論、技術和方法;
(九)組織開展不同層次和多種形式的家庭服務業管理、法規、標準、認證、技術、職業資格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培養各類家庭服務業的專門人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行業自律、行業服務、調查研究、學術交流、專業培訓、推介諮詢、信息交流、協助政府組織行業評估及資質考核等。
第八條本會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行業職業道德;
(二)本會開展活動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利益的原則;
(三)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四)本會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的原則開展活動,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吸收單位會員,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家庭服務的企業等相關經濟組織和機構;
(二)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願意為本會的發展作出貢獻。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協會理事會審核同意,併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應當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和報表。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會員如兩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第十四條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婦女聯合會審查同意,並經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七)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聘請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顧問、榮譽理事;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辦事公正,有奉獻精神;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4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報上海市婦女聯合會審查同意並經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條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在理事會的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一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應當是專職人員。第二十六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財會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若是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本會公布。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本會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后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第三十四條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婦女聯合會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本會因完成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婦女聯合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本會經上海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上海市婦女聯合會、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2008年12月5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自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