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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賢院

出自《新唐書·百官志二》

《新唐書·百官志二》:“集賢殿院。學士、直學士、侍讀學士、修撰官,掌刊輯經籍。凡圖書遺逸、賢才隱滯,則承旨以求之。謀慮可施於時,著述可行於世者,考其學術以聞。”

創作背景


集賢院,官署名。唐開元五年(717年),於乾元殿寫經、史、子、集四部書,置乾元院使。次年,改名麗正修書院。十三年,改名集賢殿書院,通稱集賢院。置集賢學士、直學士、侍讀學士、修撰官等官,以宰相一人為學士知院等,常侍一人為副知院事,掌刊緝校理經籍。宋沿置,為三館之一置大學士一人,以宰相充任;學士以給、舍、卿、監以上充任;直學士不常置,修撰官以朝官充任,直院、校理以京官以上充任,皆無常員。金貞祐五年(1217年)置集賢院,有知院、同知院等官。元集賢院掌提調學校、徵求隱逸、召集知名之士,並總管道教、陰陽、祭祀、占卜等事。元初,集賢院與翰林兼國史院同一官署,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分立兩院,置大學士、學士、侍讀學士、侍講學士、直學士等官,所屬有國子監、興文署。明廢。

解釋


宋史。職官志四》:“秘書省......秘書郎二人,掌集賢院、史館、昭文館秘閣圖書,以甲、乙、丙、丁為部,各分其類。”《元史。百官志三》“集賢院,秩從二品。掌提調學校、徵求隱逸、召集賢良,凡國子監、玄門道教、陰陽祭祀、占卜祭遁之事,悉隸焉。國初,集賢與翰林國史院同一官署。至元二十二年,分置兩院,置大學士三員、學士一員、直學士二員、典簿一員、吏屬士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