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簡稱上海社聯,是中共上海市委領導下的以推動、協調全市社會科學研究和普及為主要任務的學術性群眾團體,是上海社會科學界的聯合組織。上海社聯成立於1958年3月9日,歷任主席為陳望道、夏征農、羅竹風、李儲文先生,現任主席是秦紹德先生,黨委書記是燕爽。
上海社聯的主要職能是:發揮黨和政府聯繫上海廣大社會科學工作者的橋樑紐帶作用,反映社會科學界的願望與要求,維護社會科學工作者的正當權益;組織協調學術研究活動,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開展社會科學諮詢工作,促進社會科學理論研究成果社會化;宣傳普及社會科學知識和科研成果;編輯出版學術書刊和資料;獎勵和表彰社會科學的優秀成果、優秀學會和優秀學會工作者;授權對上海市社會科學的學術社團和民間研究機構進行業務管理。
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上海社聯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內設辦公室、學會管理處、科研組織處、科普工作處、組織人事處5個處室;下屬刊業中心、培訓中心、社會科學會堂、機關服務中心4個事業單位。上海社聯主管、主辦《學術月刊》、《探索與爭鳴》,主管《現代領導》、《大江南北》等雜誌。
上海社聯的工作曾得到江澤民同志和歷屆市委領導的關心和重視。1988年江澤民同志、朱鎔基同志出席上海社聯第四次代表大會,江澤民同志在會上作了題為“充分發揮社聯的作用,為兩個文明建設服務”的重要講話。1998年上海社聯成立40周年之際,時任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的江澤民同志又專門題詞:“發揮社聯作用,繁榮社會科學”。1998年,上海社聯召開第五次代表大會,黃菊同志、徐匡迪同志出席了會議,黃菊同志在會上作了重要講話。
在中共上海市委和市委宣傳部的領導下,多年來上海社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團結和依靠廣大社科工作者,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圍繞我國和上海改革開放與現代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積極組織各種理論研討,形成了一批有較高質量的研究成果,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提供諮詢服務;努力加強社會科學基礎理論研究和學科建設,廣泛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促進社會科學各學科的繁榮發展;面向實際、面向社會,開展各種形式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努力提高廣大市民的綜合素質;切實加強對社會科學學術團體和民間科研機構的指導、管理,不斷增強其活力和凝聚力。上海社聯所做的這些工作為推進上海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為推進理論創新,繁榮發展上海的社會科學事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上海市社聯第六屆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名單 |
主席:秦紹德 |
專職副主席:燕爽、解超 |
兼職副主席(按姓氏筆畫為序) : |
王國平 馮俊李琪李友梅(女)何勤華張民選 陳昕周振華胡偉談敏高德毅彭希哲 童世駿裘新潘世偉 |
上海市社聯第七屆委員會主席團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名單 |
主席:王戰 |
專職副主席:權衡、解超、任小文 |
兼職副主席(按姓氏筆畫為序) : |
葉青、劉傑、劉靖北、江波、吳曉明、忻平、李琪、李友梅(女)、沈煒、沈國明、陳恆、陳志敏、姜鋒、桑玉成、顧鋒、龔思怡(女)、童世駿、蔣傳海、熊月之、譚帆 秘書長:解超(兼)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簡稱上海社聯,是中共上海市委領導下的以社會科學研究為主要任務的學術性群眾團體,是上海社會科學界的聯合組織。
第二條 本會宗旨:團結和組織社會科學工作者,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針,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揚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繁榮和發展社會科學事業,為黨和政府的決策服務,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三條 本會主要任務:
一、發揮黨和政府聯繫上海廣大社會科學工作者的橋樑紐帶作用,反映社會科學界的願望與要求,維護社會科學工作者的正當權益;
二、組織、協調學術研究活動,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
三、開展社會科學諮詢工作,為黨和政府以及社會各界提供服務;
四、宣傳普及社會科學知識和科研成果,編輯、出版學術書刊和資料;
五、獎勵和表彰社會科學的優秀成果、優秀學會和優秀學會工作者;
六、依法履行市級社會科學學術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的職責。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本會以團體會員為主體,加入本會的團體會員應是依法成立的本市市級社會科學學術團體。
第五條 凡申請加入本會,須承認本會章程,並經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六條 本會團體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派出席本會代表大會的代表,推薦本會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
三、按照本會宗旨開展學術活動,可以獲得本會的幫助;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優秀學會、優秀學會工作者和優秀學術成果評選活動;
五、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有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七條 本會團體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三、完成本會布置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繳納會費。
第八條 本會團體會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本會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可給予警告、限期整頓、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違反國家法規,對社會造成危害;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
三、連續十二個月不能正常開展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代表大會。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提前或推遲舉行。代表名額和選舉辦法由上屆委員會決定。代表主要由各團體會員民主協商推舉產生;上屆委員會可特邀部分代表,但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十條 本會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審議和批准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代表提出的議案;
三、修改和通過本會章程;
四、協商產生新一屆委員會。
第十一條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委員會領導本會工作。委員會任期五年,委員會全體會議一般每年舉行一次。
第十二條 委員的罷免、增補,由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報下屆代表大會追認。由團體會員推薦的委員,如該團體退出本會、註銷登記或受到本會取消會員資格、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的處分,則委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三條 本會委員會選舉產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及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行使其職權。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一般每年舉行兩次。常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在主席領導下,由專職副主席負責處理。某些重大事項需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的主席辦公會議決定。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
第十五條 為發展社會科學事業和促進本會建設,常務委員會可聘任“上海社聯諮詢委員”。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的罷免、增補,由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學術基金,以資助有關學術活動。
第十八條 本會會刊為《學術月刊》、《探索與爭鳴》和《社聯通訊》。
第四章 事(企)業
第十九條 本會根據自身的任務和特點,可興辦旨在促進學術交流、促進社會科學普及,為社會和社會科學工作者服務的事(企)業。
第二十條 本會主管和主辦的事(企)業,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其盈餘主要用於發展社會科學事業和資助學術活動。
第二十一條 本會事(企)業的資產屬本會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不得隨意變更隸屬關係。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市政府有關部門撥款;
二、本會主辦的各種事(企)業收入;
三、團體會員的會費;
四、國內外個人、團體和企(事)業的資助。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上海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解釋權屬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本會常務委員會可根據本章程制定相應的管理規定或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