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律通則

中國楹聯學會頒布的規定

《聯律通則》是中國楹聯學會頒布的規定。楹聯是中華文化寶庫中的獨立文體之一,具有群眾性、實用性、鑒賞性、久盛不衰的特點。

發布信息


中國楹聯學會
引言
楹聯的基本特徵是詞語對仗和聲律協調。為弘揚國粹,我會集中聯界專家將千餘年來散見於各種典籍中有關聯律的論述,進行梳理規範,形成了《聯律通則(試行)》。在一年多的試行實踐基礎上,又吸納了各方面的意見進行修改,制訂了《聯律通則》(修訂稿)。現經中國楹聯學會第五屆第十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予以頒發。

文件內容


第一章 基本規則
第一條字句對等。一副楹聯,由上聯下聯兩部分構成。上下聯句數相等,對應語句的字數也相等。
第二條詞性對品。上下聯句法結構中處於相同位置的詞,詞類屬性相同,或符合傳統的對仗種類。
第三條結構對應。上下聯詞語的構成,詞義的配合,詞序的排列,虛詞的使用,以及修辭的運用,合乎規律或習慣,彼此對應平衡。
第四條節率對拍。上下聯句的語流一致。節奏的確定,可以按聲律節奏“二字而節”,節奏點在語句用字的偶數位次,出現單字佔一節;也可按語意節奏,即與聲律節奏有異有同,出現不宜拆分的三字或更長的詞語,其節奏點均在最後一字。
第五條平仄對立。句中按節奏安排平仄交替,上下聯對應節奏點上的用字平仄相反。單邊兩句及其以上的多句聯,各句腳依順序連接,平仄規格一般要求形成音步遞換,傳統稱“平頂平,仄頂仄”。如犯本通則第十條避忌之(3),或影響句中平仄調協,則從寬。上聯收於仄聲,下聯收於平聲。
第六條 形成意聯。形式對舉,意義關聯。上下聯所表達的內容統一於主題。
第二章 傳統對格
第七條 對於歷史上形成的且沿用至今的屬對格式,例如,字法中的疊語、嵌字、銜字,音法中的借音、諧音、聯綿詞法中的互成、交股、轉品,句法中的當句、鼎足、流水等,凡符合傳統修辭對格,即可視為成對,體現對格詞語的詞性與結構的對仗要求,以及句中平仄要求則從寬。
第八條 用字的聲調平仄遵循漢語音韻學的成規。判別聲調平仄遵循近古至今通行的《詩韻》舊聲或現代漢語普通話的今聲“雙軌制”,單在同一聯文中不得混用。
第九條 使用領字、襯字、介詞、連詞、助詞、嘆詞、擬聲詞,以及三個音節及其以上的數量詞,凡在句首、句中允許不拘平仄,且不與相連詞語一起計節奏。
第十條 避忌問題。(1)忌合掌。(2)忌不規則重字(3)仄收句盡量避免尾三仄;平收句忌尾三平。
第三章 詞性從寬範圍
第十一條 允許不同詞性相對的範圍大致包括:
(1)形容詞和動詞(尤其不及物動詞);
(2)在以名詞為中心的偏正片語中充當修飾成分的詞;
(3)按句法結構充當狀語的詞;
(4)同義連用字、反義連用字、方位與數目、數目與顏色、同義與反義、同義與連綿、反義與連綿、副詞與連詞介詞、連詞與介詞與助詞、連綿字互對等常見對仗形式;
(5)某些成序列(或系列)的事物名目,兩種序列(或系列)之間相對,如,自然數列天干地支系列、五行、十二屬相,以及即事為文合符邏輯的臨時結構系列等。
第十二條巧對、趣對、借對(或借音或借義)、摘句對、集句對等允許不受典型對式的嚴格限制。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通則作為楹聯創作、評審、鑒賞在格律方面的依據。由中國楹聯學會解釋。
第十四條 本通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1日公布的《聯律通則(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