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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斌
原雲南文山州能源局局長、文山州州長助理
馬斌,男,1963年3月生,文山縣人。
2014年7月5日,涉嫌濫用職權、受賄,審查起訴。
曾任雲南文山州麻栗坡縣副縣長、代理縣長、縣長,文山州發改委主任、文山州能源局局長、文山州州長助理、文山州水務局局長等職,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時已退休。
2014年7月5日,馬斌涉嫌濫用職權、受賄一案經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紅河州人民檢察院辦理,同日由紅河州人民檢察院交由屏邊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辦理,屏邊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報送紅河州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公訴機關指控馬斌犯受賄罪。1999年至2012年期間,馬斌利用擔任文山州麻栗坡縣副縣長、縣鎢礦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組長,麻栗坡縣代理縣長、縣長等職務便利,為麻栗坡縣榮治有限公司董事長伍某某(另案處理)在麻栗坡縣某礦改制和麻栗坡縣某有限責任公司申請變更某鎢礦採礦許可證至本公司名下的過程中提供幫助,多次收受伍某某以分紅名義給予的人民幣共計428萬元。
此外,公訴機關還指控馬斌在採礦權轉讓過程中濫用職權,造成國家財產損失3億多元。
公訴機關認為,馬斌無視國法,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有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實行數罪併罰。
2015年9月,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文山州原州長助理馬斌涉嫌濫用職權、受賄一案。
馬斌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大部分事實供認不諱,馬斌及其辯護人對部分指控進行了辯解。本案將擇期宣判。
2015年10月21日,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對文山州原州長助理馬斌涉濫用職權、受賄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認定馬斌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0萬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19年,決定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0萬元。