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標誌
表達與消防安全信息有關的標誌
消防安全標誌是由安全色、邊框、圖象為主要特徵的圖形符號或文字構成的標誌,用以表達與消防有關的安全信息。消防安全標誌的顏色應符合GB 2893中的有關規定。
基本信息
標準號StandardNo: GB 15630-1995
中文標準名稱StandardTitle in Chinese:消防安全標誌設置要求
英文標準名稱: Fire safety signs
發布日期IssuanceDate: 1995-7-19
實施日期ExecuteDate: 1996-02-01
首次發布日期FirstIssuance Date: 1995-7-19
標準狀態StandardState:現行
複審確認日期ReviewAffirmance Date: 2010-11-18
計劃編號Plan No:
代替國標號ReplacedStandard:
被代替國標號ReplacedStandard:
廢止時間RevocatoryDate:
採用國際標準號AdoptedInternational Standard No: ISO 6309:1987
采標名稱AdoptedInternational Standard Name:
採用程度ApplicationDegree: NEQ
採用國際標準AdoptedInternational Standard: ISO
國際標準分類號(ICS): 13.220.10
中國標準分類號(CCS): C80
標準類別StandardSort:產品
標準頁碼NumberofPages:
標準價格(元) Price(¥):
主管部門Governor:公安部
歸口單位TechnicalCommittees: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起草單位DraftingCommittee: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標準參照採用國際標準ISO6309-1987《消防——安全標誌》。
本標準規定了與消防有關的安全標誌及其標誌牌的製作、設置位置。本標準的應用領域要儘可能廣泛地擴大到需要或者應該的一切場所,以向公眾表明下列內容的位置和性質:A.火災報警和手動控制裝置;B.火災時疏散途徑;C.滅火設備;D. 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地方或物質。
本標準不適用於GB 4327—84《消防設施圖形符號》所覆蓋的設計圖或地圖上用的圖形符號。
消防安全標誌桿的顏色應與標誌本身相一致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韓佔先、劉伶凱、姚松經。
商場(店)、影劇院、娛樂廳、體育館、醫院、飯店、旅館、高層公寓和候車(船、機)室大廳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緊急出口、疏散通道處、層間異位的樓梯間(如避難層的樓梯間)、大型公共建築常用的光電感應自動門或360°旋轉門旁設置的一般平開疏散門,必須相應地設置“緊急出口”標誌。在遠離緊急出口的地方,應將“緊急出口”標誌與“疏散通道方向”標誌聯合設置,箭頭必須指向通往緊急出口的方向。
5.2緊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單向門必須在門上設置“推開”標誌,在其反面應設置“拉開”標誌。
5.3緊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門上應設置“禁止鎖閉”標誌。
5.4疏散通道或消防車道的醒目處應設置“禁止阻塞”標誌。
5.5滑動門上應設置“滑動開門”標誌,標誌中的箭頭方向必須與門的開啟方向一致。
5.6需要擊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鑰匙或開門工具的地方或疏散中需要打開板面才能製造一個出口的地方必須設置“擊碎板面”標誌。
5.7各類建築中的隱蔽式消防設備存放地點應相應地設置“滅火設備”、“滅火器”和“消防水帶”等標誌。室外消防梯和自行保管的消防梯存放點應設置“消防梯”標誌。遠離消防設備存放地點的地方應將滅火設備標誌與方向輔助標誌聯合設置。
5.8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固定滅火系統的手動啟動器等裝置附近必須設置“消防手動啟動器”標誌。在遠離裝置的地方,應與方向輔助標誌聯合設置。
5.9沒有火災報警器或火災事故廣播喇叭的地方應相應地設置“發聲警報器”標誌。
5.10設有火災報警電話的地方應設置“火警電話”標誌。對於沒有公用電話的地方(如電話亭),也可設置“火警電話”標誌。
