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葡萄與葡萄酒組織

國際葡萄與葡萄酒組織

國際葡萄與葡萄酒組織(簡稱OIV)是一個由符合一定標準的葡萄及葡萄酒生產國組成的政府間的國際組織,主要任務是協調各成員國之間的葡萄酒貿易、討論科研成果、制定符合國際葡萄酒發展潮流的技術標準等。1924年11月29日創建於法國巴黎,原名國際葡萄·葡萄酒局,當時的法國、英國、義大利、美國等33個主要葡萄酒生產國成為葡萄酒局成員國。該組織是國際葡萄酒業的權威機構,在業內被稱為“國際標準提供商”,是ISO確認並公布的國際組織之一,OIV標準亦是世界貿易組織(WTO) 在葡萄酒方面採用的標準。世界產葡萄國家95%以上都參加了該組織,目前擁有法國、義大利等49個成員國,我國不是其成員。

簡稱


國際葡萄與葡萄酒組織
國際葡萄與葡萄酒組織
國際葡萄與葡萄酒組織,簡稱O.I.V.是依據發起國的法文縮寫而定的。法文名稱 Organisation Internationale de la Vigne et du vin ,英文名稱International Vine and Wine Organization ,也譯作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Vine and Wine,17世紀,法國葡萄酒商為了突出自己所生產葡萄酒的個性,於在該地域的葡萄酒前冠以“城”字。受此影響,義大利、英國等其他盛產葡萄酒的國家,也將本國著名葡萄酒產地定名為葡萄酒城。

設置


由於它是一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與聯合國的一個研究院相仿,只有國家才能成為其成員。
它的主要機構至少每年開一次會。這些機構是:代表大會,理事會,財務委員會,技術委員會和另外三個專業委員會(葡萄種植委員會,釀酒委員會,葡萄及葡萄酒經濟委員會) 。

產生方式


代表大會、三個委員會和分委會由各成員國指定的代表和專家參加的會議產生。理事會由O.I.V. 的主席和四名副主席組成,他們都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財務委員會由代表大會指定六到七名成員組成。技術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和三個委員會的書記及分委會的書記組成,共十五名成員。秘書處由代表大會選舉的人領導,他履行一個國際組織秘書長的職務。

會員


申請

所有願意參加O.I.V. 的國家可以直接或間接地通過其駐巴黎的大使館向法國外交部提出申請,因為法國是1924年籌備工作的託管人。法國外交部將這一申請轉達其他成員國政府。在申請發出六個月內,多數成員國表示贊成,即可加入該組織。到目前為止,所有申請加入該組織的國家都已獲批准。

權利義務

成員國會費由參加國確定的份額組成,根據他們對葡萄酒活動方面的興趣從一份到五份不等。每份額可獲一票投票的權利,各國參加不同會議的代表由各國自已確定,而與票數無關。

功能


-通知各成員國有關葡萄酒界的生產者、消費者和其他參與者能夠選取的總計測量度。
-幫助葡萄和與葡萄有關的產品領域的有實力的企業,其他國際性和跨國性組織。
―義務協調業己存在的實踐和標準。作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準備制定新的國際性標準以提升葡萄酒和葡萄產品的生產和貿易條件,並幫助刺激消費者們對葡萄酒的消費慾望。
其任務若按國際局“de la vigne et du vin”所制定的協定中詳細敘述如下:
―彙集、研究和公布展示葡萄酒領域有益成果的所有信息。
―建立一個驗證葡萄酒衛生質量的全新科學實驗的陳述計劃,從而影響反對酒精中毒運動。
―在收集了所有必不可少的信息,包括學院、科學家、國際性會議或其他生產和銷售葡萄酒人士所表達的願望、觀點之後,向OIV各成員國政府闡述有關保障葡萄酒業利益和提升國際葡萄酒貿易條件的標準。
―引起各國對有關國際協議的關注並有興趣加入。這些協議包括:
1、制定一個葡萄酒分解結果的提示標準;
2、繼續開展在索引一覽表中概述的不同國家所習慣採用的不同的分解研究方法。
―提交給各成員國所有確保生產者和消費者利益的正確提議:
1.對上等葡萄酒的保護;
2.確保產品的無害和真實,無論是從生產到消費,及所有適當的方式,特別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產地證明的真實;
3.通過沒收非法產品和通過單獨或協同的民事和適當的行動去禁止違法生產活動,以擺脫欺詐和不誠實的競爭,並通過支付對損害領域的賠償與懲罰欺詐犯罪。
-在各國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主動發展葡萄酒貿易,並將與此必不可少的相關的所有適當信息傳達給非政府組織、國家或國際組織。
在任務的計劃工作內,OIV的普遍指示和它提供的服務,以及它在巴黎的總部,能夠確保通過科學抉擇所制定的(OIV)條款的履行。

