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合同

計劃合同

計劃合同是“非計劃合同”的對稱。合同當事人雙方直接根據國家計劃而簽訂的合同。國家指令性計劃是這種合同簽訂的基礎。負有簽訂義務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可以自願協商如何完成國家計劃,但不能推脫或拒不簽訂和履行合同。當事人必須根據國家計劃訂立合同,計劃任務變更時,計劃合同也隨之變更或解除。計劃合同違反計劃時,會引起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經濟生活中的供應、建設工程承包、貨物運輸、供用電等合同多屬計劃合同。

要義


計劃合同是強制締約的一種,強制締約是意思自治發展的產物。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該原則的內容之一,即是當事人是否訂立合同以及與誰訂立合同,是由當事人自己決定的,當事人有充分的自由。但是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味地貫徹意思自治原則必定會帶來許多不公正後果,如一個城市的自來水公司是該市唯一獲政府批准從事自來水經營的公司,它的經營具有壟斷性,這種壟斷性是社會經濟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如絕對貫徹意思自治原則,則城市的某一自來水用戶就會因自來水公司拒絕與其簽訂合同而無水用。另一方面,由於生產的社會化,社會的經濟生活需要政府的計劃管理,這涉及國家的重要工程建設及軍工產品的生產、供應,政府下達計劃涉及的當事人雙方必須根據計劃簽訂合同,而不得拒絕。為實現公正的後果,有必要用合同正義的原則修正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則,這種背景下就產生了強制締約。
所謂強制締約就是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的例外情況,由法律規定或計劃規定須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必須訂立合同,而不得拒絕。

典型案例


199X年5月,國家××部為了軍事需要,決定將某電子元件廠的設備進行技術改造,為此X×部向此電子元件廠下達了進行技術改造的指令性計劃,同時此XX部就該技術改造所需要的關鍵設備離子注入機向某電子設備廠下達了生產該離子注入機的計劃,XX部下達的計劃還包括電子元件廠與電子設備廠訂立訂購合同的內容。電子元件廠與電子設備廠都是軍工企業。接到計劃后,雙方就訂立合同問題進行了協商,同時各自就實施計劃進行了初期準備工作和論證工作。設備廠在論證離子注入機的生產時感到存在一系列技術問題不容易解決,於是產生了不生產的想法,並將這種想法通知了電子元件廠。
電子元件廠在論證過程中,也發現如果按計劃要求進行技術改造,投資大,經濟效益並不好,於是也有意拒絕技術改造。雙方派代表就訂立合同問題再次進行協商,最後決定不執行計劃,不訂立購銷合同。年底XX部在檢查計劃執行的過程中,發現雙方並未按要求訂立離子注入機購銷合同。即對雙方的行為進行了批評,並再次指令電子元件廠與電子設備廠完成計劃,訂立購銷合同。
針對離子注入機生產的技術困難,××部抽調技術人員予以幫助。

法律解析


針對此案的合同,產生了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國家××部就技術改造下達了指令性計劃,根據我國的計劃法規,電子元件廠必須執行計劃,進行技術改造,同樣電子設備廠對國家X×部下達的生產離子注入機的計劃也必須執行,並且電子元件廠與電子設備廠雙方必須按計劃要求進行購銷活動。當事人之間是一種行政法律關係,而不是合同關係,不存在合同的訂立與成立問題,當事人不進行購銷活動應承擔行政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當事人電子元件廠與電子設備廠雙方是平等主體,不存在誰強迫誰的問題,他們訂立合同應該採取平等協商的原則,協商一致則可訂立合同,達不到一致則不訂立合同,雙方同意不訂合同也可。
第三種意見認為,根據計劃,電子元件廠與電子設備廠應訂立合同,但是根據本案事實,電子設備廠生產離子注人機有困難,屬於合同標的自始不能,所以合同不應成立,當事人雙方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應當認為,以上三種觀點都有一定理由,但是又都具有各自的偏頗之處。對於第一種觀點,當事人執行計劃進行的活動固然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質,但是行政性質不是本案的主要特性,因行政關係是一種管理關係,當事人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這中間存在一個服從的問題,而本案的電子元件廠與電子設備廠之間不存在誰服從誰的問題,他們是市場經濟的平等交易主體,他們之間法律關係只能是民事法律關係,他們的購銷行為只能是合同行為。
對於第二種觀點,合同的基本原則是意思自治,他們訂立合同與否由自己決定,這是不錯的,但是意思自治有一個前提,即須依法,不能違背法律規定。現代社會由於工業化高度發展,已經與近代社會不一樣,法律限定了意思自治的適用範圍,在某些適用意思自治原則容易導致不公正後果的範圍內,由法律規定強制締約的義務。
本案涉及的是軍事事務,軍事事務的要求是迅捷及時,而意思自治是市場交易的規則,雙方進行協商,討價還價,必定耗時過多,貽誤軍機,所以我國在軍事事務上,由國家下達指令性計劃,強制當事人雙方締約。
對於第三種觀點,生產離子注入機,固然存在一些技術困難,但本案的事實表明該困難並非是不可克服的,不存在標的自始不能,合同不成立的理由。凡一切合同訂立、履行及生產都存在困難,但是困難有大有小,有能克服與不能克服之分,一有困難就不執行計劃,不履行合同,則一切法律、一切計劃、一切合同都將成為一紙空文。
故對本案的意見是,本案屬典型的強制締約的情形,電子元件廠與電子設備廠雙方應依計劃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