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記制

立案登記制

立案登記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製為立案登記制。

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訴狀時,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起訴,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七日內做出決定是否立案登記。

設立過程


2014年10月23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第四部分,“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第(二)項提出,“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製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力度。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為充分保障當事人訴權,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的“立案難”問題,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製為立案登記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提出如下意見。

主要區別


登記制

當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訴狀,法院應當一律接收,並在規定的期限內依法處理。

審查制

各級法院對當事人起訴的審查尺度不一,甚至進行實質性審查。

指導思想


(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通過立案登記制改革,推動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二)堅持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依法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方便當事人訴訟,做到公開、透明、高效。
(三)堅持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案件,法院必須依法受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撓法院受理案件。

立案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登記立案:
(一)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二)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行政訴訟,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三)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訴,且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四)生效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屬於受申請人民法院管轄的;
(五)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作出的賠償、複議決定或者對逾期不作為不服,提出賠償申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立案:
(一)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
(二)訴訟已經終結的;
(三)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訴事項。

立案程序


立案登記製圖片
立案登記製圖片
(一)實行當場登記立案。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
(二)實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補正。起訴、自訴和申請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應當及時釋明,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應當補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內經補正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登記立案。
(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的處理。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應當依法裁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並載明理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或者申請複議。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覆、不出具法律文書。
(四)嚴格執行立案標準。禁止在法律規定之外設定受理條件,全面清理和廢止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立案“土政策”。

配套機制


(一)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進一步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訴前調解與訴訟調解的有效銜接,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糾紛解決方式。
(二)建立完善庭前準備程序。完善繁簡分流、先行調解工作機制。探索建立庭前準備程序,召集庭前會議,明確訴辯意見,歸納爭議焦點,固定相關證據,促進糾紛通過調解、和解、速裁和判決等方式高效解決。
(三)強化立案服務措施。加強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和信息化建設,實現公開、便捷立案。推行網上立案、預約立案、巡迴立案,為當事人行使訴權提供便利。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讓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打得起官司。

立案監督


(一)加強內部監督。人民法院應當公開立案程序,規範立案行為,加強對立案流程的監督。上級人民法院應充分發揮審級監督職能,對下級法院有案不立的,責令其及時糾正。必要時,可提級管轄或者指定其他下級法院立案審理。
(二)加強外部監督。人民法院要自覺接受監督,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督查法院登記立案工作反饋的問題和意見,要及時提出整改和落實措施;對檢察機關針對不予受理、不予立案、駁回起訴的裁定依法提出的抗訴,要依法審理,對檢察機關提出的檢察建議要及時處理,並書面回復;自覺接受新聞媒體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對反映和投訴的問題,要及時回應,確實存在問題的,要依法糾正。
(三)強化責任追究。人民法院監察部門對立案工作應加大執紀監督力度。發現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擾依法立案等違法行為,對有關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貫徹本意見精神,切實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周密部署,精心組織,確保立案登記制改革順利進行。

實施情況


2015年5月4日是全國法院實施立案登記制的第一個工作日。據不完全統計,4日當天全國法院立案數量超過67000件,與去年同期相比增幅超過20%,當場登記立案率超過85%。
截至4日下午3點半,北京市三級法院共接待立案群眾3005人次,當場立案1963件,發放一次性補正起訴材料257份,出具接收起訴材料清單1644份。全市法院立案窗口接待有序,立案程序規範,秩序良好。
4日當天,上海全市法院共登記立案2866件,其中,當場立案2556件,同比登記制實施前平均每天收案數2228件上升14.72%。

法律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47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5〕8號
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訴權,實現人民法院依法、及時受理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
第二條 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並註明收到日期。
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噹噹場予以登記立案。
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提供訴狀樣本,為當事人書寫訴狀提供示範和指引。
當事人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登記立案。
第四條 民事起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
(五)有證人的,載明證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訴狀參照民事起訴狀書寫。
第五條 刑事自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
(一)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繫方式;
(二)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狀時間;
(五)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六)有證人的,載明證人的姓名、住所、聯繫方式等。
第六條 當事人提出起訴、自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訴人、自訴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複印件;起訴人、自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交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提供組織機構代碼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被註銷的情況說明;
(二)委託起訴或者代為告訴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代為告訴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三)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
(四)起訴狀原本和與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當事人人數相符的副本;
(五)與訴請相關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第七條 當事人提交的訴狀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內補正。
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人民法院決定是否立案的期間,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沒有補正的,退回訴狀並記錄在冊;堅持起訴、自訴的,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八條 對當事人提出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民事、行政起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二)對刑事自訴,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次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三)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四)對執行異議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間內不能判定起訴、自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先行立案。
第九條 人民法院對起訴、自訴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應當出具書面裁定或者決定,並載明理由。
第十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自訴不予登記立案:
(一)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的;
(四)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訴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
第十一條 登記立案后,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交納訴訟費的,按撤訴處理,但符合法律規定的緩、減、免交訴訟費條件的除外。
第十二條 登記立案后,人民法院立案庭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審判庭審理。
第十三條 對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訴狀、接收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訴狀內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擾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等違法違紀情形,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查明事實,並將情況反饋當事人。發現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為方便當事人行使訴權,人民法院提供網上立案、預約立案、巡迴立案等訴訟服務。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推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尊重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仲裁等多種方式維護權益,化解糾紛。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法維護登記立案秩序,推進訴訟誠信建設。對干擾立案秩序、虛假訴訟的,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的“起訴”,是指當事人提起民事、行政訴訟;“自訴”,是指當事人提起刑事自訴。
第十八條 強制執行和國家賠償申請登記立案工作,按照本規定執行。
上訴、申請再審、刑事申訴、執行複議和國家賠償申訴案件立案工作,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九條 人民法庭登記立案工作,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關立案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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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5日8時30,記者一走進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立即感受到一股緊張、忙碌的氣氛——立案大廳里遞交起訴狀的長隊已經排到院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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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透露,5月實施立案登記制后,新收案件增長速度明顯加快,同比增長55%,各類型案件均有不同幅度增長。截至2015年5月20日,朝陽法院新收各類案件9560件,其中民事2763件,同比上升56%;商事4691件,同比上升99%;知識產權455件,同比上升207%;行政112件,同比上升229%,增幅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