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婚制
外婚制
“內婚制”的對稱。只能在本人所屬的一定社會集團以外選擇配偶的婚姻制度。
這種外婚制的社會集團,因不同的時代、民族、國家和地區而異。原始社會中的氏族組織普遍實行族外婚制,同一氏族的男女不得互為配偶。有些人類學家認為,氏族有外婚制氏族和內婚制氏族的區別。其實,氏族都是外婚的,而不是內婚的;相互通婚的是同一部落中的不同氏族。導致上述謬誤的根本原因,在於將氏族和部落混為一談。中國古代素有同姓不婚之制,后改為同宗共姓不得為婚;朝鮮古代也有同籍貫之同姓者不相通婚的禁例;即以同姓者或宗族為外婚制集團。當代各國的婚姻制度仍然禁止一定範圍的親屬結婚,近親屬是實行外婚制的。
外婚制又稱“族外婚”。是指同一氏族內男女禁止通婚,只能在外氏族男女間選擇配偶的婚姻制度。始於原始社會的母系氏族社會向父系氏族社會過渡階段,正式形成於父系社會。之後被“對偶婚”所代替。外婚制的出現,符合自然選擇的法則,有利於人類的優生和繁衍,加強了各通婚氏族間的聯繫。我國封建宗法制度下的“同姓不婚”,是氏族外婚制的體現。
產生於舊石器時代中、晚期,從血緣集團內的雜婚發展而來。不論在母系制或父系制氏族社會,都實行這一通婚原則。外婚制與內婚制互相關聯,一個部落包括若干氏族,從氏族來說是實行外婚制。而從部落來說就是內婚制。
外婚制存在的時間很長,隨著社會的發展而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早期部落分成兩個“半邊”互相通婚,各個“半邊”實行外婚制。澳大利亞土著阿蘭達部落同時實行“半邊”外婚和氏族外婚。大多數部落社會,“半邊”內各氏族間可以通婚。原始社會後期,由於人口增殖,氏族擴大和分化,有些氏族內的幾個近親集團之間可以互相通婚,而各近親集團則行外婚制。中國古代周族同姓百世不婚,漢族同姓不婚的習俗延續了幾千年,鄂溫克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一直實行嚴格的氏族外婚制。
外婚制有利於人類的體質和種的繁衍,加強各通婚集團間的社會經濟聯繫。
關於族外婚的起源有多種見解。有人認為,它是人類為了避免血親婚配的危害而產生的,自然選擇在排除血親婚配中起重要作用;有人認為,它是為了加強鄰近集團間的社會經濟聯繫而產生的;有人認為,為了克服兩性關係中因嫉妒而產生的衝突,逐漸定出婚姻禁例,最終形成族外婚;還有人認為,陌生的異性彼此不熟悉,故有一種吸引力而導致外婚。總之,外婚制的出現是人類婚姻史上的巨大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