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教學法

判例教學法

“判例教學法”是19世紀下半葉時時任哈佛法學院院長的蘭德爾開創的一種法學專業教學方法,該方法在教學過程中以法院的真實判例為講授內容,培養學生的自主分析案件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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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教學法”是19世紀下半葉時時任哈佛法學院院長的蘭德爾開創的一種法學專業教學方法,該方法在教學過程中以法院的真實判例為講授內容,培養學生的自主分析案件的能力。
“美國的法學教育教科書被稱為“判例彙編”,其內容有各種各樣的判例和對判例所做的註釋、所提的問題、所附的文章、所列的參考文獻等,教學與考試主要是針對判例所進行的討論、辯論、分析、評價。課程設置和課堂教學都強烈地表現為通過研究判例來掌握法理與法條,通過研究判例培養學生像法官、檢察官、律師那樣去思考問題、分析問題、處理問題,其考試的目的、方式、內容也是在判定考生是否分階段地具備法律職業所必需的學識和綜合應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