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退庫
稅款退庫
稅款退庫是指將已入庫的稅款從國庫中退還給納稅人或有關單位的過程。退庫有出口貨物退稅、減免退稅、誤收退稅、彙算清繳和結算退稅、提取代征代扣手續費等幾種。
對於需要納稅人提出退稅申請的,如出口產品退稅、誤收退稅等,由納稅人填報“退稅申請書(或退稅申報表)”,報基層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後上報縣級稅務機關或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批,然後由稅收會計填開“收入退還書”送國庫辦理退庫;對於不需要納稅人提出退稅申請的,基層稅務機關根據有關憑據(如所得稅彙算納稅申報表、稅務處理決定書、稅收票證審核差錯處理單等),直接報縣級稅務機關審核,然後由稅收會計填開“收入退還書”送國庫辦理退庫。
稅款退庫原則上通過轉賬辦理,對特殊情況需要退付現金的,稅務機關從嚴審核后,在“收入退還書”上加蓋“退付現金”的明顯戳記,直接交納稅人,令之持其到指定的國庫辦理退付現金手續。稅款退庫一律退付人民幣,外籍納稅人或外資企業單位納稅人由於離境等原因,確需退付外幣的,由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證明,稅務機關從嚴審批后,在“收入退還書”上加蓋“退付外幣”瑣記,由國庫按轉賬(或取款)當日的外匯牌價將退還的人民幣稅款折成外匯轉入納稅人外匯賬戶,或由納稅人持其到指定的國庫辦理退付外匯現金手續。
從國庫退付稅金,必須在國家規定項目範圍內,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辦理,凡是不符合規定的收入退庫事項,各級稅務機關不得辦理審批手續,各項退庫的具體審批許可權如下:
1、因技術性差錯造成的誤收退稅;徵收過程中形成的彙算清繳退稅、結算退稅、減免退稅、調整政策和調整稅率退稅,均由縣級稅務機關審批。
2、從自收現金稅款中支付的小額退稅,由基層稅務所所長批准,每次批准的額度在30元以下。
1、發生退稅業務時,納稅人應持複核退稅審批資料:減免退稅的應持有複核減免稅批准文件和入庫稅收完稅憑證;彙算清繳和結算退稅的應持有彙算清繳表和入庫稅收完稅憑證;誤收退稅的應持有入庫稅收完稅憑證及相關資料;其它退稅的應持有複核相關退稅批准文件及相應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申請退稅審批表》,如實填寫后報送到主管稅務機受理審批。
主管稅務機收到《申請退稅審批表》后,審查核實納稅人的《申請退稅審批表》及有關納稅資料,將審查核實意見簽署在申請書上,同時將審核后的《申請退稅審批表》連同有關納稅資料報送到主管局長審批;主管局長批准簽字后,將《申請退稅審批表》及相關退稅資料傳遞到計統部門;計會部門根據《申請退稅申請審批表》及有關文件、資料等填寫《收入退還書》,將《收入退還書》、《申請退稅審批表》及相關退稅資料傳遞到國庫,按退稅程序辦理退庫手續。
如果納稅人有欠稅,要求以應退稅金抵繳,則徵收環節應按欠繳稅款所屬期逐筆抵繳,並及時通知納稅人;若抵繳后應退稅金還有餘額,則辦理應退稅金餘額退款手續。
2、在總局總行稅庫銀聯網繳庫模式下發生退稅業務時,《申請退稅審批表》及相關文件、資料轉到稅收會計部門后,稅收會計部門通過稅務信息系統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通過國庫信息處理系統將《稅收收入退還書》信息及所附繳稅憑證信息發送到國庫,國庫審核退稅後,返回確認信息。(現階段未實現)
(一)各級國稅機關要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退庫範圍、標準和程序,嚴格辦理退稅;
(二)各級國稅機關不得截留應退還給納稅人的稅款,不得擅自製定退稅政策或巧立名目多退稅款;
(三)稅款的退庫必須按有關規定,經縣級或縣級以上國稅機關領導批准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