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安全檢查

民航安全檢查

安全技術檢查簡稱安全檢查,是指在民用機場實施的為防止劫(炸)飛機和其他危害航空安全事件的發生,保障旅客、機組人員和飛機安全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性的技術性檢查。

性質


民航安全技術檢查,是民航空防安全保衛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務院民用航空主觀部門授權的專業安檢隊伍,為保障航空安全,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對乘坐民航班機的中、外籍旅客及物品以及航班貨物、郵件進行公開的安全技術檢查,防範劫持、爆炸民航班機和其他危害航空安全的行為,保障國家和旅客生命財產安全,具有強制性和專業技術性。

工作性質


安全技術檢查工作包括對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進入候機隔離區的其他工作人員及其物品以及空運貨物、郵件的安全技術檢查;對候機隔離區內的人員、物品進行安全監控;對執行飛行任務的民用航空器實施保護。

工作原則


安全技術檢查 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嚴格檢查,文明執勤,熱情服務的原則。在具體工作中應做到:
一、安全第一,嚴格檢查
二、堅持制度,區別對待
三、內緊外松,機制靈活
四、文明執勤,熱情服務

部門職能


安全技術檢查部門具有預防和制止劫(炸)機的犯罪活動和保護民航班機以及旅客生命財產安全的職能。具體表現為以下三方面:
一、預防和制止企圖劫(炸)機犯罪活動的職能。
二、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職能。
三、服務職能。

部門許可權


一、行政法規的執行權。
二、檢查權。
安監部門的檢查包括幾個方面:
1、對乘機旅客的身份證件的查驗,通過對旅客身份證件的核查,防止旅客用假身份證件或冒用他人身份證件乘機,發現和查控通緝人員。
2、對乘機旅客的人身檢查權,包括使用儀器和手工檢查直至搜身檢查。
3、對行李物品的檢查權,包括使用儀器和手工開箱(包)檢查。
4、對貨物、郵件的檢查權。
5、對進入候機隔離區和登機人員的身份證件的核查和人身檢查權。
三、拒絕登機權
1.在安全技術檢查中,當發現有故意隱匿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可能用於劫(炸)機的違禁品及危險品的旅客時,安檢部門有權不讓其登機,並將人與物一併移交機場公安機關審查處理。
2.在安全技術檢查過程中,對手續不符合和拒絕接受檢查的旅客,安檢部門有權不準其登機。
四、候機隔離區監護權
1.候機隔離區沒有持續實施管制的,在使用前,安檢機構應當對候機隔離區進行清查。
2.安檢機構應當派員在候機隔離區內巡視,對重點部位加強監控。
3.經過安全檢查的旅客應當在候機隔離區內等待登機。如遇航班延誤或其它特殊原因離開候機隔離區的,再次進入時應當重新經過安全檢查。
4.候機隔離區內的商店不得出售可能危害航空安全的商品。商店運進商品應當經過安全檢查,並接受安檢機構的安全監督。
五、航空器監護權
1.對出、過港航空器實施監護。
2.應機長請求,經機場公安機關或安檢機構批准,安檢人員可以進行清艙。

法律特點


安全技術檢查部門具有行政法規的執行權而無處罰權。這就是安全技術檢查的法律特點。
同時,安全技術檢查是民航事業中確保飛機和旅客生命財產安全的必要措施,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安全技術檢查工作要求在較短時間內完成所有乘機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等的安全檢查,而且要確保安全,一旦出現失誤,後果嚴重,損失巨大,還將在國際國內造成極壞的政治影響。因此,安全技術檢查工作具有責任性強、政策性強、時間性強,專業性強以及風險性大等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