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沽停戰協定

喪權辱國的條約

中華民國南京政府北平軍分會參議、中日停戰談判首席代表熊斌與日本關東軍副參謀長岡村寧次於1933年5月31日在塘沽簽訂的停戰協定。又稱《塘沽協定》。

發展


長城抗戰進行中,4月中旬灤東失陷,蔣介石和時任行政院長的汪精衛即委黃郛主持華北政務,任行政院駐北平政務整理委員會委員長。5月初,日軍參謀本部提出《華北方面緊急處理方案》,妄圖強迫中國政府接受停戰條件。在日軍新的進犯下,北平軍分會代理委員長何應欽密電汪精衛,要求黃郛與日方談判,「尋求和平途徑」。5月中旬,日軍進逼平津,國民政府令黃郛北上與日方談判。22日,汪精衛指示黃「除簽字、承認偽滿洲國割讓四省之條目外,其它條件皆可答應」。當晚,黃郛與日本駐北平武官永津中佐進行密談,達成協議,寫成停戰案概要備忘錄,隨後迅速得到何應欽的承認,並派專人赴密雲,向日軍請求進行停戰談判。30日,北平軍分會總參議熊斌同關東軍參謀長岡村寧次在塘沽開始談判。31日,雙方簽定《塘沽協定》。

協定內容


(日方代表為岡村寧次少將,我方代表為熊斌將軍。)協定共五條如次:
一、中國軍即撤退至延慶、昌平、高麗營、順義、通州、香河、寶坻林亭口寧河、蘆台所連之線以西以南之地區,爾後不越該線前進,又不行一切挑戰擾亂之行為。
二、日本軍為確悉第一項實行之情形,隨時用飛機或其他方法以行視察,中國方面對之應加保護,並予以各種便利。
三、日本軍為確悉第一項實行之規定,中國軍業已遵守時,即不再超越該線追擊,且自動歸還於長城之線。
四、長城線以南及第一項所所示之線以北及以東區域內之治安維持,以中國警察機關任之。
五、本協定蓋印之後,發生效力。
根據協定,在長城以南設置100公里的「非武裝地帶」,中國軍隊退至延慶、昌平、高麗營、順義、通州、香河、寶坻、林亭口、寧河、蘆台所連之線以西、以南地區,爾後也不能越過該線;日本軍隊則可用飛機或其它方法施以偵察,中國方面應加保護並予以各種便利;長城線以南的上述地區之治安維持,以中國警察機關任之。警察機關不可用刺激日軍感情之武力團體。

意義


《塘沽協定》實際上承認了長城是中國與日本扶持的偽滿洲國的「國界」,划綏東、察北和冀東為日軍自由行動區,也為日軍進一步控制整個華北提供了方便,華北主權在一定程度上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