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根據《浙江省機構改革方案》組建省自然資源廳。將省國土資源廳、省海洋與漁業局的職責,以及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編製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省水利廳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省林業廳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省海洋港口發展委員會的海洋港口岸線統籌管理職責,省測繪與地理信息局的行政職能等整合,組建省自然資源廳,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加掛省海洋局牌子。不再保留省國土資源廳、省海洋與漁業局。
辦公室
改革發展處
政策法規處
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處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
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處
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處
國土空間規劃局
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處(掛行政審批處牌子)
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處
耕地保護監督處
地質勘查管理處
礦業權管理處
礦產資源保護監督處
海域海島管理處(掛省海岸線管理辦公室牌子)
海洋預警預報處
國土測繪處
地理信息管理處
省自然資源總督察辦公室
執法局
科技處
財務與審計處
人事處
直屬機關黨委
省自然資源工會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自然資源管理、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地理信息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健全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市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制定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省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負責省政府確定的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調處全省重大自然資源權屬和不動產權屬爭議。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戰略和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製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土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海域海島海岸線(港口岸線除外)整治修復和海洋生態修復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佔補平衡制度,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省地質工作。組織編製並實施地質勘查規劃。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管理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負責地質勘查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業權管理,監督指導礦業權有形市場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對海洋事務的綜合協調管理,指導全省海洋行政管理。擬訂並監督實施海洋功能區劃、主體功能區劃和相關規劃。組織制定海洋災害風險區劃。參與擬訂全省海洋發展戰略、政策。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減災工作,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十三)負責海洋保護和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制定海域海島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協調各涉海部門、行業的海洋資源開發活動。負責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負責領海基點等特殊用途海島保護管理。負責海洋經濟的統計及相關核算工作。
(十四)負責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測繪與地理信息成果工作、地圖工作和測量標誌保護。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
(十五)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擬訂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省級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實施科技興海戰略。
(十六)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參與履行有關國際公約、條約和協定。配合開展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工作,參與相關談判和磋商。
(十七)負責自然資源督察和行政執法工作。根據省委、省政府授權,對市縣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市縣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八)管理省林業局。
(十九)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職能轉變。貫徹落實中央、省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推進“多規合一”,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價、確權和登記、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深入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數字化轉型,提升全省自然資源管理的現代化水平,推進服務便民高效。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黨組書記、廳長:黃志平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黨組成員,浙江省地質勘查局黨委書記、局長:張金根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副廳長:徐國龍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黨組成員、副廳長:盛樂山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黨組成員,浙江省林業局黨組書記、局長:胡俠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新聞發言人:張國斌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沈仁華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黨組成員、副廳長:陳遠景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夏曉鴻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黨組成員、總規劃師:朱先高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黨組成員:閔建平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副巡視員:徐煥鳳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副巡視員:王耀宏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副巡視員:潘俊國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副巡視員:尤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