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命全權公使
外交官的一種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任命公使一級外交代表已經越來越少,絕大多數國家都把公使級升格為大使級。近年來一些國家在大使館內的外交官中設立公使這一職銜,稱為公使銜參贊,為僅次於大使的外交官。這類公使銜參贊與特命全權公使不同,其任命無需事先徵得駐在國得同意。
常駐外交代表等級的劃分最初是在1815年維也納國際會議上統一的。在這次會議上通過的決定明確把外交代表劃為大使、公使和代辦三級,這就消除了在此之前因外交代表等級劃分不統一而經常發生爭執位次的現象。雖然1818年11月亞琛會議決定增加駐辦公使一級,置於公使和代辦之間,但是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又取消了駐辦公使,再次恢復為大使、公使和代辦三級。
現將大使、公使、代辦三級外交代表分述如下:
特命全權大使
特命全權大使,是最高一級的外交官。為一國領導人向另一國領導人派遣的外交官。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權和豁免權和享有比其他兩個等級的外交代表更高的禮遇。特命全權大使這一名稱中“特命”二字並非一開始就有。據記載,從前常常發生常駐大使和特命全權大使爭禮賓次序的現象,特使以自己有特殊使命為由,希望排在常駐大使之前。為此,十七世紀後期,常駐大使的任命國書中開始加上“特命”二字。這樣就使常駐大使和特使在禮賓次序上處於相等地位。
特命全權公使
特命全權公使,同樣是一國領導人向另一國領導人派遣的外交官,只是其所受禮遇次於大使,但公使所享有的外交特權和豁免權與大使相同。特命全權公使的“特命”二字是仿效特命全權大使的名稱而來的。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任命公使一級外交代表已越來越少,絕大多數國家都把公使升格為大使。我國建國初期曾與北歐一些國家互換公使一級外交使節,后均升格為大使。近年來在大使館內的外交人員中設立公使這一職銜的現象有所增加。但這一級公使與這裡所說的特命全權公使不同,特命全權公使是外交代表中的一個等級。他的任命需經駐在國的同意,代表本國政府行使職務,而大使館內的公使,則是外交代表機關中,在禮賓次序上僅次於大使的一級外交官員,其任命同其他外交官一樣,無需事先徵得駐在國的同意。
代辦
代辦,是由一國外交部長向另一國外交部長派遣的,它是最低一級的外交代表。代辦所受禮遇低於大使、公使,但所享有的外交特權和豁免權與大使、公使相同。一九五四年以後我國先後與英國、荷蘭根據雙方政府協議,曾互派代辦,其任務是,繼續談判建立外交關係事宜並辦理僑務和商務業務。這是建立正常外交關係前的一種特殊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