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

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

《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印刷品廣告管理,保護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而制定的法規,2004年1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7號發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規章的決定》(2016年4月2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6號)《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於2016年4月29日廢止。

文件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17號
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決定修改,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局長 王眾孚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政策全文


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
(2000年1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95號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印刷品廣告管理,保護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通過張貼、擺放、發送、郵寄等形式發布介紹商品或者服務的散頁、招貼、宣傳冊等印刷品廣告均依照本辦法管理。
利用報紙、期刊、圖書發布廣告,利用印刷品發布煙草广告,廣告管理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印刷品廣告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印刷品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五條 印刷品廣告中不得出現新聞、報道及其他非廣告信息。
第六條 印刷品廣告中應當具有“廣告”標誌,能夠使消費者辯明其為廣告。
第七條 發布印刷品廣告,不得妨礙公共秩序、社會生產及人民生活。在法律、法規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發布印刷品廣告的場所或者區域不得發布印刷品廣告。
第八條 廣告主發布含有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葯、醫療、房地產、保健食品、化妝品內容的印刷品廣告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登記的印刷品廣告,應當委託廣告經營者向廣告發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跨省發布含有上述內容的印刷品廣告的,廣告主應當委託廣告經營者向廣告發布地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廣告經營者應當對受委託登記的印刷品廣告內容進行審查,對廣告內容違法的印刷品廣告不得發布。
第九條 申請辦理印刷品廣告登記應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載明商品(服務)名稱、發布形式、時間、地點(區域)、數量的申請報告;
(二)辦理登記手續的委託代理協議書;
(三)廣告經營者營業執照和廣告經營許可證;
(四)廣告樣件;
(五)廣告管理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證明文件齊備后七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登記文件要求的,核發《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
第十條 發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應當向廣告經營者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跨省發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由廣告經營者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審后,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
第十一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依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后,應當按照登記核准的事項發布印刷品廣告。
第十二條 廣告主發布印刷品廣告,必須標明產品(服務)生產商、經銷商及印刷企業的名稱、地址;由廣告經營者代理髮布的印刷品廣告應當同時標明廣告經營者的名稱、地址。
第十三條 發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前審查的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葯印刷品廣告,廣告主應當取得相應的廣告審查批准文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查驗廣告審查批准文件。
第十四條 發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由有關單位出具廣告證明文件的印刷品廣告,廣告主應當取得相應的廣告證明文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查驗廣告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印製企業對含有違法內容的印刷品廣告不得印製。
第十六條 凡發佈於商場、藥店、醫療服務機構、娛樂場所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的印刷品廣告,上述場所的管理者應當對屬於自己管轄區域內散發、擺放和張貼的印刷品廣告負責管理,對有違反廣告法規規定的印刷品廣告應當拒絕其發布。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內容違法的印刷品廣告,應當責令其改正,廣告內容嚴重違法的,責令違法當事人予以銷毀。對內容違法的印刷品廣告所宣傳的物品,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法律、法規規定對上述物品可以作扣押、封存、沒收等處理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發布,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發布,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廣告發布內容同時違法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非法散發、張貼印刷品廣告的行為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發布,對違法當事人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警告,可以處以5千元以下罰款,廣告發布內容同時違法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3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含有廣告內容的票據、包裝、裝潢、產品說明書等可以不標明“廣告”標誌的,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印刷品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公布之前制訂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相符合的,以本辦法為準。

內容解讀


《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中明確指出: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是廣告經營者利用固定名稱、規格、樣式的廣告專集發布介紹他人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印刷品廣告形式,統一標識為“DM”。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批。為與具有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特號的報紙、期刊等出版物相區別,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須具有如下特徵:
1.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別其為印刷品廣告。依據《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廣告經營者應當在每期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首頁頂部位置,標明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名稱、廣告經營者名稱和地址,《固定形式印刷品登記證》號,期數、發布時間、統一標識“DM”。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名稱依次由廣告經營者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企業字型大小、“廣告”字樣三部分組成,首頁和底頁應當為廣告版面。
2.不得具有圖書、報紙、期刊等出版物特徵。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的內容不得含有新聞報道、新聞評論、社會批評、散文、小說、報告文學等內容;不得使用主辦、協辦、出品人、編輯部、編輯、本刊、雜誌、專刊等字樣,實行免費投遞。
2007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新聞出版總署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監管中的職責分工。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發布非廣告信息、與報紙、期刊形式特徵相混淆及涉嫌非法出版活動行為的,將依法嚴肅查處,切實維護出版物廣告市場健康、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