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烏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烏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烏海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職能部門。
根據《內蒙古黨委辦公廳 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烏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發【2009】57號),設立烏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烏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局長:董躍飛。
副局長、黨組成員任海燕 協助局長負責公務員管理、養老保險、審計以及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公務員管理科、審計監督科、市勞動保障信息中心、養老保險科、市社會保險事業局。
副局長王 進 協助局長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資、審批事項的辦理以及醫療保險方面的工作。分管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工資福利科、審批辦、醫療保險科、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局。
副局長、黨組成員要文林 協助局長負責勞動關係、調解仲裁、勞動監察、人事考試以及就業創業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勞動關係科、調解仲裁管理科(仲裁院)、勞動監察局、市人事考試培訓中心、就業促進科、市就業服務局。.
副局長、黨組成員李然旭 協助局長負責職業能力建設、規劃財務、事業單位人事管理、人才以及信訪等方面的工作。分管職業能力建設科、規劃財務科、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人力資源市場科、人才交流中心、局信訪室。
黨組成員郝關峰 協助局長負責機關黨建、信息、機要保密、綜治、維穩、黨務政務公開,機關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扶貧幫困、普法依法治市、工、青、婦,計劃生育、工傷保險、機關幹部人事、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及機關事務服務等工作。負責市企業退休人員管理服務中心工作、分管局機關黨委、辦公室、人事教育科、工傷保險科、市政府系統幹部人事檔案管理服務中心、局綜合服務管理中心、機關事務服務中心。
派駐紀檢組長、黨組成員高雪倩 負責局系統紀檢監察工作。
副調研員劉巧梅 協助黨組成員郝關峰負責局綜合服務管理中心管理,工、青、婦,計劃生育以及扶貧幫困等工作。分管局綜合服務管理中心。
副調研員陳國綱 協助任海燕副局長負責信息化建設等工作。分管勞動保障信息中心;協助李然旭副局長負責信訪接待、答覆等工作。分管局信訪室。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政策及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市人力資源開發規劃、政策,推進人才戰略實施,完善人才儲備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市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擬訂全市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擬訂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各類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政策;指導基層就業工作體系建設;擬定創業促就業工作發展規劃,負責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落實並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監督辦法;編製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福利待遇和離退休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定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的實施意見;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和國家、自治區相關政策規定,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組織落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監督檢查;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能力建設政策和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及管理辦法,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編製全市年度公務員考錄計劃,組織全市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自治區公務員考核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據管理許可權,擬定公務員培訓規劃、計劃和標準,負責組織全市政府部門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各區政府部門公務員培訓工作;貫徹落實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製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
貫徹落實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農牧民工相關政策,擬訂全市農牧民工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農牧民工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牧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落實國家、自治區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市(回市)工作或定居政策;負責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管理在烏海市工作的外國專家;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辦公室
研究起草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的地方性規定和政策;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督查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執行情況和有關事項的督辦工作;承擔局機關重要文稿起草、會議組織、綜合協調和政務工作,負責調研、宣傳、信息、機要保密、綜治、維穩、信訪、計劃生育、政務公開、印章管理、文電處理、文書檔案、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機關信息化、辦公自動化的規劃建設工作;負責全局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培訓教育的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製、人事檔案、年度考核、獎懲任免、錄用調配、工資審批、職稱評審、出國政審工作;承擔本系統普法、依法治市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黨務、工、青、婦、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扶貧、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紀檢監察和黨風、行風及廉政建設工作。
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三)規劃財務科(職業能力建設科)
編製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牽頭組織實施;起草人力資源開發、就業、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組織編製人力資源開發、就業、社會保障基金(資金)預決算;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組織發布統計通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擬訂全市勞動者職業培訓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實施職業技能鑒定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擬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負責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審批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資質審核。
(四)就業促進科
研究擬訂全市促進就業再就業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推進勞動者平等就業、農區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落實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貫徹落實失業保險政策、規劃、標準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建立失業預警制度;落實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規章、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失業保險金稽核規則並組織實施。
(五)人力資源市場科(外國專家局、高校畢業生就業項目統籌協調聯席會議辦公室)
擬訂全市人才開發規劃,指導全市人才流動和開發工作;研究擬訂全市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人才政策,推進和完善人才儲備制度,承擔相關人才隊伍建設和人才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承辦市內特殊需要人才的選調工作;統籌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項目,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項目管理服務制度。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指導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建設;依法指導、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和職業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機構准入許可及年檢,負責人力資源中介服務市場的監督檢查、大型人才交流會的審批及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收集匯總、分析和發布工作。
負責國(境)外專家和其他國(境)外人員、留學人員來烏海創業、就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統籌管理引進海外智力、出國(境)培訓、有關國際交流合作工作。
(六)公務員管理科
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政策,綜合管理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隊伍及參照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隊伍;根據授權承辦有關人員任免和審核性備案工作;會同市委組織部擬定全市公務員培訓計劃並組織指導實施;按照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部署,組織實施各級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相關工作;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表彰工作,審核報送國家和自治區級獎勵表彰人選,組織開展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負責市人民政府授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的領導人員考核、任免、審批備案工作;承辦市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任免手續;負責市人民政府部門幹部管理許可權內非領導職務設置、審批和管理工作。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貫徹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指導實施;承擔全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全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等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推薦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骨幹人才出入國(境)和國外機構在我市招聘專業骨幹人才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八)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指導監督實施;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崗位設置、人員聘用和職位登記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聘用鑒證管理;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和人事任免備案事宜;組織實施市直事業單位人員招錄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統計與綜合分析。
(九)工資福利科
負責實施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以及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計算;研究擬訂機關事業單位津貼補貼政策;負責編製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年度工資總量計劃和工資總額計劃;負責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審核工作;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病假、工傷、生育停工期間待遇及死亡的待遇規定;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離休人員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及離退休人員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
(十)勞動關係科
貫徹執行勞動關係政策,研究擬訂全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範性意見;提出企業職工工資宏觀調控和正常增長機制意見;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工資的宏觀政策、措施,指導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市本級企業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鑒證、審核工作。
(十一)養老保險科
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企事業單位職工、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並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貫徹落實自治區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非因工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調整政策;負責辦理企業特殊工種提前退休認定工作;負責辦理視同繳費年限及出生年月確認;負責辦理退休(職)審批工作。
(十二)醫療保險科
貫徹落實醫療、生育保險政策、規劃、標準,並擬定實施辦法;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的審批、監督、檢查;擬定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定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審定、考核和監督;負責組織醫療保險門診規定病種的鑒定工作;負責對醫療、生育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十三)工傷保險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擬定實施辦法;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準;負責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日常工作;組織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審查核定工作;負責對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審計監督科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開發、就業、社會保險基金(資金)監督管理辦法與規章制度;審計監督人力資源開發、就業、社會保障基金(資金)管理和使用;建立基金(資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基金管理中違紀案件;負責本局及系統內部財務審計工作。
(十五)調解仲裁管理科(烏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的實施規範,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按管理許可權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負責培訓下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調解員;負責全市爭議案件評查;承擔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十六)勞動監察局(農牧民工工作辦公室)
擬訂全市勞動監察工作制度;指導全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及對違法行為的糾正和行政處罰;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指導全市勞動監察隊伍建設;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擬定農牧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牧民工合法權益;擬定家庭服務業發展規劃;推動農牧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指導、協調農牧民工工作服務體系和信息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