活動


技術性會議

(1) 機構會議:委員會、分委會及專家小組在巴黎或發出邀請的成員國舉行會議,主要解決成員國所研究的技術與經濟問題,這些問題往往由報告人進行演講或寫成通訊,並經常被介紹到各個國家或在專門報刊上發表。
(2) 葡萄及葡萄酒國際會議:除一些年會以外,每三年在某一發出邀請的成員國舉行一次國際葡萄與葡萄酒會議,由所有技術人員參加,解決引起廣泛興趣的問題。
(3) 報告會、討論會和專題會議:每當需要深入討論一個重要問題時,可組織討論會、報告會和專題會議。並在可能的情況下,在與此問題有關的國家舉行。長期以來,O.I.V. 所從事的這些工作給世界葡萄酒釀造提供了大量的文獻。

國際協定

在O.I.V. 的倡導下,1954年10月13日在巴黎召開了簽定關於統一葡萄酒分析和評定方法的協議的國際會議,並確定經常性地研究這些方法以定期進行審核。執行這些協議便於國際交流並可提出適合於簽字國的參考方法。

出版刊物

在O.I.V. 的活動範圍內,還出版刊物,它在葡萄和葡萄酒生產部門起了很大作用。《O.I.V. 》是技術經濟月刊,發表一些內容豐富而準確的稿件(評論,報告) 。從1928年到1974年共出版了526期;《O.I.V. 手冊》每五年出版一次,這是一冊巨著發表相當數量的資料和世界上葡萄立法、生產和貿易情況;此外,還發行《葡萄與葡萄酒詞典》(七種文字) ,《葡萄種植學彙編》(五百個品種) ,《研究所目錄》,《世界葡萄酒釀造詞典》,《葡萄釀造處理》等書刊。

資料歸集

資料處為各成員國政府和群眾服務,由以下部門組成:一個室,一個擁有80種雜誌的收集組,一個相當大的圖書卡片組。

評定獎項

代表大會任命一個由15名成員組成的評定委員會,如果有獎的話,每年發下列獎:葡萄種植獎,葡萄釀造獎,葡萄經濟獎,葡萄酒文學故事獎,葡萄酒醫藥衛生獎。

作用


O.I.V. 研究關於葡萄的種植,葡萄酒、葡萄汁、食用葡萄和葡萄乾的生產、貯存、銷售和消費的科學、技術和經濟問題。其活動根據情況由成員國的專家進行領導、布置和協調,由研究人員、教學人員、技術人員和專業人員同有關的國際組織進行聯繫。他們的結論由該組織的正式機構審查討論,然後將意見報告成員國並公諸於眾。 O.I.V. 在多年的活動中,搜集了所有關於葡萄和葡萄酒的現狀及歷史的技術資料。它的會議的宗旨是深入討論疑難問題,並就一些重大問題統一意見。
如:
1、葡萄種植方面
葡萄種植學,葡萄遺傳學,健康苗木的選擇和生產,苗圃里新品種的培育及修剪和管理,灌溉,施肥,病蟲防治,防水,防雹,世界葡萄園的結構及前景和更高一級的葡萄種植教育等。
2、葡萄酒釀造
不同形式發酵的技術、發展、事故,保證質量的管理,所使用的酵母和酶,葡萄酒的各種成份,分析方法及國際統一標準,各種不同產品的釀造過程,無用成分的測定,酒窖的設備和物資,釀酒專家的培養。
3、葡萄酒的消費
葡萄酒的衛生和食用價值、對身體的營養,葡萄酒對人體器官所產生的生理反應,食用葡萄和葡萄汁的療效,葡萄酒和乾鮮葡萄的消費情報。
4、葡萄與葡萄酒經濟
國際上關於葡萄與葡萄酒方面的政策以及國際活動。
5、命名起源