5.11設有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不易被看到的地上消火栓等消防器具的地方,應設置“地下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標誌。
5.12在下列區域應相應地設置“禁止煙火”、“禁止吸煙”、“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帶火種”、“禁止燃放鞭炮”、“當心火災──易燃物”、“當心火災──氧化物”和“當心爆炸──爆炸性物質”等標誌:
a.具有甲、乙、丙類火災危險的生產廠區、廠房等的入口處或防火區內;
b.具有甲、乙、丙類火災危險的倉庫的入口處或防火區內;
c.具有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堆場等的防火區內;
d.可燃、助燃氣體儲罐或罐區與建築物、堆場的防火區內;
e.民用建築中燃油、燃氣鍋爐房,油浸變壓器室,存放、使用化學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儲藏間內及其附近;
f.甲、乙、丙類液體及其它化學危險物品的運輸工具上;
g,森林和礦山等防火區內。
5.13存放遇水爆炸的物質或用水滅火會對周圍環境產生危險的地方應設置“禁止用水滅火”標誌。
5.14在旅館、飯店、商場(店)、影劇院、醫院、圖書館、檔案館(室)、候車(船、機)室大廳、車、船、飛機和其它公共場所,有關部門規定禁止吸煙,應設置“禁止吸煙”等標誌。
5.15其它有必要設置消防安全標誌的地方。
6.1消防安全標誌應設在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醒目的位置。標誌的正面或其鄰近不得有妨礙公共視讀的障礙物。
6.2除必須外,標誌——般不應設置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也不應設置在經常被其它物體遮擋;的地方。
6.3設置消防安全標誌時,應避免出現標誌內容相互矛盾、重複的現象。盡量用最少的標誌把必需的信;息表達清楚。
6.4方向輔助標誌應設置在公眾選擇方向的通道處,並接通向目標的最短路線設置。
6.5設置的消防安全標誌,應使大多數觀察者的觀察角接近90°。
6.6消防安全標誌的尺寸由最大觀察距離D確定。測出所需的最大觀察距離以後,根據GB13495附錄A確定所需標誌的大小。
觀察距離D的確定參照本標準附錄A(參考件)。
6.7標誌的偏移距離X應盡量縮小。對於最大觀察距離D的觀察者,偏移角8一般不宜大幹5°,最大不應大於15°。如果受條件限制,無法滿足該要求,應適當加大標誌的尺寸以滿足醒目度的要求。
6.8在所有有關照明下,標誌的顏色應保持不變。
6.9消防安全標誌牌的製作材料
6.9.1疏散標誌牌應用不燃材料製作,否則應在其外面加設玻璃或其它不燃透明材料製成的保護罩。
6.9.2其它用途的標誌牌其製作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符合使用場所的防火要求;對室內所用的非疏散標誌牌,其製作材料的氧指數不得低於32。
6.10室內及其出入口的消防安全標誌設置要求
6.10.1疏散標誌的設置要求
6.10.1.1疏散通道中,“緊急出口”標誌宜設置在通道兩側部及拐彎處的牆面上,標誌牌的上邊緣距地面不應大於1m,如圖2所示。也可以把標誌直接設置在地面上,上面加蓋不燃透明牢固的保護板,如圖3所示。標誌的間距不應大於20m,袋形走道的盡頭離標誌的距離不應大於10m。
6.10.1.2疏散通道出口處,“緊急出口”標誌應設置在門框邊緣或門的上部,如圖4所示A或B的位置。標誌脾的上邊緣距天花板高Al不應小於0.5m。位置A處的標誌牌下邊緣距地面的高度h2不應小於2.0m。
6.10.1.3如果天花板的高度較小,也可以在圖4中C、D的位置設置標誌,標誌的中心點距地面高度h3應在1.3m─1.5m之間。
6.10.1.4懸掛在室內大廳處的疏散標誌牌的下邊緣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於2.0m,如圖5所示。
6.10.2附著在室內牆面等地方的其它標誌牌,其中心點距地面高度應在1.3m—1.5m之間。
6.10.3懸掛在室內大廳處的其它標誌牌下邊緣距地面高度不應小於2.0m。
6.10.4在室內及其出入口處,消防安全標誌應設置在明亮的地方。消防安全標誌中的禁止標誌(圓環加斜線)和警告標誌(三角形)在日常情況下其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不應小於5lx,最低照度和平均照度之比(照度均勻度)不應小於0.7。提示標誌(正方形)及其輔助標誌應滿足以下要求:
消防安全標誌的幾何圖形尺寸以觀察距離D為基準,計算方法如下:
7.1 正方形
消防安全標誌
圖4
7.2 三角形
消防安全標誌
內 邊:a=0.035D
邊框寬:c=0.124a
圓角半徑:r=0.080a
7.3 圓環和斜線
