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形走道

只有一個安全疏散出口、類似於一個布袋的走道

袋形走道是指只有一個安全疏散出口、類似於一個布袋的走道。走廊盡頭沒有出路,想出來得原路返回。多層建築和高層建築對袋形走道的疏散距離要求不一樣。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於2015年5月1日起實施,原《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95)同時廢止。

簡介


袋形走道
袋形走道
一般在建築物中的任何部位,最好能同時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疏散方向可供疏散,盡量避免把疏散走道布置成袋形,因為袋形走道的致命弱點是只有一個疏散方向,如果火災時一旦出口被煙火堵住,其走道內的人員就很難安全脫險,容易造成堵擠等事故。相關問題可參見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圖示 P20(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已經作廢,取而代之的是GB50016-2014)
袋形走道
袋形走道

規定


(一)《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對單、多層建築袋形走道的規定
(位於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
①託兒所、幼兒園、醫院、療養院 耐火等級為一、二級時,其疏散距離為20M;耐火等級為三級時,其疏散距離為15M;耐火等級為四級時,其疏散距離為10M。
②學校 耐火等級為一、二級時,其疏散距離為22M;耐火等級為三級時,其疏散距離為20M;耐火等級為四級時,其疏散距離為10M。
③其他民用建築;耐火等級為四級時,其疏散距離為15米。
(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對高層建築袋形走道的規定
①耐火等級為一級時,醫院中的病房部分為12M,醫院的其他部分為15M;
②旅館、展覽樓、教學樓為15M;
③其他民用功能建築為20M。
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至最近敞開樓梯間的直線距離,當房間位於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時,應按本表(表5.5.17)的規定減少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