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借貸
不以收回原物為目的的借貸
消費借貸是一種實物契約,根據此契約,借用人(mutuatario)從出借人(mutuante)那裡接受一定數量的可替代物,並負有義務歸還同一種類和相同數量的物。
“消費借貸收借貸(否則借貸寄託),,收類品。,借麥收另品,葡萄酒,消費借貸。”借貸系,替旦借,權轉移。“稱(消費借貸),式,()()。”
消費借貸契約借借交付標效。“交付”指具,未未監護准權交付,況締消費借貸契約效。某況,交付允債務保留借付錢款式,,“基委託契約,負筆款項債務,決筆錢消費借貸留,錢,筆錢消費借貸借”。
,強調“交付”(“渡”)消費借貸,味否達合義,合協議構消費借貸契約件。“寄託交筆款項,消費借貸,,既產寄託效,產消費借貸效。,消費借貸交筆錢,借貸,產效。”
在羅馬法中,消費借貸曾是一種單務契約。在實行自願交付后出借人不承擔任何義務。它只使借用人承擔返還等量同質物的義務,並且不要求借用人向出借人支付利息;“只有要式口約的方式對支付利息作出了規定,才允許索取利息”。
消費借貸者,當事人一方(貸與人)約定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借用人),而他方約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也(四七四條)。
一、消費借貸系要物契約
消費借貸契約之生效力也,於合意外更須實行交付(四七五條),故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自與使用借貸合同,而與租賃異也。
二、消費借貸系片務契約
貸與人交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於借用人,並移轉其所有權時,消費借貸始生效力,嗣後僅借用人負返還義務,而貸與人不負何等義務,故為片務契約。
三、消費借貸系無償或有償契約
消費借貸附有利息者,為有償契約;其未附利息者,為無償契約。
四、消費借貸系不要式契約
消費借貸之成立,在當事人間只須有意思表示而已,不拘何種方式,故為不要式契約。
五、消費借貸系貸與人交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於借用人。並移轉其所有權之契約也
1.消費借貸之標的物系以代替物為限
甲:一般交易上,著眼其物之種類、品質、數量者,謂之代替物,例如金錢、轂米、匹頭、油鹽之類是。在消費借貸,借用人之返還須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其以代替物為限,自不待言。
乙;消費借貸之標的物固然以代替物為限,然交付代替物以外之物,亦得變更為消費借貸,其情形大別為二,即:(1)將代替物以外之物折算金錢,就其價額以為消費借貸。此乃由借用人承買該物,再將其支付價金債務變為消費借貸上之返還債務也。(2)或使借用人出賣標的物於他人,再就其所賣價金以為消費借貸。在此情形,必須出賣后,其消費借貸始可成立也。
2.消費借貸之標的物必須交付
甲:標的物之交付通常固多由貸與人直接交付於借用人,但使第三人間接交付,或簡易交付(七六一條一項但書參照),或讓與返還請求權以代交付(七六一條三項參照),均無不可。
乙:交易上視同交付之事實,例如銀行之撥划、郵局匯票之交付等,在交易上視同交付現金者,亦應包含在交付之內。
3.消費借貸之標的物,須由貸款人將其所有權移轉於借用人。貸款人不僅應交付標的物於借用人,並應將其所有權移轉於借用人,使借用人取得其所有權。蓋消費借貸之目的,在使借用人得消費或處用原交付之物,故應使借用人取得其所有權也。至移轉所有權之方法,通常固多出於貸與人與借用人間之所有權讓與行為,但出於第三人與借用人間之所有權讓與行為,或因借用人之善意佔有而取得所有權(九四八條參照),均無不可。
六、消費借貸,系由借用人約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而為返還之契約以
借用人債務之內容,在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而為返還,並非返還貸與人原交付之物,此即與租賃、使用借貸所以均異也。
借用人於返還債務外,更負利息債務者,為有償消費借貸;其不負利息債務者,為無償消費借貸。在有償消費借貸,並應准用買賣之規定(三四七條)。又消費借貸以無償即無利息為原則(四七六條參照),必須有特約或商業界另有習慣,始為有償,即應付利息也。
(一)貸與人之擔保責任
一、擔保責任認許之理由消費借貸為片務契約,貸與人方面並不負何等義務,業經述明,惟法律為顧全交易信用,特使貨與人負擔保責任。此項責任乃出於法律之規定,並非消費借貸應盡之義務,故消費借貸仍系財務契約也。有償消費借貸固認有擔保責任,而無償消費借貸則以不認許為原則也。
二、有償消費借貸之擔保責任
消費借貸約有利息或其他報償者,如借用物有瑕疵時,貸款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即貸與人應另易以無瑕疵之物。倘借用人因此致受損害時,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四七六條一項)。蓋借用人特付報酬,原欲享受物之利用,倘借用物存有瑕疵,減少其利用價值,在借用人甚屬不利,故使貸與人負此項擔保責任,以保護之。但借用人於消費借貸契約成立當時,知有瑕疵者,貸與人不任其責(三五五條參照)。
三、無償消費借貸之擔保責任
消費借貸為無報償者,如借用物有瑕疵時,原則上貸與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借用人得照有瑕疵原物之價值,返還貸與人(四七六條二項),即只返還有瑕疵原物之價值,不必返還現物。倘有同等瑕疵之物,以現物返還亦無不可,該借用人僅須返還同種、同等、同量之物。本可返還同等瑕疵之物,且無償消費借貸,為貸與人示恩之舉,同乎贈與,亦不應負擔保責任也。但貸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借用人得請求損害賠償(四七六條三項)。
(二)借用人之義務
一、返還義務返
還為借用人之主要義務,茲述於下:
1.返還之標的物
借用人僅須返還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並非返還貸與人交付之原物,業經述明,但尚有下列應注意事項:
甲:現物返還不能者借用人不能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應以其物在返還時返還地所應有之價值償還之;若返還時或返還地未約定者,則以其物在訂約時或訂約地之價值償還之(四七九條)。
乙:金錢返還之特則金錢借貸之返還,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依下列規定(四八O條):A以通用貨幣為借貸者,如於返還時已失其通用效力,應以返還時有通用效力之貨幣償還之。B金錢借貸約定摺合通用貨幣計算者,不問借用人所受領貨幣價格之增減,均應以返還時有通用效力之貨幣償還之。C金錢借貸約定以特種貨幣為計算者,應以該特種貨幣,或按返還時返還地之市價,以通用貨幣償還之。
2.返還之時期(四七八條)
甲:消費借貸定有返還期限者,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之。
乙:消費借貸未定有返還期限者,則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3.返還之處所
借用人返還標的物,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於貸與人之住所地為之(三一四條二款參照)。
二、支付利息之義務
借用人在有償消費借貸,始負此項支付義務也。
1.利息之數額
利息或其他報酬之數額,因得由當事人約定之,但不得違反禁止高利之規定(二O五條參照),自不待言。故以貨物折算金錢而為借貸者,縱有反對之約定,仍應以該貨物按照交付時交付地之市價所應有之價值為其借貸金額(四八一條)。蓋恐虛折高價,以規避禁止高利之規定也。
2.支付之時期(四七七條)
甲:消費借貸定有支付期限者,其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
乙:消費借貸未定有支付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應於每年年終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