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建築
法院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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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的法院行使審判權、陪審制度、辯護制度、辯論原則和審判公開等一系列制度,需要具有獨特功能的專門建築。著名的現代法院建築有建於50年代初的印度 昌迪加爾法院(見圖)和1974年建於東京的日本最高裁判所等。有些國家將法院建築與監獄建在一起。組成 法院建築分為法庭部分、辦公部分和生活輔助部分,后兩部分同一般辦公樓相似。法庭部分包括大法庭、小法庭、審訊室、法官休息室、評議室、候審室、監禁室,以及供法警休息、法醫檢驗、公訴人、律師、鑒定人、證人、原告人、記者和旁聽者活動之用的廳室。還有放映、聲光控制、閉路電視系統等輔助用房。
法院建築
設計要點 設計法院建築必須考慮到:①人流組織。法庭各類房間既要便於審判活動的聯繫,又要有利於審判程序中必要的人流迴避。法庭審判過程中主要有四股人流:一為審判員、書記員、法醫、鑒定人、翻譯員等;二為公訴人、證人、原告人等;三為被告人、被審罪犯、辯護律師、法警等;四為旁聽者、記者等。這四股人流在進入審判大廳前均應相互迴避,尤其是第二與第三兩股人流不應交叉。因此,合理地組織人流是法院建築設計中首先要考慮的。②安全措施。在設計中應當採取周密措施,防止罪犯在審判前後和臨時關押期間或在審判過程中逃跑、自殺或尋釁鬧事等。③法庭建築設計。特別是大法庭,是進行公開審判的莊嚴場所,無論在平面布置,外部形象和室內的裝修、陳設、色彩、燈光等形成的氣氛,都不同於其他用途的廳堂。在平面布置上,法台和審判活動區要佔大廳的很大一部分面積,因而法庭的規模過大會給視線、音質、照明等方面造成困難,也不利於保持法庭的安靜和嚴肅氣氛。④法院的地位。法院在城市中是有特殊地位的重要建築。除功能上要具備現代化的有助於審判工作的設施外,還應創造出精神功能所需要和與環境相協調的建築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