原產地


原產地標誌是標明某一產品原產地的地理名稱(包括國家、地區或確定地點),該產品的基本特徵決定於其產地。在標定區域內生產同一種產品的所有企業都可使用原產地標誌。與其它產品一樣,原產地的氣候、地質、土壤以及葡萄品種等自然因素和栽培管理措施、葡萄酒的釀造工藝等人為因素決定了葡萄酒的質量及其特徵和風格。因此,在眾多的消費者心目中,標誌葡萄原料以及葡萄酒的產地的地理名稱,即“原產地標誌”,同時亦代表了該葡萄酒的質量及其風格。這也是原產地標誌能夠成為區分不同葡萄酒的重要手段的原因。由於葡萄酒種類繁多,且其質量等級以及商品價值變化很大。所以,各國政府以及有關國際組織(公約)都必須保證原產地標誌的使用應遵循既定的法規。這些法規應既能保障葡萄酒生產經營者之間的合法競爭,同時又能使消費者根據產品所提供的正確的信息,在眾多的產品中選擇自己理想的葡萄酒。國際葡萄與葡萄酒組織(O.I.V.)的定義如下:
只有其原產地長期作為商品名稱使用並具有確定聲譽的葡萄酒,才符合原產地命名的要求;這一聲譽應是由下列因素決定的:
——起著決定作用的自然因素:氣候、土壤、品種和坡向等;
——起著一定作用的人為因素:栽培和釀造方法。
根據OIV的規定,要取得地理標誌(即原產地)葡萄酒標誌認證的區域,必須通過包括以下內容在內的各種標準,他們分別是:
——生產區域;
——葡萄品種構成;
——葡萄原料的最低含糖量;
——最低自然(潛在)酒度;
——最高酒度;
——每公頃產量;
——種植方式,特別是:1、最小種植密度;2、整形和修剪方式;
——釀造方式;
——分析和感官檢驗;
——標籤標準;
——質量控制。
此外,對於國際葡萄與葡萄酒組織發表認可的原產地命名葡萄酒,應在標籤上標明其原產地名稱且該名稱可代替“葡萄酒”一詞,同時應標明“原產地命名(Appellation d’origine ……)”字樣。
在國際葡萄與葡萄酒組織的成員國中,除美國與澳大利亞在加入該組織時對原產地命名的規定有所保留外,根據它們對原產地命名葡萄酒的有關規定,我們可以將它們分為三大類。
1 按國際葡萄與葡萄酒組織的定義實施的國家
在這些國家中,阿爾及利亞、西班牙,法國,希臘、義大利、葡萄牙、摩洛哥羅馬尼亞突尼西亞等,都有原產地命名的專門法律。根據這些法律,為了確定原產地命名葡萄酒的不同質量等級,還制定了相應的法規。這些國家嚴格地執行國際葡萄與葡萄酒組織關於原產地命名葡萄酒規定,以確保這些產品的風格和質量完全決定於各產地的地理條件(包括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
而德國、瑞士、奧地利、南非和以色列等則將原產地命名與質量等級結合使用。在這些國家中,決定葡萄酒質量的首先是其質量標誌,其次才是原產地名稱。但是,原產地命名葡萄酒仍必須符合有關原產地命名的規定。
塞普勒斯、匈牙利和盧森堡等國,原產地命名葡萄酒都是通過國家商標認可的。但是,要獲得這種國家商標,有關葡萄酒的生產條件,必須滿足原產地命名的要求。
2 原產地命名實際上是原產地標誌的國家
主要是美國。由於美國就產地標誌而言是一個新興的國家,我們將單獨討論其有關方面的法規。
3 地理標誌實際上是商標的國家
這些國家包括阿根廷、智利、墨西哥、土耳其和原蘇聯等。這些國家沒有關於原產地命名的法規,原產地命名只是作為商標使用,為消費者提供相應葡萄酒的產地。並不保證這些葡萄酒具有原產地命名產品的質量水平和獨特的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