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汀生主義
史汀生主義
史汀生主義又稱“不承認主義”。1931年九一八事變以後,日本在中國東三省扶植了一個所謂“滿洲國”傀儡政府,為此美國國務卿史汀生於1932年1月7日照會中日兩國政府,聲明不承認用違反1928年巴黎非戰公約義務的手段所造成的任何情勢、條約或協定,同時宣稱堅持美國對華的“門戶開放”政策,史稱“史汀生主義'史汀生主義關於不承認傀翁府的聲明於同年3月11日在國際聯盟大會上作為決議得以通過,並被確定為國聯成員國的義務。以後“史汀生主義”成為國際法上承認制度的一項重要規則。
不承認主義是指各國對嚴重違背國際法的行為造成的情勢,有權利也有義務不予承認。指不承認因違反《國際聯盟盟約》和《巴黎非戰公約》的行為而產生的任何情勢、條約或協定。”。即【史汀生不承認主義】即“Stimson Doctrine of non-recognition ”
美國中立政策的具體表現。30年代初,遭受經濟危機深重打擊的美國,為避免在爭奪國際市場的外交活動中陷於失敗,決定實行以孤立主義為標誌的中立政策。1931年日本發動“九·一八事變”,侵佔中國的東北。美國不但不譴責這一侵略行動,反而與日本密商諒解。10月8日,日本飛機對錦州進行了轟炸掃射。這是九·一八事變發生之後日軍可能向關內進犯的第一個重大徵兆。此後,美國政府對事變的態度開始有所變化,即一方面與國聯進行合作,另一方面向日本示以較強硬的態度。但是,美國與國聯的合作以及向日本進行的交涉,都還是十分有限的。尤其在公開場合,美國仍盡量避免對日本進行直接的批評指責。1932年1月3日,日本侵佔錦州,進逼中國關內。儘管美國對此有所思想準備,但仍感到十分震驚。7日,美國國務卿史汀生(H.L.Stimson)通過駐日本大使福布斯(W.R.Forbes)和駐南京總領事貝克(W.R.Peck)分別照會日本和中國政府,對日本強佔中國東北的局面和足以損害美在華權益,違反“門戶開放”及中日間的任何協定、條約,美國均不予承認。但在次日,美國國務院又表示美無意干涉“日本在滿洲的合法條約權利”。此即史汀生主義,其實質是企圖以犧牲中國東北來維護美在華的權益。它是此後一個時期美國對華政策的基本方針。
史汀生不承認主義,它構成了對於外國侵略或以其他非法行為造成的事態,無論其以新國家還是新政府的面目出現,國際社會均不得承認其為合法的國際法規則的基礎。後來,許多普遍性和區域性的國際文件以及國際組織決議和國家的實踐都充分肯定了“不承認主義”的立場。
中華民國政府於1931年9月18日以前在南滿所有的行政權的最後殘餘,業已隨同錦州附近的軍事行動而遭受摧毀。美國政府仍繼續信任近經國際聯盟理事會授權的中立委員團底工作,定會幫助最後解決中日間現存的困難。但鑒於目前的局勢及在此局勢下美國本身的權利與責任,美國政府認為它有義務照會日本帝國政府及中華民國政府,美國政府不能認許任何事實上的情勢的合法性,也不擬承認中日政府或其代理人間所締訂的有損於美國或其在華國民的條約權利——包括關於中華民國的主權、獨立或領土及行政完整,或關於通稱為門戶開放政策的對華國際政策在內——的任何條約或協定;也不擬承認用違反1928年8月27日中日美均為締約國的巴黎公約之條款與義務的方法而獲致的任何局勢、條約或協定。
--《中美關係資料彙編》第一輯,世界知識出版社1957年版,第476頁
聯合國大會通過的1970年《國際法原則宣言》所宣布的第1項原則和1974年《關於侵略定義的決議》第5條均規定,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取得的領土或特殊利益均不得亦不應承認為合法。這些都充分對“不承認主義”做出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