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訴

法律術語

濫訴是指法律從業者為了自己的業務和案源的數量,本來不需要起訴解決的問題,從而鼓動的當事人去法院起訴,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公共司法資源的浪費和當事人經濟的損失。

簡要


濫訴意指檢方故意以不符合無罪推定的方式起訴被告,目前尚無明確的關於學術定義。

現實事件


2020年,美西方國家就新冠肺炎疫情對中國提起多個訴訟,聲稱中國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負責。此類濫訴鬧劇違背基本事實、挑戰國際法理、大搞政治訛詐,是人類文明之恥。

規定


立案登記制並不是取消立案條件審查,而是從依法保障人民法院行使職權和依法保護當事人訴權的角度,要求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就要針對法定起訴條件等事項,進行更加精細、準確、妥當的審查,並防止不必要和過度審查。因此,在堅持立案登記制的同時,人民法院仍應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章起訴和受理的整體規定,全面把握行政訴訟的立案條件,對立案條件的審查,原則上應在立案環節解決,而儘可能減少在審理環節裁定駁回起訴。人民法院對已經認定為濫用訴權的起訴,可以退回訴狀並記錄在冊。堅持起訴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