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婚制
中國歷史術語
指在一定血緣或等級範圍內選擇配偶的一種婚姻規例。一稱族內婚。產生於舊石器時代中、晚期。原始社會一個部落的不同氏族之間通婚,從部落來說就是族內婚。
內婚制 又稱“血緣婚”“族內婚”。是在一定社會關係範圍內選擇配偶的一種婚姻制度。
在母系公社中,每個部落都有統一的姓,其下又分為多個血緣氏族。內婚制要求成員必須在部落內氏族外選擇配偶,即禁止與外部落人通婚,也禁止氏族內部近親通婚。它是比群婚制更進步的婚姻制度。
進入父系階級社會之後,內婚制指個人只能在自己所屬的宗教迷信(中國多以祖宗的教導為信仰)集團或社會等級集團內部選擇配偶,內婚制還與人種膚色有關。如某些印度教、猶太教、天主教和穆斯林只能在本宗教教徒之間通婚,古羅馬禁止貴族與平民通婚,早期白人社會還禁止與黑人通婚等等。
在階級社會里,內婚制有各種不同的內容。其通婚範圍除與血緣有關之外,也和民族、宗教、等級、階級等有關。有的民族不與外族通婚。信仰伊斯蘭教、猶太教和印度教的,一般只在教徒內自相通婚。阿拉伯人堂親可以結婚。印度的種姓等級制度,嚴格規定種姓內婚,允許兩個上等種姓(婆羅門、剎帝利)從兩個下等種姓(吠舍、首陀羅)娶妻,但禁止下等種姓從上等種姓娶妻的權利。在某些社會中,貴族、平民與奴隸各行內婚。古代羅馬禁止貴族與平民通婚。古代埃及和秘魯,王室不得與其他貴族結婚,只在近親內尋求配偶,甚至兄弟與姊妹結為夫妻。古代日本的法律明文規定階級內婚,因而皇室只在近親內通婚。近代大洋洲波利尼西亞人社會有明顯的等級劃分,實行等級內部通婚,如塔希提人貴族女子若與平民通婚,就要被處死。新中國成立前,四川涼山彝族奴隸社會的統治等級,為了維護自身的所謂高貴血統的純潔,嚴禁與不同民族、不同等級的人通婚。統治等級的女子如果與被統治等級的男子有性關係,雙方都要被處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