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規定:任何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刻制單位印章,需辦理《刻章許可證》憑刻章許可證到經公安機關核定的刻章企業刻制印章。刻章許可證到當地公安局治安科辦理。
新辦企業持工商執照副本原件複印件、或上級主管單位有效證明、法人
身份證複印件及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到企業經營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科辦理,因印章損壞或變更需重新刻制的,還需將原來的印章一併交回公安機關統一消毀。
因遺失申請重新刻制的,還需出示已生效的登報申明文件。注;《刻章許可證》上的“穗公印字”是公司備案的印章的唯一編號,如圖‘穗公印字NO.Axxxxx是此章的唯一編號。
公章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