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租行為
尋租行為
尋租行為是指人們憑藉政府保護而進行的尋求財富轉移的活動。它包括“旨在通過引入政府干預或者終止它的干預而獲利的活動”。尋租有多種定義,布坎南等人認為“尋求租金一詞是要描述這樣一種制度背景化的行為:在那裡,個人竭盡使價值最大化造成了社會浪費,而沒有形成社會剩餘。”他們把”尋租“描述為人們憑藉政府保護進行的尋求財富轉移而造成的浪費資源的活動,即一個人在尋租,說明了這個人在某事上進行了投資,被投資的這種事情實際上沒有提高,甚至降低了生產率,但卻確實給投資者帶來了一種特殊的地位或壟斷權利而提高了投資者的收入,租金也就是由此所得的收入。因此,柯蘭得爾中給尋租下的定義是為了爭奪人為的財富轉移而浪費資源的活動。而克魯格則認為尋租是為了取得許可證和配額以獲得額外收益而進行的疏通活動。
尋租——Rent-seeking ,租,即租金。也就是利潤、利益、好處。尋租,即對經濟利益的追求。人類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可以分兩類:一類是通過生產性活動增進自己的福利。如企業等經濟組織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合法的對利潤的追求。另一類是通過一些非生產性的行為對利益的尋求。如有的政府部門通過設置一些收費項目,來為本部門謀求好處。有的官員利用手中的權利為個人撈取好處,有的企業賄賂官員為本企業得到項目、特許權或其它稀缺的經濟資源。後者被稱為尋租。是一些既得利益者對既得利益的維護和對既得利益進行的再分配的活動。尋租往往使政府的決策或運作受利益集團或個人的擺布。這些行為有的是非法的,有的合法不合理的。往往成為腐敗、社會不公和社會動亂之源。
1.政府的特許權。
2.政府規定,關稅與進出口的配額。
3.政府採購。
1.企業向政府爭取優惠待遇,利用特殊政策維護自身的獨家壟斷,就屬於合法的尋租行為。
2.行賄和走私就屬於非法的尋租行為。
1.尋租行為雖對尋租者來說可能更有效率,但是對社會來說卻無效率可言。它會造成經濟資源配置的扭曲,同時也阻止了更有效的生產方式的實施。具體表現在:一方面,企業利用時間、精力和金錢去遊說會直接導致經濟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該行為直接導致其他層次的尋租活動或“避租”活動的發生。
2.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為了對付尋租者的遊說與賄賂,需要時間和精力反擊。
尋租活動的三個層次(以計程車為例)
第一個層次是:政府用發放有限數量的經營執照人為地限制出租汽車的數量,那麼市場上計程車數量就少於自由競爭水平。牌照管制帶來了第一個層次的尋租活動。
第二個層次是:既然政府官員可以決定牌照的管制,那麼爭取這個職位就形成了第二個層次的尋租活動。
第三個層次的尋租活動,是超額收入(部分或全部)會以執照費的形式轉化為政府財政收入,那麼爭奪這部分財政收入,就形成了第三個層次的尋租活動。
人們通常以為尋租往往是政府或與政府相關的行為,其實這是一種偏見。即使在市場中,尋租行為也極為常見,如金融領域的投機交易及其在不確定性中追逐最大價值的行為就是系統性的尋租行為,因而構成市場經濟中的尋租結構,這種尋租性的市場和經濟結構會提高經濟社會成本,惡化經濟效率,擠占利潤和工資等收入份額,抑制投資和消費需求。這一點在貨幣信用體系和金融市場中表現得尤為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