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諭

教諭

教諭,漢語辭彙,拼音jiào yù。釋義:“正式教師”之意,宋代開始設置,負責教育生員;教導。

基本詞義


[discipline]:教導訓誡,謹遵教諭。
[commission]:宗教上的命令、指示。
[military instructor]:學官名。宋京師小學和武學中設。元、明、清縣學均置,掌文廟祭祀、教育所屬生員。
用法示例:南平教諭。——清·張廷玉《明史》

詳細釋義


1、學官名。
宋代在京師設立的小學和武學中始置教諭。元、明、清三朝,縣學亦置教諭,掌文廟祭祀,教育所屬生員。
2、教導。
①唐張九齡《論教皇太子狀》:“若親近細人,不聞教諭,縱慾行善,猶未知所適。”
②唐韓愈《順宗實錄三》:“左右前後,罔非正人,是以教諭而成德也。”
③宋司馬光《和韓秉國招范景仁飲》:“每煩教諭累百紙,頑如鐵石不可鐫。”
④清李漁《憐香伴·矢貞》:“爹爹有何教諭?”

歷史沿革


明清時代縣設“縣儒學”,是一縣之最高教育機關,內設教諭一人,另設訓導數人。訓導是指輔助教諭的助手,而囑託則是約聘教員。府學教諭多為進士出身,由朝廷直接任命。府學訓導以及縣學教諭、訓導、囑託,多為舉人、貢生出身,由藩司指派。學官與訴訟無關,以“奉薄儉常足,官卑廉自尊”自命。明·王鐸《太子少保兵部尚書節寰袁公神道碑》:“(袁可立)祖錦,韓城教諭。”
古時教諭辦公之所
古時教諭辦公之所
儒學教諭是縣學的教授,相當於教委主任,有時是縣學校長。“儒學”作為一種教育機構,始於兩漢,興於隋唐,盛於元明清,是中國古代社會官學的基本形式。授課以孔孟學說為主,所以稱為“儒學”,分府、廳、州、縣四級,供生員讀書,多系官辦。
教諭是學官名。宋代除宗學、律學、醫學、武學等置教授傳授學業外,各路的州、縣學均置教學官名。宋代於京師所設小學和武學中始置教諭。元、明、清縣學皆置教諭,掌文廟祭祀,教育所屬生員。《明史·職官志四》:“儒學,府教授一人,訓導四人。州,學正一人,訓導三人。縣,教諭一人,訓導二人,教授、學正、教諭,掌教誨所屬生員,訓導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