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作“ 遺貲 ”。
1.猶遺產。唐
韓愈 《
太原府參軍苗君墓誌銘》:“四室之孤男女,凡二十人,皆幼。遺資無十金,無田無宮以為歸,無族親朋友以為依也。” 清
劉大櫆 《重修鳳山台記》:“吾受先人遺資,當擇一事以善用之。” 清
俞正燮 《癸巳類稿·駐紮大臣原始》:“ 仲巴胡圖克圖 外視之,私擁 班禪 遺貲,不以分賚,眾皆怒。”《
官場現形記》第五一回:“無論先君有無遺貲,總之,這些事情,在小侄都是義不容辭的。”參見“ 遺產 ”。
2.猶餘財。《隋書·孝義傳·薛濬》:“ 濬性清儉,死之日,家無遺資。” 明
朱國禎 《涌幢小品·薛滿八》:“而如岡收其遺貲,歸故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