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代理

民事代理

民事代理是指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一種民事法律關係,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概念


是一種民事法律關係,其當事人有代理人與被代理人,如果所代理的民事行為有著特定的對方當事人,該方當事人被稱為第三人。代理關係的產生是由於被代理人不能或不願以自己的名義或自己的行為親自實施某項民事法律行為而由代理人代理為之。
如果把民事代理看做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它是由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和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共同構成的。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之。而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法律特徵


1.民事代理行為源於代理人的代理權。而代理權的產生又有兩種途徑:一是法律的明文規定,這種代理權稱為法定代理權,可以認為是法律授予的代理權(比如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權);二是約定的代理權,來自於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只要是在法理允許的範圍內是可以根據個人意志來決定的。
代理權具有核心性。
2.雖然民事代理行為是由被代理人之外的代理人代爾為之,但是其代理行為必須由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不能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
3.由所代理的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比如律師代理打官司)
4.在代理關係中,相當一部分的代理行為是存在於對方當事人的,相對代理關係人被稱為第三人,該人的權利與義務是不容忽視的,第三人對於民事義務履行與否,履行質量好壞都直接決定被代理人的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是否得以實現。

適用範圍


(一)民事代理只使用與民事法律行為的範圍之內。非民事法律行為不可以使用民事代理。
(二)民事代理只適用於可代理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於以當事人特定的人身,特定的身份、特定的法律資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不適用於民事代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