消防安全標誌
內 徑:d1=0.028D
外 徑:d2=1.25d1
斜線寬:c=0.100d1
斜線與水平線的夾角a=45°
5.4 由圖形標誌、方向輔助標誌和文字輔助標誌組成的長方形標誌
消防安全標誌
短邊:d=0.025D
長邊:6=1.60a
GB13495消防安全標誌
GB50016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J45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 2893 安全色
6 消防安全標誌牌的製作
6.1 消防安全標誌牌應按本標準的製作圖來製作。製作圖舉例如圖8所示。標誌和符號的大小、線條粗細應參照本標準所給出的圖樣成適當比例。
6.2 消防安全標誌牌都應自帶襯底色。用其邊框顏色的對比色將邊框周圍勾一窄邊即為標誌的襯底色。沒有邊框的標誌,則用外緣顏色的對比色。除警告標誌用黃色勾邊外,其他標誌用白色。襯底色最少寬2mm,最多寬10mm(見圖2、圖3)。
6.4 消防安全標誌牌應無毛刺和孔洞,有觸電危險場所的標誌牌應當使用絕緣材料製作。
6.5 消防安全標誌牌必須由被授權的國家固定滅火系統和耐火構件質量監督檢測中心檢驗合格後方可生產、銷售。
7 消防安全標誌的設置位置
7.1 消防安全標誌設置在醒目、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地方,並使人們看到後有足夠的時間注意它所表示的意義。
7.2 消防安全標誌不應設置在本身移動后可能遮蓋標誌的物體上。同樣也不應設置在容易被移動的物體遮蓋的地方。
7.3 難以確定消防安全標誌的設置位置,應徵求地方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消防設施標識
1 配電室、發電機房、消防水箱間、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場所的入口處應設置與其它房間區分的識別類標識和“非工勿入”警示類標識。
3 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取水口或取水井、閥門、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等場所應設置永久性固定的識別類標識和“嚴禁埋壓、圈佔消防設施”警示類標識。
5 室內消火栓給水管道應設置與其它系統區分的識別類標識,並標明流向。
6 滅火器的設置點、手動報警按鈕設置點應設置提示類標識。
7 防排煙系統的風機、風機控制櫃、送風口及排煙窗應設置註明系統名稱和編號的識別類標識和“消防設施嚴禁遮擋”的警示類標識。
8 常閉式防火門應當設置“常閉式防火門,請保持關閉”警示類標識;防火捲簾底部地面應當設置“防火捲簾下禁放物品”警示類標識。
危險場所、危險部位標識
1 危險場所、危險部位的室外、室內牆面、地面及危險設施處等適當位置應設置警示類標識,標明安全警示性和禁止性規定。
2 危險場所、危險部位的室外、室內牆面等適當位置應設置安全管理規程,標明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注意事項及危險事故應急處置程序等內容。
3 倉庫應當劃線標識,標明倉庫牆距、垛距、主要通道、貨物固定位置等。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
品的倉庫應當設置標明儲存物品的類別、品名、儲量、注意事項和滅火方法的標識。
4 易操作失誤引發火災危險事故的關鍵設施部位應設置發光性提示標識,標明操作方式、注意事項、危險事故應急處置程序等內容。
安全疏散標識
1 疏散指示標識應根據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規範設置,並應採用符合規範要求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安全出口標誌,標明疏散方向。
2 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應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性的自發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標誌。
3 單位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疏散走道、消防車道等處應設置“禁止鎖閉”、“禁止堵塞”等警示類標識。
4 消防電梯外牆面上要設置消防電梯的用途及注意事項的識別類標識。
5 公眾聚集場所、賓館、飯店等住宿場所的房間內應當設置疏散標識圖,標明樓層疏散路線、安全出口、室內消防設施位置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